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对司法实践的经济学分析


  法理学研究领域很早就昭示法律与经济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导人法律领域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诞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效率”为核心,通过引入“资源配置”、“均衡分析”、“边际分析”、“成本收益”等经济学研究方法及成果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它通过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科学地规划司法实践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激励、规范、保障、约束效能。
  
  一、有助于明晰经济学分析方法,实践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目标
  
  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探索“公平正义”,可以在数理资料的基础上。将伦理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学的利益权衡联系在一起,相互验证、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工作安排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评估,判明其中哪些工作的开展实现机会概率,促进和裨益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
  同时,根据经济学“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这种社会资源配置是有效、公平、正义的。从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成本逐年提高,而司法效率却相对降低。犯罪率上升的“罪刑矛盾”以及受地方保护主义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地区间、行业间的“司法失衡”等不公平现象日渐突出。还有,诸如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又臭名昭著的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由其获得的证词证据,理论界称其为“毒树之果”,实务界遵循“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通常情况下都不予承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刑讯逼供在资源的重新配置上,获得的利益远远不能够补偿巨大的损失,其成本远远大于收益,通过理性的论证就可以清楚地判定刑讯逼供的不公平和罪恶性。
  
  二、有助于均衡成本和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用经济学的观点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从本质上是为了提高效率,服务经济建设。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中所确认的疑罪从无等原则,以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人本思想都很好地均衡了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适度节约的成本换取了最佳的司法收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来探讨研究刑法理论问题和具体的刑法问题,可以实现以刑法成本投人最佳的最小水平产生最佳的最大的刑法效益的目的。例如,2003至2001年5年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比前5年上升了19.61%。达到338.5万件。其中对12.6万名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工作集中体现了重在教育、重在挽救的法制理念,对服务经济建设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家向心力、民族凝聚力、人民爱国的原动力,都具有历史性贡献。同时,其意义远远超出司法和刑罚的意义,使人本思想、人权意识深深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
  
  三、有助于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司法实践改革工作长远发展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者们通过自身的业务知识、实际经验和政治意识开展工作,很少能够科学、自觉地进行经济学角度上的分析和考量。从而无法将行为的社会成本缩减到最低限度,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长远来看,对司法实践的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武装司法工作者的头脑,促进部门配合,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以北京为例,绝大部分检察院和法院都毗邻而居,来往便捷,沟通方便顺畅,极大地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以较小代价换取了较大的利益,节约了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明确了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这些都体现了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司法实践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战略意图。
  
  四、有助于加大立法改革力度,进一步改善司法与立法的脱节现象
  
  立法工作指导司法实践。立法的滞后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刑讯逼供、超期办案、判决不公、监督不力等司法现象显现了控辩双方的利益不均衡,也暴露出了我国立法和司法环节中存在的缺陷。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教授经研究得出“经济增长的根源是私法的发展”的著名结论。在我国,酝酿数年之久姗姗出台的《物权法》明晰了公私财产权利,摆脱了“公地悲剧”的尴尬境地,为促进高效率的市场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取得的巨大发展,也是运用经济分析的原理审视立法工作取得的飞跃性进步。法理学强调法律与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影随形:鲜活的司法实践要求具体部门法的立法工作紧跟经济发展的潮流。它也为进一步杜绝司法与立法脱节现象提供了根本性保障。
  首先,要认真学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指导司法实践离不开对党和政府经济方针、政策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其次,要刻苦钻研经济分析方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经济法学家R·P·麦乐怡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从而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它注重分析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是一种“事前研究”,其在改善司法实践活动的经济效率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极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因此,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使之运用到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估认证,运用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概率学和逻辑学原理加以研判和验证,对于本命题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三,要深入领会立法精神和司法活动的经济内涵,创新经济原理分析案例的捷径。“石韫玉而山辉,水怀珠而川媚”。同样,通过对司法实践进行经济分析能够使广大干警更直观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各项活动的实施和开展。在深入领会立法精神和司法活动经济内涵的同时,寻找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的经济学规律,实现经济原理分析案例的判例化,从而使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方法从宏观理念深入到微观个案,更具有实用性。如果司法工作者能充分体现“人本”理念,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创造性地参与和发展司法实践,在司法工作中既尊重法律,又不拘泥于法律,并且注重把握民俗、地方习惯等法外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不仅会增进司法的社会效果,同时充分利用民俗、习惯等资源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优势,能够减少矛盾对立,扩大司法效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司法工作者而言,寓法于情,寓法于理,寓法于民心,还可以塑造自身亲民爱民形象,折射人性的光辉。这本身就是很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能催化和激发人民群众自觉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的热情,进而产生激励其投身国家经济建设的巨大动力。也就是司法界常说的:“办好一件案,温暖一群人;办孬一件案,寒了一片心。”最后,要真正领会经济学分析的效益精神,正确运用其指导实践工作。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审视评价司法实践,将经济学思想和规则引进司法领域,在我国总的来说还处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其中最重要的是真正领会经济分析的效益精神,正确运用其指导司法实践。由于法律所固有的复杂性,加之社会关系、构成的千差万别,有些问题则要慎之又慎,反复权衡和论证,以最大可能趋利避害。如司法实践中的救济程序为保障人权而设,然而由于司法工作中的漏洞,动辄启动诸如退回补充侦查、上诉、申诉、复议等救济程序,有的形成旷日持久的缠讼冗诉,不但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效益,而且损害国家权威,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很值得思考和商榷。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超期羁押、超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项整治并且收效明显。据报道,近5年检察院工作最明显的成绩之一,就是将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减少到2007年的85人。应当从严格控制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出发,合理衡量“超期羁押、超期审理”的成本收益,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实践活动的合理、高效。同时,引入“保安处分”,建立社会预警等机制,有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大损失。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领会经济分析的效益内涵,通过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权力观,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整治、纠查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精神贯穿到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的各项司法实践活动中去,以实现司法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