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别买来报废的摩托车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摩托车报废标准的暂行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规定》明确摩托车报废标准的有6条:
  1.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和定型车出厂规定值20%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规定》还指出: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山东省费县公安交警大队邮码:2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