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三论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组织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该课程教师要成功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就应当务求做到以下三点:教学案例选取内容应精当、教学案例运用时间应适当、教学案例使用方式应恰当。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案例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8)01-0120-04
  [作者简介]尹晓敏,浙江树人大学基础部副教授(浙江杭州 3100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新课程。“基础”新课程的开设,为高校有效开展对大学生的道德与法制教育提供了契机,同时也对教师能否高质量地组织新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挑战。我们认为,要高质量地组织“基础”新课程的教学,教师应当超越陈旧传统的教学模式,切实改革“基础”课的教学方式、方法,进行具有前沿性、探索性和开创性的教学创新活动。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案例分析教学,是使学生从真实感受中得到启发教育的重要方法。”“案例分析教学形成了一种与单纯理论讲授不同的教学模式,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种现实性很强的课程来说,是一个值得进行探索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使教育对象增强了现实感、实践感,在案例的分析学习中加深了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了教育效果。”基于此,本文拟以“基础”新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为研究视点,从三个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探索与思考,以期对“基础”课教师成功地运用案例教学法,有效地提升新课程的教学实效有所裨益。
  
  一、“基础”课教学案例选取内容应精当
  
  教学案例是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教学赖以实施的基础,案例选择的是否精当,直接关乎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基础”课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应充分认识到选取适宜的案例对于“基础”课案例教学顺利实施的重要性。应沿循教材内容的基本结构和脉络线索,紧密围绕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筛选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实际,可探索性强且富于教育启发意义的典型教学案例,并通过这些案例的创造性使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理论视野、增进课堂教学的效果。根据笔者一年以来实施“基础”课案例教学的相关实践,总结出“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取应遵行“新”、“近”、“真”、“精”四大要则。
  
  (一)案例选取宜“新”
  所谓案例选取宜“新”,即指“基础”课教师选用的教学案例应力求新颖和富于鲜明的时代气息。例如,“基础”课教师在讲授“大学生应当加强网络生活中的公德自律精神”时,可以选取如下两则近来发生的且又是广为人知的新案例予以说明:一则是,2007年度高考新闻人物——四川南充考生张非,曾先后考上北大、清华却又屡次因沉迷网络而被退学的事例。另一则是,湖北高考奇才周剑因沉迷电脑游戏“四人名校三次退学”的事例。通过选取这样现实生活中新近发生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真实案例来说明教材中的理论要点,能有效地激活课堂教学,帮助学生充分认识到“网络自律”的重要性,并进而在现实生活中践行网络自律精神。
  
  (二)案例选取宜“近”
  所谓案例选取宜“近”,即指“基础”课教师选用的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隔山打抢,难辨虚实”是学生对教师在教学中所举的一些远离学生、远离现实的案例的确切评价。这样的案例往往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力,容易使学生产生对案例真实性的怀疑,削弱案例教学的实效性。事实上,生活是最好的老师,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教学案例,是教师引导学生探究发现真理的重要载体,教学中教师如果多选用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正如北京大学祖嘉合教授在论及“基础”课案例选取要则时所指出的:“从案例选择的典型人物上,应选择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阅历有某些共同之处,能够引起思想、情感共鸣的人物。”“从选择的事件上,应选择与大学生接受视阈范围接近的典型案例,如知识阶层、管理阶层,高等教育等范围,这些典型事件对大学生的示范效应明显。其他社会阶层的典型事件和人物对青年学生来说,虽然有比照教育的意义,但案例的使用效果不及前者。”
  
  (三)案例选取宜“真”
  所谓案例选取宜“真”,即指“基础”课教师选用的教学案例要有事实依据;是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所进行的客观描述。案例不能用“摇椅上杜撰的事实”来代替,也不能用“从抽象的、概括化理论中演绎出的事实”来代替,它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如果是教师编写的案例,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和现实生活的逻辑,而非纯粹的杜撰和虚构。“选择的案例要源于活生生的现实,因为这样的案例可能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真正面临的实际情况或问题,这样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吸引力。”“基础”课教师如果选取那些假想虚构、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案例,并将之运用于教学过程中,则不仅不能通过案例有效地激发学生对课堂所授理论的关注热情和情感共鸣,而且也不利于学生将所学的道德与法律原理延伸迁移、深化升华于现实生活之中。
  
  (四)案例选取宜“精”
  所谓案例选取宜“精”,即指“基础”课教师选用的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由于案例教学法是借助于代表性案例的阐析以得出概括性结论的方法,因而教师所选取的案例越是典型,揭示的规律就越深刻,案例的普遍意义和示范意义也就越突出。“基础”课程的主旨是系统地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课程所涵摄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相应地,课程的案例教学资源也十分充足。但是教师在选取案例时不可信手拈来,而是应力求精挑细选,择取最能贴切地说明相关概念和原理,最具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例如,理想信念教育是“基础”新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教学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为了取得在此问题上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在实践中就精选了下面一组典型案例以说明原理:一则是,美国康奈尔大学农牧系毕业生欧文·恩斯特,为了实现他“为全人类的解放而奋斗”的信仰,在中国当了一辈子的“牛郎”,为中国的畜牧业贡献毕生的事迹。另一则是,因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的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李真对其走向毁灭之路进行深刻反思时的所言:“人可以没有金钱,但不能没有信念,丧失信念,就要毁灭一生。”通过这两则非常贴切于教学内容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阐释,有助于学生清晰而深刻地认识到崇高的理想信念对人生所具有的价值意义,有利于学生增强确立科学理想信念的自觉性。
  
  二、“基础”课教学案例运用时间应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