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2015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不同的法律判决,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同的判决结果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某一判决结果可能会优于其它的法律判决。因此,这种观念推动着许多的法官不断地寻求更好的裁判。与经济学鲜有联系的法官们,现在也常常通过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即科斯定理的要求,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怎么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最佳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与分配,此时,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至关重要,有效率的法律结果无法在每种权利配置的方式下发生。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如何配置都无关紧要,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配置就非常重要。根据现实的经济生活可知,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形。因此,如何配置权利就显得及其重要了。本案终审法院法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如何把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配置,可以通过达到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在案件中寻找最佳的法律判决,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寻找一种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是法院判决的当使命。本案终审判决可以说实现了较低的交易成本的目的,不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而且要求向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很好地实现了权利的配置,达到最佳的法律效益。
  二、成本效益法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整个动态经济运转过程中而支付的代价是法律成本的应有之义,而法律效益则是通过确认权利、义务、责任的救济和分配,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法律主体的最大利益和需要。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法律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私人成本与外在成本所构成,私人成本则直接靠私人支付、易于被私人所控制和掌握的,而外在成本则是通过社会或其他的非受益者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配给个人的那部分费用。违法的社会成本等于违法的私人成本与违法的外在成本之和,通常而言,违法者所负担的私人成本总是小于违法的社会总成本。因此,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把法律的外在成本赋予违法者来承担,权利人的损失可能会由于分配给侵权人宽松的法律负担而被迫加重,当侵权的成本小于侵权的收益之时,极有可能形成专业的违法者群体。在侵权者被追责或者说加重追责的可能性降低,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社会成本将获得增加,法律效益将大打折扣。于正等把作品进行影视改编、摄制、发行的经济活动可以较好地实现其商业利益。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后,并经多家视频网站传播,通过公开的数据查证可知,该剧获得了较高的网站点击率和电视收视率,参照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要求有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具有合理性,由于本案无法确定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所获利益。因此,二审法院采用酌定赔偿的方法,给予权利人充分的法律救济,如果不采用酌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将很难把违法的社会成本降低,将外在成本尽可能地分配给侵权人,加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三、科斯定理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当交易成本过高而有碍于交易时,需把权利授予致最看重他们的人。根据经济学家科斯的想法,权利就应该授予给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运用权利并又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还需发现和维持此种权利配置,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规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过于繁重致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这一思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本案中二审判决为何判决于正等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法针对复制等行为创造了一种财产形式,该财产形式容易界定,可以低成本地被执行,交易相对容易。因此,我们很轻易地就赋予著作权并且权利的存续期间较为长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都会首先想到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赋予作品一定程度的垄断,目的在于激励作品的创作者,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有助于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更符合长远的社会公众利益。本案当中陈喆知晓电视剧《宫锁连城》构成侵权后,便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未怠于行使其权利,针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与投资者来说,要求其停止侵害是比较容易实现的。通过上述分析,权利人琼瑶珍视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可以激励其创新,通过停止侵害的权利分配方式,可以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达到较好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四、预防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侵权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侵权行为是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法对其予以制裁,民事责任是以经济利益为特点的,即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要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法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可知,在由于客观伤害而生的赔偿权利有效时,受害人是能够得到赔偿。当采取预防措施产生的预防成本低于因之可能减少的损害时,行为人应采取最适当的预防措施,由于两害相较取其轻;反之,若预防成本高于可能减少的损害,则行为人不应采取过度的预防措施。于正等可以采取预防措施,而且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低于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所以,于正等应当对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形式当中当属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形式运用最多,包括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损害赔偿能否公平合理,将深刻影响到侵权法的经济功能。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补偿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是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于弥补其损害的金钱,目的在于让受害人达到其未遭受损害的状态,在本案中可以采用等量风险的计算方式来推算出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等量风险方法是为了预防风险,其根源于汉德公式,只是汉德公式的一种变体而已,对于没有市场替代品的遭受损害的物品可以予以适用,案件当中于正等被告对于琼瑶著作权所遭受的损失是无法替代的,因而属于此种情形。
  五、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对判决相关侵权人停止侵害以及支付损害赔偿金,还可以从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适用上进行分析。财产规则情形下,法律很清楚地设置了权利的归属,同时许可权利的归属者转移权利,但权利转移的唯一合法的方式只能是自愿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责任规则的背景下,在法律中同样可以很清晰地知晓权利的归属,对于权利的私人转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除了当事人的自愿交易外,还存在其他的权利转移途径。因此,在责任规则情形中,权利的定价常常并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协商而定,一般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获得使交易双方都满足的定价结果。在财产规则的要求下,对于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则是认可的,适用责任规则时,则更倾向于采用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运用科斯定理可知,如果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则更有效率的方式便是责任规则,如果产生了较低的市场交易费用,则更有效率的方式便是财产规则,无需公权力的介入。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了类似于物权的保护方法,财产权的性质不断得到强化,在著作权之上不存在制约权利发散的焦点,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依靠某些较抽象的技术语言来达到范围的界定,权利边界模糊。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完全地运用财产规则或者责任规则,并不总能达到较高的效率。对于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运用,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创作人著作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地通过合法交易来转移自身的著作权,当双方未能自由交易,一方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时,采用责任规则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但是由于著作权权利边界的模糊性,适用停止侵害并不能对权利人达到充分的救济。因此,也应当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金,运用责任规则的方式,由法院来作出判决,确定侵权人的具体赔偿数额。
  六、结语
  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琼瑶诉于正案”,对理解终审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非常独特的理解视角,运用法律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成本效益法、科斯定理、预防成本理论及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来分析“琼瑶诉于正案”,可以全方位地观察该案例的合理性,能够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