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职法律基础课如何运用案例进行教学


  摘要:高职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要做到科学合理,要精心编选案例。运用案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举例法,二是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有助于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高职;法律;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课教学与法制实践应紧密联系在一起。案例既是法律教学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教学的重要内容,缺乏案例的法律教学是不完整的,不充实的。恰当运用案例,有助于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帮助学生系统学习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基础课是高职学生的一门思想品德教育课,通过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运用案例。
  
  1.运用案例的主要方式
  
  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案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举例法,在课堂教学中列举案例分析、说明某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另一种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学习基本理论、研究具体问题、锻炼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一般经过案例的选题、搜集、编写、布置、讨论、评价等环节,其中心环节是由学生围绕讨论案例展开学习和研究,侧重于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能力,学生的独立活动占有很大比重,教师主要是起组织指导作用;所运用的案例在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运用知识、培养能力、进行品德教育等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由教师向学生提供编选好的案例,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讨论分析,教师评价总结,或提供编选好的案例让学生分析,以测验学习效果。
  应该认识到,采用举例法和案例教学法都是实现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的重要手段。法律基础课要讲得清楚、学得明白,授课过程中少不了举例。法律基础课教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变过去“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恰当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
  同时也应该看到,无论举例法还是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服务的辅助手段,在教学过程中一般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举例虽然能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智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如此运用案例的直接目的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帮助学生理解问题,不能滥用。由于法律基础课课较少,教学内容又多,而案例教学法是“以案学法”,一个案例往往只涉及某一个知识点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问题,所学知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过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势必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不可滥用案例教学法。因此,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举例法、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相比而言,仍应处于次要地位。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宜举例辅助教学,并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得以升华;但不能喧宾夺主,过分夸大案例的作用,不能用案例分析取代法理讲授,不能把法律基础课搞成法律案例课。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服务于法理的讲授。
  
  2.精心编选案例
  
  选择典型案例。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教学的直接目的在于教与学,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要结合课程内容,精选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与广大公民、尤其是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使学生掌握特征,融会贯通。要有意识地联系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学生的思想状况实际选用案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要注意选用一些涉及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等方面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相关问题。力求通过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统一,完美结合,相得益彰。
  选择难易适度的案例。教学应掌握量力性原则,运用案例教学也不例外。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应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教师所采用的案例不能简单浮浅,太浮浅学生一目了然,理解处于表层,追求新知识的情趣越来越低;使有些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好学的错觉。这种案例导致学生松懈乏味,精力涣散。也不能采用综合性很强的案例或疑难案例。这种案例往往难度过大,不但费时费力,还给学生造成思想混乱。学生几经努力思索,依然困惑不解,无所适从,会丧失信心,产生厌倦情绪。所以采用的案例要做到难易适度,有困难而并非不可逾越,使学生体验到刻苦努力获得胜利的喜悦。采用这样的案例,学生精力集中,情绪高涨,能对教学内容加深理解,知识水平不断提高。采用的案例,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由浅入深。
  编写切合实际的案例。有人主张所采用的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有案可查的,反对编造案例,更忌讳讲课时现编案例。讲课时现编案例,随意性太大,学生会看出是现编的假案。现编的案例会使案例的深度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案例的取舍无须以是否有案可查为标准,只要发生这种案件的现实可能性存在,即可采用。事实上,用分析案例的方式进行法学考试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无案可查,或者即使有案,也已被改编得面目全非。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例并非不能采用甚至现编。但难度较大或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最好选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如果要编,就要编得切合实际,并且要提前编好。这样,学生信以为真或视假为真,有身临其境,实际办案的感觉。同时也可避免临时编造的案例因缺乏深思熟虑而存有漏洞,甚至无法自圆其说,显得学风不够严谨,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3.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
  
  在教学中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案例的数量和所占用的时间,选择好运用案例的方式。教学难点、重点、疑点要多用案例,简单而容易理解掌握的内容少用案例。如“绪论”课要多用案例,增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感性认识,以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兴趣。每个章节可提供若干个案例事实并提出问题,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分析讨论。法治实践是复杂的,有些特殊性案例也可适当选用。在学生疲劳和兴趣下降时,可用奇案来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掌握节奏。简单的案例分析要快一些,繁难案例分析要慢一些。要适当留给学生思考的机会,并启发、引导学生思考,甚至向学生提问,不可平铺直叙,不等学生思考即告知学生分析结果,使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受挫。
  案例的更新要适时适宜,注重实效。教师所采用的案例既不能数年不变,也不能年年新面目。立法和法治实践在发展,新类型的案例层出不穷,如网络犯罪的案例,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等,实效性较强,应注意选用,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但我国法律有一定的稳定性,并非朝令夕改,有的案例虽然是旧案例,已经用了多年,却仍然是实效性很强的典型性案例,这种案例没有必要更新。所以选用旧案例未必就都不好。案例的选用要适应立法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变化,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更新案例。
  实践教学是具体运用案例的好形式。重视教学实践环节,在课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或模拟法庭审判,或者指导学生观看法制案例影视录像并组织讨论。教师在学以致用方面要作出表率,应积极面向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学生解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建新:(1978—)男,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法律教研室责任教师,助教。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