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析


  摘要在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概念和基础理论的讲授为重点,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与法律实践彼此分离、相互脱节的现象。因此提出新的教育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当前法学院实践性教学有两种路径——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但由于案例教学法固有的模拟性缺陷,法律诊所的真实情景反射无疑可以弥补上述缺陷,这使得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成为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当然选择。本文所倡导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使得法学的教育不再局限于书本与灌输,它将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 教育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成果,本课题主持人为章群教授,主要人员有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苏兴华、部金洲、朱美羽、段理慧、何俊。
  作者简介:章群,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兴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36-02
  
  法学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模式,它体现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决定着法学人才的发展方向,并体现到法学教育质量上来。对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无疑需要引入新的教学理念进行改革。
  一、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及不足
  现行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它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虽然在传统模式下也培养了大批法律职业者,但是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对大学教育的需求。目前,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培养目标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教学内容偏重于规范知识的传授,教学形式和方法拘泥于课堂灌输,教学评价仍旧是单一的知识考查。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法律诊所教育
  由于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对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受到重视,当前法学院实践性教学有两种路径——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从大多数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模式来看,主要模拟法庭和实习。设立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以真实的案件为基础,通过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的角色,并通过相对真实的场景来了解法律这一抽象事物的具体运作状况。模拟法庭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适当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对于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模拟法庭的弱点就在于“模拟”而非“真实”。
  而案例式教学法仅仅在文字上还原了案件事实,而实际的法律场景甚至不能在学生脑海中进行重建,学生对于现实情况和法律事实甚至没有一个区分辨别的过程,它仅适用于应对书面上的逻辑推导,当学生面对纷杂的案件时,就会手足无措。我们进行法律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应是贯彻实践性教学模式、确定能力本位的教育观念。特别是在教育理念上,更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己经逐步退位于法律诊所教育等新的培养模式。所以,法律诊所教育应成为法学教育模式改革途径的选择。
  三、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概述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
  法律诊所式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和医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模式,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并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是还原法律”这一理念的理解。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教育理念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实践方式,它通过学生具体参与社会实践,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互相促进。法律诊所教育的教育理念主要是积极参与案件过程、参与某一角色的自我责任、真实条件下的情景反射。
  四、西南财经大学应如何实施法律诊所教育
  (一)建构西南财经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体系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诊所应兼具教学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双重身份,不但是法律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更可以为社会提供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通过立法司法建议、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方式深入到社会基层的法制工作中,既为基层法制工作提供相应的帮助,又提高学生的知识和能力。
  1.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务技能,创设各种条件,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各种法律素质,包括促使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法律伦理道德、训练基本的法律实务技能等。
  法律诊所区别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促使学生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及实践知识,而且还能够关注现实问题,体现学以致用的思想。
  2.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结构
  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结构是该教育体系设计的重点所在,其内容包括诊所学生的选择、教师的配备、诊所的教学内容、课程结构、课时和学分控制等,笔者在这一部分主要探讨法律诊所教育的具体运作,选择的问题是个人认为的重点。
  (1)法律诊所学生的选择。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选择中强调纪律性、突出实践性,而活动也尽量给予每个学生自由选择参与的机会。在诊所教育中,每一个案件并没有唯一的解决方式,毕竟实践中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也不只有一种。由于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要从事许多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这就要求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特别是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熟知,具备这种条件的学生一般为本科四年级和研究生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配备。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资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首先是法学院自己的教师,特别是那些具备突出科研能力又从事社会法律兼职的老师。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警官、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入教学团队。
  (3)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内容。法律诊所教育內容决定着诊所的教学目的的实现,法律诊所可立足城市社区和农村,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务技能,并在学生得以锻炼的同时服务社会。西南财大柳林校区处于温江城乡结合部,有天然的优良地理条件可以关注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主题和相关的热点问题。
  (4)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结构、课时和学分控制。法律诊所教育涉及的教学内容丰富,参与的学生数量较多,因此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应具有科学性和普适性。针对不同案件所进行的教学结构应有所区分,但都应对案件进行案前访谈,集体讨论,法律索引,理论基础归纳,应对策略准备和分工配合等步骤。
  法律诊所教学涉及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教学时间并不拘泥于上课时间,也可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但应使师生双方保持较好的沟通和交流,而课程学分确定为2—4个学分为宜。
  (5)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估。为法律诊所教育设计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评估标准是法律诊所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教学评估方式相比,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估具有如下特点:评估的标准不是既定的标准答案。评估不是总结性的论断,而侧重于贯穿于整个诊所教育活动过程的形成性评估。法律诊所教育评估的内容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估、小组学生的相互评估、教师对学生的评估以及社会评估。
  (二)构建西南财经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学生成绩评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