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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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的通风、 防瓦斯、 防水、 防火、 防煤尘、 防冒顶等安全设备、 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作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一)

 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瓦斯监

  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 不可靠的;

 (六)

 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

 自然发火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

 (十一)

 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 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