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协商探析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5)03—087—07

[内容提要]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对我国协商民主、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和政治民主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自身的路径、内容和形式,但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如协商意识不到位、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制度机制保障不足、缺乏多样化参与渠道、协商能力尚需提升等问题。提升社会组织协商就需要提高其协商的意识、拓宽其协商广度、完善其协商制度、提高其协商能力。

[关 键 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一个渠道,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2万个。[1]作为一个巨大的群体,社会组织常常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之中,在社会国家建设和治理中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对维护人民利益、促进决策科学、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等都有重要作用,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和社会基础。因此,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组织协商的意义

社会组织协商,就是指社会组织同党政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现实利益问题,社会组织之间就相互利益、社会相关问题等事务,社会组织成员就组织内部事务问题,在平等、理性、包容、公开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协商、充分讨论,以达成一定共识,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实现人民利益表达,促进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社会组织作为联系政党、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协商民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它针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同党政部门、其他群体性组织以及人民群众进行协商,推动了党政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了群体性组织之间的和谐,增强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一)社会组织协商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一,社会组织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与诉求,整合了某一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合体,成为了一个有效而有力的协商主体。第二,社会组织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渠道,为人民表达意愿和诉求提供了渠道,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渠道。第三,社会组织通过改变了个人无序政治参与,使人民的政治参与变为有序,促进了政治参与,为协商民主奠定了基础。第四,社会组织作为一部分群体的代表,将分散的个人意愿集中起来,形成了强大的合力,有利于同党政部门进行协商,增加了同党政部门协商的力度,促进了协商的有效性。第五,社会组织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协商的场域,它们可以在组织内部或者通过组织寻求合适的协商场域,为协商提供支持。

(二)社会组织协商维护了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突出,就是由于人民缺乏利益诉求渠道。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通过这些组织,人民有表达的机制,获取了协商的渠道,搭建了协商平台,可以实现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使利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社会组织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社会组织不同于其他协商渠道中的协商主体是以精英为主(如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等),而是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深入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因此,社会组织在处理冲突时更具现实性,能以更加温和的方式处理矛盾,负面影响小,促进了社会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社会组织协商实现了有效的社会治理

首先,社会组织是有活力而又有序的治理主体,促进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其次,国家治理过程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也需要对话和协商,沟通和合作,社会组织恰恰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最后,作为政府和市场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市场、企业所不具备的治理优势: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治理方式,具有行业、专业、职业三种性质而又能集中体现群体意志。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四)社会组织协商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一,把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一个部分,参与到协商之中,这本身就是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第二,社会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协商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了政治民主。第三,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进一步实现。第四,社会组织协商,遏制了权力的滥用,预防了权力腐败,促进了政治民主。第五,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实现了人民的意愿,加强了党政部门决策的合法性,巩固和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第六,社会组织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提高了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社会组织协商的路径、内容和形式

(一)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路径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上广泛存在的群体,参与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建设之中,通过一些渠道参与协商之中。社会组织参与协商主要通过以下路径实现:

第一,人大、政协会议。社会组织成员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把该代表所在社会组织的群体要求和意愿带到人大或政协会议之中,在“两会”中作为议案或者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第二,党政部门。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党政部门开设的各种协商渠道参与协商,如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就有部分行业协会代表。第三,直接协商。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专业优势,直接向有关党政部门就某些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心声,从而同党政部门建立联系,进行沟通协商。第四,社会治理协商。社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参与社会重大事务、社会突发性事务的处理之中,协助党政部门进行社会治理,从而实现与党政部门的协商。第五,社会组织之间和内部协商这也是社会组织协商的一个重要路径。

(二)社会组织协商的内容

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这些特征使社会组织具有了行业、专业、职业、第三方、灵活、扎根基层等自身独特优势,成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这种特性也决定了社会组织协商的基本内容是“政治重大决策的协商、企业发展的重大相关利益的协商和社会组织不同利益诉求、利益冲突之间的协商。”[2]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党政会议报告协商;政府财政预算协商;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商;行业政策、规划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的协商;重大民生问题协商;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整合协商;社会治理中矛盾协调协商;其他重要事项的协商等等。然而,由于自身的庞杂性,社会组织协商涉及方方面面,涵盖立法、决策、行业、社会等各方面事务的协商。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形式

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的队伍,因此,其协商形式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归为以下四种协商:第一,社会组织与党政部门的协商,党政部门可以就制定法律、决策等征求社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社会组织也可以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有关党政部门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主要指相关社会组织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领域和公共事务等在相互之间展开协商。第三,社会组织内部协商,主要是指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民主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机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协调成员分歧矛盾,维护成员合法权益。[3]第四,社会治理协商,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参与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协商;另一方面是参与全球治理,如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等。

社会组织协商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会议协商,如政协会议、人大会议、党政领导召开的座谈会等;专题协商,即党政部门围绕某一个专题邀请相关人民团体进行协商;提案或建议协商,主要是社会组织针对某一问题直接向党政相关部门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论坛协商,即通过论坛形式向党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党政部门合理决策;利益调节协商,为整合或者消除利益冲突而进行的协商。另外,社会组织也常常借用一些其他的协商形式,如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等。但社会组织具有密切联系群众、数量庞大等特点,使得它们的协商形式也非常多样,往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协商方式。总体看来,除了上面论述的几种常用协商方式外,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方式都不固定,没有规范协商形式,大多数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协商方式。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现状与问题

社会组织协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应有的独特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在协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协商。

(一)协商意识不到位

一方面是党政部门协商意识不到位,许多党政部门还按照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认为社会组织是不稳定因素,所以不知道与社会组织协商,也不愿意与社会组织协商,更不会与社会组织协商。特别是在重大决策前和决策中缺乏与社会组织协商的意识,或者协商只是走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另一方面,社会自身协商意识缺乏。除了涉及组织自身利益,积极向党政部门沟通、交涉外,社会组织很少就其他问题同党政部门或人民群众进行协商,即使想协商,往往也找不到协商的渠道,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协商,更别说引导人民群众进行协商,发挥社会组织协商主体的作用了。

(二)协商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

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都明确提出将社会组织纳入协商民主范畴,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渠道使其自然成了协商的主体,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主体地位至今尚未全面确立。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党政部门尚未摆脱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行政化思维,从消极而不是积极的方面看待和引导社会组织;第二,社会组织协商主体地位的全面确立需要时间和过程,需要社会组织能够有真正承担起协商重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协商贡献积极力量。

(三)缺乏制度机制保障

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机制保障缺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组织协商的基本制度缺失。虽然在一些相关制度中涉及社会组织协商的规定,但至今没有正规的文件对社会组织协商进行规定,即使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也只是提到了社会组织协商,并未像其他协商渠道一样进行具体规定。第二,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机制缺失。社会组织怎么参与协商,应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协商的范围边界是什么等等,都没有相关机制或程序规定,同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等协商相比,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机制严重不足。第三,社会组织协商保障机制缺失。如何保障社会组织协商,协商的人、财、物怎么获取,协商如何评价,协商考核如何进行,又如何对协商进行监督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连应该由什么社会组织协商,在哪里、怎么协商等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制度性规定。

(四)缺乏多样化参与渠道

社会组织应该通过什么路径参与到协商之中,并不明确,虽然前面我们列举了几个路径,但都不固定完善,更不可能有广泛的协商渠道,参与协商的领域有限。虽然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有一定的社会组织代表,但比例偏低,且往往以企业家或其他行业精英的身份,而不是直接以社会组织代表的身份参与协商;党政部门召开的专题协商会或座谈会往往只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没有社会组织代表;各级党政部门也未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对口协商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也没有固定的场所、时间和内容等;社会组织内部活动大多数是以管理形式进行,而不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展开。总之,社会组织还没有真正充分参与协商之中,没有完善的参与协商渠道。

(五)协商能力尚需提升

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还未充分发展,未能承担协商的重任。从被管理对象转变到协商主体,社会组织在角色转换、协商意识发展和协商能力培养上都还未完全适应,特别是其协商能力亟待提高。事实上,许多社会组织本身发展就存在问题,更别说参与协商之中了。人才缺乏、资金不到位、信息不全、解决问题方式单一、协商眼界受专业职业局限等等,都影响着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在实际协商中,社会组织也不熟悉协商规则,缺少协商手段,缺乏协商技能。因此,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协商的需要,不仅仅无法真正同党政部门进行充分协商,甚至在社会组织之间也不能很好协商,更无法完成引导人民群众协商的重任。

四、提升社会组织协商的建议

(一)提高社会组织协商的意识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促进社会组织协商,首先在于提高对社会组织协商的意识。第一,改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把社会组织当着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看待,而不是不稳定因素,从纯粹管理的视角转换到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眼光看待社会组织,彻底转变观念,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和特点,为人民服务。第二,加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转变观念,转变做法,不是说完全放手,反而要加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在促进社会组织协商的过程中,“既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又要重视党组织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有序推进。”[4]党组织必须对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引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协商,同时也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按照社会组织的特点和优势,激发其活力,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第三,重视社会组织协商及其作用的发挥。要真正重视社会组织协商及其作用的发挥,做到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协商,不搞形式主义。发挥社会组织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帮助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之中,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和特点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向社会组织通报信息,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重视,对社会组织协商的结果积极采纳,严格落实,促进党政部门科学决策、合理决策、民主决策,推进社会治理的实效,构建和谐社会。

(二)拓宽社会组织协商的广度

增加社会组织协商的广度,拓宽社会组织协商的渠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社会组织代表在人大、政协等会议上的界别、组别,扩大社会组织成员的代表性,通过加大社会组织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加强社会组织协商的力度与协商面。第二,加强党委重大决策前同社会组织协商的力度,比如重大决策、重要人士安排、重大规划等都要同社会组织协商,增强同社会组织协商的质量。第三,构建与畅通社会组织专门协商通道或者重大信息直接汇报渠道,为重点建议设立直通车通道。第四,建立与社会组织联系的信息沟通渠道,顺利实现上情下传,下情上传,实现协商渠道的畅通。第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社会组织协商形式和协商覆盖面,形成开放式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协商,拓展社会组织协商的广度。第六,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拓展社会组织协商的领域和范围,丰富社会组织协商的内容,加大社会组织协商的空间,开拓社会组织协商的新渠道。

(三)完善社会组织协商制度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5]第一,尽快出台社会组织协商的规章制度。制定社会组织协商的规章制度,确定社会组织协商的地位,明确社会组织协商的基本结构、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时间、协商的形式以及协商的成果运用等社会组织协商的事宜,从制度上明确社会组织协商的事项,把社会组织协商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体系之内,保证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社会组织协商的有序开展。第二,规范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从议题的提出、信息的发布、协商前的准备、民意的整合、协商的时间地点、协商的形式内容、协商的监督、协商成果的汇聚、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成果的实施等等都要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在社会组织内部,也要建立起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协商结构,实现内部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规范运行、民主协商。在制定社会组织协商程序时,要按照实用、简明、高效、透明的原则,从信息获取、协商方式和结果落实三个环节入手,遵循协商民主的基本规则和精神,严格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第三,构建社会组织协商的机制。要建立社会组织协商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和反馈机制,在社会组织内外建立社会组织协商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等。通过这些保障机制的建立,保障社会组织协商的顺利开展,保证社会组织协商成果的实际运用,确保社会组织协商有章可循,避免社会组织协商的形式化,把社会组织协商真正落到实处。第四,建立协商成果的转化制度。社会组织协商能否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协商成果能否转化。只有把协商成果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逐渐使社会组织协商获得人民的认可。注重社会组织协商成果转化需要健全三个方面的制度:协商成果运用制度,这个制度包括协商成果的记录、上报、发布、查询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协商结果的督办落实机制,即要明确协商结果由谁来实施,实施的结果应该是什么样,由谁来监督实施过程,由谁来验收实施结果,其标准是什么等等;反馈问责机制,即对社会组织协商实施结果办理反馈情况进行明确规定,规定由谁来反馈,什么时间反馈,反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进行问责等等。

(四)提高社会组织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协商要真正得以实现,就必须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只有具有较强的协商能力,社会组织才能真正把协商落到实处,实现协商实效。

第一,引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协商能力,首先在于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只有强大的社会组织,才可能有强大的社会组织协商能力。主要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利用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保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在人才、资金、税收、资源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照顾,采取政府购买等形式购买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促进其发展,激发其活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适合空间,适当管理但不干涉,进行引导但不主导;积极推动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注重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使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不断壮大,提高自身能力。

第二,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要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社会组织协商能力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稳步推进,循序渐进。在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培养中,可抓住重点,进行重点突破,从而起到典型示范的带动。可以选择组织化程度较高、代表性较强、公益性较高的社会组织,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进行协商,逐步积累协商经验,健全和完善协商程序和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带动推广,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协商能力。

第三,培育社会组织协商能力。首先,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帮助社会组织做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训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组织工作者,引导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培养他们的说服沟通能力和建言献策能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其次,引导培育社会组织的正确工作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明确当前形势,把握大政方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逐渐改变工作思维与方式,提高服务理念,从而提高上下沟通协调能力。最后,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实践。社会组织能力的发展需要依靠社会组织自身,不可过多的干预。应尽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实践之中,使其通过实践,熟悉规则、获取经验和技巧,增强其平等、理性、妥协意识,提高其对话、沟通和协商技能,从而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协商能力。

参考文献

[1]民政部.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article/sj/tjgb/201506/

201506008324399.shtml,2015-06-10

[2]张记合.何谓社会组织协商[N].北京日报,2015-02-02(017)

[3]杨兴平.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发展社会协商——学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J].四川统一战线,2014(01)

[4]康晓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四个关系[N].学习时报,2015-04-13(00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