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案例教学法的适用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Method in Law Courses of High Vocational Colleges
  
   Chen Le;He Jing
  (Municipal and Construction College of 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880,China)
  
  摘要: 案例教学法因其与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相契合,能比较完美的实现有效教学而被广泛应用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同时,它也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其实施存在诸多的困难,而且效果也不如想象中那样理想。文章拟根据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中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Abstract: Nowadays case method is widely applied in law courses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s(HVC) owing to its conformity with the cultivation aims of the HVC and accomplishment of the effective teaching. Meanwhile, it is a part of the improvement of law courses. Even so, in teaching, its practice exists many difficulties and the effect is not so effective a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cultivation aims, based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analyze this case method.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有效教学 法律专业课 高职院校
  Key words: case method;effective teaching; law courses;High Vocational Colleges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275-02
  1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1 与有效教学的联系有效教学(effective teaching)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一种教学理念。它指的是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其内涵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首先,教师是要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其次,要求教师有“全人”的概念。学生发展是全面的发展,而不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学科的发展。再次关注教学效益,要求教师要有时间与效益的观念。教师在教学时既不能跟着感觉走,又不能简单地把“效益”理解为“花最少的时间教最多的内容”。教学效益不取决于教师教多少内容,而是取决于对单位时间内学生的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综合考虑的结果。最后,有效教学也是一套策略。要求教师掌握有关的策略性知识,以便于自己面对具体的情景做出决策。
  具体而言,我认为,为达到有效的教学这个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素质尤为重要。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从理论上看,实施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而且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我的实践和调研情况看,教师需要对一些鲜活的案例进行提炼,对教师素质要求极高,对教师不失为一种鞭策。而大部分学生对于这种灵活的、生活的案例比较容易理解,进而产生比较浓厚的兴趣,因而教学效果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lecture method)相比,有效的多。
  1.2 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联系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2010级的培养目标如下:“本专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但闻、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在这个培养目标下,我们在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时,应着重于培养其把必需的文化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能力,使其在完成学业的时候,完成相关的基本业务训练,具有技术应用能力。而这个目标,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着重这种方法的教授,具体而言,就是案例教学的灵活应用。
  2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在主观上,案例教学没有充分开发近年来,不少中专学校趁着一定的时机升格为高职,甚至有一些高职根本就是在中专体制下开办的。中职和高职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转变。中职院校大多并不设置法律专业,这就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的设置处于四不像状态,招生情况也并不很理想,其课程改革力度不够大,在课程开发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远远不够,案例教学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也使得许多学校法律专业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法改革的口号流于形式。
  2.2 客观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缺乏
  2.2.1 案源的缺乏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案源缺乏。目前针对高职高专院校适用的案例教材可以说还是一项空白,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不同课程不同教师选用的案例真实性和新颖性差异较大。另外一些教师则直接选用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其深度和难度都超出了高职高专学生所应该掌握的程度。除了极少数毕业之后打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之外,这样的案例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都不太合适。
  2.2.2 复制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开展案例教学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将本科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模式完全复制到高职院校中;二是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传统讲授教学的一个点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真谛,只是在教学中摆摆样子。将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模式复制到高职院校的原因是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于这些本科院校。他们在校所接受的这种教学模式使他们在执教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为他们的教学服务。但在高职院校中这样的教学模式是吃力不讨好的,往往是教师在课前准备得非常充分,但上课时却发现学生讨论不起来。这与学生的素质和知识基础有关系。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使教师丧失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第二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现在的高职学生素质比较差,无法真正地开展正规严谨的案例教学。由于学校有课程改革的要求,所以简单应付一下,摆个样子。这里面有一个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的问题,将本科院校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拿来衡量高职院校,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案例教学法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