基础教育改革:公正价值的缺失与重建

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基础教育,据统计,2004年全国总计有在校中小学生20471.5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84%,占世界总人口的3.15%[1]。基础教育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牵动社会的各个阶层,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热点。经过五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的基础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用最短的时间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教育质量在逐渐提高。但是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教育公正问题,近年来成为上至全国人大代表,下至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2]。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既是社会公正的外在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当前基础教育改革成为社会焦点,一个重大原因是公正价值的缺失,引发公众对公共教育的信任危机。教育不公现象普遍存在并正在蔓延,直接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也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 基础教育改革:公正价值的优先性

基础教育承担培养国民基本素养、提高整个国民基本素质的任务,起着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对个人而言,是为人生奠基的教育。基础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基础教育公共性本质。基础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所有人享有受教育权利,为每个人提供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尽力提供适合个人禀赋的教育,它关涉社会公正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构。因此公正价值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首要价值选择,教育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应依赖于改革公正价值的实现。

第一,就个人价值而言,基础教育是为人一生打基础的教育,是为人生奠基的教育,它决定个人的学习兴趣、学习能力,进而在决定个人今后的生存状态方面,如所处的社会阶层、所享有的个人发展机会、参与社会事物的权利和能力、收入与财富等,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开始就失去教育权利或者不能享受其应该获得的教育机会的人,很容易被推向社会的边缘。而被推向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教育权利容易被剥夺,也无法获得应该得到的教育机会,陷入到一个可怕的教育与贫穷的循环当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始终坚持机会均等的原则,这是为了保证那些最有需要的人(因为他们的处境最为不利)能够从这些认识世界的工具中受益。” [3]基础教育改革关系到每个儿童生命的成长,关系到每个学生未来的发展之路。基础教育改革的公正性保证了所有儿童无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社会条件的差别都获得自由、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受教育权成为现代社会基本人权之一,教育成为改善人的生存状态,提升人的个人价值的最伟大工具。

第二,就社会价值而言,基础教育相比于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国家投入回报率是最高的,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价值。首先,关注弱势、推进教育公平是缩小地区、阶层发展差距的根本途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先天底子薄的国家,让广大人民接受平等、公正的教育,有利于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为他们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其次,教育通过其筛选功能保持社会阶层的流动,教育的公正、公平保证了阶层流动的合理性。任何社会都是存在差异的,在一个公正的自由环境里,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阶层才有可能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避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利于建立一个和平共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社会。再次,追求教育公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成为各国在新世纪确定教育制度和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在追求公平、效益、质量的全球性基础教育重建运动中,教育公正成为主导价值和首选价值。美国在世纪之初颁布实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勾画出新世纪美国教育改革蓝图,重申了美国公立学校应不分地区,不论家庭背景、没有肤色之别地发展学生心智、培养学生品格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英国建立国家教育“优先发展区”,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土族地区,通过政策倾斜和特殊扶持,使这些地区儿童和其他地区儿童一样,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不遗余力推行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策略,保证即使最贫困或偏远地区儿童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这些改革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保障所有人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尤其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教育公正和教育平等成为各国努力追求的理想态势和发展方向,公正价值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本质要求和优先价值。

二、 基础教育改革中公正价值的缺失

我国的基础教育改革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经费不足问题、农村辍学问题、均衡发展问题、农民工子弟上学难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等等。造成以上不公正现象的根源在哪里?当前人们存在这样一个普遍的观点,上述不公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教育资源总量不足,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缺乏。我们认为,用资源不足解释上述状况是没有理由的,公正问题关涉资源的分配问题,与资源总量大小无直接关系。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基础教育改革过程中公正价值的忽视,政府责任不到位,把经济价值、效率价值、功利价值等放在首要位置,甚至牺牲公正价值。同时,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多元博弈,社会和教育腐败也是加剧教育不公问题的重要因素。

1.政府责任缺位、错位、越位。首先是缺位,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承担起责任,也就是政府为老百姓教育买单。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不足成为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我国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十多年过去了,现在仍未到达这一标准。高速的经济增长与低位徘徊的教育投入构成强烈的反差。而政府教育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更加大地域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差别,加剧了教育不公。其次是错位,在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引入市场竞争,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扩大教育资源,在教育领域推行教育消费和教育服务理念,也就是受教育者自己花钱买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收费一直当作合理行为而存在。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借学校乱收费,学校成为政府的钱袋子。最后是越位,管了教育不该管的。有些政府把学校当作“政绩工程”来抓,对少数学校过度投资,锦上添花,而非重点学校景况却是雪上加霜。

2.利益主体的多元博弈。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背后都存在一个利益的驱动,任何改革都会涉及利益的调整。在教育改革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他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有时候利益一致,有时候是相互冲突的。教育改革的背后存在代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强势集团往往成为改革主体,在改革为自己取得一定利益后,为了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又会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障碍。当前的重点校、重点班名亡实存,择校问题愈演愈烈,一方面存在一些优质教育资源高度集中的供给者,另一方面存在具有一定社会优势的需求者。强势集团凭借一定的物质资源或社会资源占据丰富的教育资源。

3.效率主义与功利主义。受到社会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我国教育改革一直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在人才培养上是精英主义教育模式,层层选拔,级级筛选。资源投入上向城市倾斜,向城市重点中学倾斜,而本来资源匮乏的农村分配到的资源更少,加重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负担,加剧了城乡差距。发展模式上,盲目追求效率和速度,忽视公平,结果一定程度上带来资源的扩张,也导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尤其是弱势群体教育权利受到损害。引入市场化改革,缓解了教育资源的不足,但是扩大了我国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导致了社会分层的强化,现实地将那些因社会地位、地理环境等原因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排除在新的市场机制之外。最后是改革中的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政府好大喜功,追求政绩工程,热衷打造重点学校,加大校际之间发展的差距。学校则急功近利,追求近期利益,片面追求升学率,编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人为制造教育内部的不平等。

4.社会腐败与教育腐败。教育处于社会大环境下,而不是在真空里。教育不公正往往是社会不公正的体现。社会腐败就是破坏教育公正的一把利刃。权力和金钱以资本形式进入教育市场,成为谋取稀缺优质教育资源的工具。教育腐败成为当前社会腐败的一个主要表现。我国学者杨东平曾在媒体指出,北京成为全国择校的重灾区,“条子生”、“票子生”泛滥,金钱和权力肆意践踏教育公平教育公正的理性。北京仅仅是全国择校问题的一个缩影。教育内部腐败也在侵袭教育公正,例如学校课外补习班泛滥,学生花钱买座位,“因材施教”演变为“因钱施教”,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由于个人私利驱动,失去一个教育者应有的道德和良知。

三、 基础教育改革公正价值的重建

基础教育改革首先是国家行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要求,作为人的重要基本权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是国家和政府不可以推卸的责任。在教育公共性面临市场经济挑战现实背景下,坚守公正价值优先性的取向,是国家和政府的必要选择。“新时期的教育改革必须追求教育正义,……教育正义是教育制度和教育行动的底线伦理,国家、政府和教育本身的教育行动必须首先追求教育正义,必须实现和保证教育制度的正义性。”[4]

1.重建政府责任,确保基础教育的公益性。确保基础教育的公益性责任首先在政府。最新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确保基础教育改革走向公平正义的一项重大法制举措。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较充分地体现了义务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指出政府义务教育责任的核心是其投入责任,强调了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责任。具体规定了政府的违法责任,并试图建立问责制度。但是如何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是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全社会都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必须解决的紧迫任务是:一要完善素质教育质量检测标准体系。义务教育应该有国家统一的教育质量检测标准。二要细化义务教育各级政府的责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和投入比例,保证新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有效运行。三要落实义务教育问责制,建议把义务教育责任的规定落实到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当中,督促各级政府重视落实,对无法落实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2.建立公正的教育决策机制,保障弱势群体教育权益。一是建立不同教育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机制。教育改革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利益上冲突是必然的。有必要建立有益于不同利益群体合理表达的平台,尤其是让社会弱势群体能自由表达自身需要和利益要求的渠道,这是保证政策合理公平的坚实基础。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决策,可以实施决策听证制,保障公众获得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决策代价的权利。二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解决弱势群体子女受教育权的配套政策。主要措施是加大中央和省对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快农村薄弱学校的改造;消除城市公立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政策,使公立学校成为接纳民工子弟入学的主渠道;规范和建设好农民工子弟学校,改善城市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状况;更为广泛地动员社会救助等。

3.规范学校市场行为,建立有效的教育腐败预防和惩治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自身尚未发育成熟,教育市场还存在许多法律和国家管理未及的灰色地带,市场机制在基础教育领域的不恰当引入,必然加大教育腐败的风险。“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防范改革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这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5]因此需要加快教育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市场行为,建立一套防治教育腐败预防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教育公正的实现。

4.树立全面人才观,坚定不移动地推行素质教育。基础教育指的就是在未成年期为人的一生奠定基础的教育,也是提高国民基础素质的公共性教育。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本有内涵,公正价值取向也是素质教育的首要价值取向。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的教育,不是建立在牺牲大多数学生基础上去成就另一部分学生的片面升学教育。公正的教育不能通过剥夺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增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保障每个学生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培养未来合格公民的教育,而不是片面发展人的应试能力而去牺牲其他能力的教育。公正的教育不能为了近期功利目标,割裂人的发展的整体性,而是尊重人的整体性和多样性丰富性,为人的未来发展负责。

从国家到各级政府和学校,再到社会具体的个人,都承担着教育公正价值重建的责任。只有把公正价值看作基础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教育只有朝着公平方向发展的时候,才会缩小阶层差异,促进社会流动,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实现其“社会公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52.

[3] 金生鈜.教育正义与教育改革的转向.当代教育科学,2005(20):3.

[4] 劳凯声.教育市场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9.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