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企“走出去”如何应对国际“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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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国外针对中国钢铁企业出口的产品频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引起多方的关注。

贸易格局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全球经济的低迷,使得国外的钢铁产业在运用贸易救济调查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有效遏制中国钢铁产业出口势头,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使得本国产业的竞争处在有利的地位。

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钢铁产业在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方面,显得极其被动。面对复杂的局势,博弈也变得艰难,钢铁企业疲于应对众多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正有“四面楚歌”之忧。

贸易救济调查的新特征

由于传统钢铁产业国家或地区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品,不断平衡全球的市场格局,而中国的钢铁产业竞争力也在急速提升,产品种类多样化,技术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因此,针对中国钢铁产业出口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必然会增加,而且将会不断延伸、扩大,这个趋势将会延续一段较长的时间。

在法律技术层面上,调查程序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与以往的简单应诉、程序单一,形成鲜明对照。

国外同类产业所实施的整体战略布局和竞争格局,对中国钢铁产业在客观上形成了多层级的冲击,超出了过去以局部地区为特点的贸易摩擦,展现出的是大范围的正面竞争。

各国调查机关在每一个具体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经常将经济、贸易、法律、政治因素交织在敏感的钢铁贸易救济调查中,并在某些案件里有选择性的针对中国的出口,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中国钢铁产业在巴西、俄罗斯、韩国、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所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凸显了中国钢铁产业在这些市场与传统钢铁产业国家的投资公司或进口国的本地产业,正发生直接“撞车”现象,因为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在结构上、质量上与中国的钢铁产品相似,所受到的冲击力度非常大。近期,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墨西哥、土耳其等也对中国钢铁出口产业发起了反倾销调查。

中国钢铁出口企业在全球的竞争过程中,不仅表现在产品种类上,还凸显了在广泛的不同市场上,比10年前所遇到的贸易救济调查发生了重大变化。

法律抗辩的技巧与实务问题

贸易救济调查从局部角度来看,涉及的问题是法律;从广义角度,则涉及的是进口国的产业发展与竞争,这自然会牵扯到进口国的贸易政策、产业利益、政治因素,也会引入多途径的交涉、谈判和法律抗辩。

国际贸易格局、利益的平衡点、竞争力度、讨价还价的支撑点、贸易顺差与逆差、政治因素与导向以及地区经贸发展与经济实力都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不能仍然依靠过去的方式方法来解决贸易摩擦,需要调整应对策略。

贸易救济调查的突发性很强,这让企业应对起来总是感觉有“滞后”感。在新的格局中,中国企业再去寻求与国外的产业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现实,力量对比已然发生了变化。从现实角度,涉案的中国企业并非只是一家,进口国的产业已经是剑拔弩张,如何去谈合作?加强产业的沟通是必要的,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分析,这也是个虚架势,中国钢铁企业出口的能量和势头也不是光靠沟通能解决的。

纵观过去两年的钢铁贸易救济的应诉,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应诉企业警觉。

1、应诉中的法律技术问题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法律程序,我们称其为“准诉讼”程序。应诉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查表的作用和意义不是太清楚,“按图索骥”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和准备。这种应诉的方法,在过去10年,甚至是5年前,并不会产生太多的问题。然而,随着国外调查机构的法律政策变化,加之政治导向的影响,企业应诉的技术性、法律上的抗辩力度,必须要有所加强。

2、应诉企业的行业“无损害抗辩”

这是应诉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反倾销调查采取措施所必需具备的“因果关系”求证的“果”是否成立,即进口国的产业所主张的损害是否是由倾销直接导致。此话说来容易,做起来却并非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这一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也很容易被进口国的调查机构的“政治导向”所淡化。

3、价格承诺的谈判——不能忽视法律基础

价格承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但这不等于进口国没有针对中国钢铁出口企业采取了措施。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此有误解,普遍认为价格承诺是一个(如果不是唯一的)比较可接受的结案方式,签订承诺,可以继续出口。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价格承诺并非不可取,这是一个策略,在必要的条件下,应该灵活运用法律条款,我们在很多的案件中有过成功的案例,而且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利益。但不能盲目地将价格承诺作为唯一的应诉突破口,尤其是不能降低了法律抗辩的标准,应诉企业必须通盘考虑,从战略角度实施价格承诺谈判。

如果价格承诺是非常可取的结案途径,那么应诉企业应该继续保持强力的法律抗辩,仍然以法律对法律,以“硬对硬”,努力将进口国的调查机构打到谈判桌上,而不是让法律抗辩流于形式,或在程序中突然弱化了法律抗辩的强度,把希望完全寄托于调查机构对价格承诺的接受。

严峻挑战:反补贴调查

在中国企业期盼着2016年后反倾销调查的正常值不再依据“参照国”数据的时候,另一形式的贸易救济调查——反补贴,则会接踵而来。而且,在很多的调查案件程序中,有可能实施“双反”。这对应诉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增加了应诉难度,举证责任也会加大。

发达国家WTO的主要成员如加拿大、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都对中国出口企业实施过“双反”调查;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也使用过,但最终没有采取反补贴的措施。

从欧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两个主要的WTO成员已经形成了针对中国出口产业实施反补贴调查的一整套方案,在法律依据、事实认定、调查方法上,形成了具有普遍使用和参考价值的体系。任何WTO的成员,其国内产业如果提起反补贴的申请,完全可以参照欧美创立的体系,甚至包括裁定的理由,向中国出口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

目前,这些主要WTO成员向中国出口企业展开反补贴调查的范围主要涉及:税收;银行贷款;土地使用权;政府低价提供货物、水电等。

作为钢铁产业,在将来应诉国外“双反”调查时,需要同时兼顾倾销和补贴,尤其是补贴的调查,很多中国企业没有遇到过,经验不足,误解也很多。

包括钢铁产业在内的中国企业,目前应该着手研究应对策略,与钢铁产业相关的下游产业,在反补贴调查中也会直接受到冲击。反补贴调查将会涉及系列产业的出口利益,即上下游的产业,不论从哪个环节,哪个产业人手,都会受到反补贴措施的影响。

调查程序的多样化,技术难点的提高,要求应诉的企业必须在法律层面加强抗辩力度。“双反”调查绝不仅仅是简单表格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