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络实名制为何会失败?

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5条“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说的就是网络实名制。作为首个在全国适用的实名制法规,必将对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建立诚信网络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实名制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依据,还需要技术上的支持,更需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全体网民和政府机构在内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中仍有不少对此持有质疑的声音:韩国网络实名制走了回头路,我们的网络实名制能成功么?

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为止,7年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最后却因违宪判决戛然而止。韩国网络实名制失败的原因,对我国即将开始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首先,区分对待网站义务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强烈民意的推动下,韩国政府一方面决定推行网络实名制,但又一方面却担心实名制可能会给中小网站带来过多的成本,于是在衡量利弊后,决定推行“有限实名制”,即日访问量在30万以上的网站,应进行实名注册制度。当时符合这个访问量次数的网站有35家。事后证明,这是个极为愚蠢的决定。这是因为,以网站的访问量区分是否实行实名制,不仅会造成不同网站义务不均等,必然引起市场混乱,而且网站访问量是可以被人为操控的,这就埋下了网站弄虚作假的根源。由于网站在实名制中的差别对待,网民为避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记录,更喜欢去那些中小网站。这样一来,直接导致韩国大型网站营业收入锐减,各大网站开始怨声载道,认为网络实名制已经侵害到市场竞争秩序。后来,很多网站为规避法律,开始不显示、不计算或减少计算日访问量。这种人为控制访问次数的行为,一度让韩国政府束手无策,这段时间韩国实名制其实并没有真正落实。在实名制主体义务方面,我国网络实名制与韩国相比大不一样,《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第二条将实名制义务主体扩大到注册、使用和管理三个大方面。这就彻底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一视同仁,保证了国内外网络公司的平等对待,也避免了网络公司通过修改访问量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其次,缺乏制度保障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制度原因。

韩国实名制起源于2005年,此时的网络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体网站几乎不可能全面建立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韩国实名制竟然将网民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在商业网站,这无异于自寻死路。作为盈利为目的商业网站,既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也不愿意花过多成本去保护网民信息安全。因此,这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上和技术上的缺陷直接导致韩国2011年3500万用户资料被泄密。

也就是在2011年,大数据技术正式崛起,对数据的应用产生了互联网免费模式,这种模式反过来又依靠于数据的采集。韩国政府认为,数据应用不可避免,非特定化的使用与实名制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同年底,时任韩国总统李明博宣布将重新“检讨”实名制。因此,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寿终正寝,正是因为数据保存与数据应用都是商业网站,这种商业利益、效率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无法调和造成的。说到底,缺乏制度保证和技术保证的“乌托邦”实名制,让韩国实名制建设始乱终弃。与韩国截然相反,我国网络实名制最初是自下而上的,从婚恋网站开始,到后来的网络交易平台,再到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这都是一步一步,踏踏实实走过来的。我国网络实名制中,用户身份信息并不保存在商业性网站,而是保存在公安部的第三方平台,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非常健全。实名制的全面建立,不仅不会影响到用户信息安全,而且还会将用户身份信息由风险性较高的商业性网站,转移至安全性高的第三方平台,实际是加强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都反复明确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已经被提到了国家最高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采集等都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明确的法律授权,并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在这种背景下的实名制,无疑与韩国“乌托邦”式的实名制不可同日而语。再次,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失败的重要原因。从一开始,韩国网站就以虚报、瞒报访问量的方式规避实名制责任,发展到后期,竟然出现网站支持的“身份证伪造器”。尤其是在国外网站不受实名制约束的背景下,韩国网站更是处心积虑对实名制责任阴奉阳违。正是这个原因,韩国实名制实施后,并真正未起到制约网络暴力的作用,当然,根本原因在于韩国实名制也从未真正实施过。反倒是网站、网民沆瀣一气的弄虚作假,竟然又刺激了网络暴力和侵权的发生。至此,韩国网络实名制立法初衷早已不在,实名制也没有了任何意义。特别是国外脸谱网、推特网等网站大规模入驻韩国,吸引了本来就已经对网络诚信失去信心的韩国人。正是韩国实名制的始乱终弃,导致本国网络公司错过了发展机会,这更加剧了韩国朝野上下对实名制的厌恶。

我国网络实名制是建立在网络法治化基础上的,身份证验证系统联网公安部,不会出现利用外挂弄虚作假的事情。我国网站早已不再是韩国“小作坊”经营方式,世界前二十网络公司排名中,中国公司占据一半席位。这些跨国大企业更加懂得,只有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才能走得更稳和更远。同时,包括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网络实名制信息和网站责任“挂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网站无法提供侵权者真实信息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从制度上杜绝了网站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最后,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重新检讨了该国网络实名制的制度、诚信、技术和竞争错误。

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从四个层面阐述了网络实名制制度的违宪性,值得强调的是,韩国法院判决并非是对实名制本身的否认,而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这项判决可以作为我国网络实名制建设的重要借鉴。

第一,网络实名未达到预先的“公益性”。如前所述,从网站到网民的集体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毁灭的重要原因,其实,韩国实名制从未被真正落实过,反过来,实名制所追求的公益性当然成为弄虚作假的牺牲品。我国在实名制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各级网信办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吸取韩国教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二,实名制涉嫌侵害言论自由。韩国实名制的特点就是只有本国人才可以注册使用,这无疑是限制了外国人的使用问题,同时,实名制中信息保存由商业网站本身,势必造成商业使用与法律责任的混淆。我国实名制并未对注册者国籍做出限制,不存在制约外国人使用问题,个人信息保存也是由公安部下属的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风险防控比较成熟,也是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当年的韩国相比,已经非常健全,大数据利用技术也比较成熟,因此,并不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违宪问题。

第三,实名制使得国内网站丧失竞争机会。韩国的实名制在该国国境内,仅约束本国网站的规定匪夷所思,这种差别对待,特别是对本国企业的歧视,人为造成了国内网站竞争机会的丧失,这也是韩国实名制失败最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我国网络实名制对国境内所有用户和网站一视同仁,并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更何况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发展足够强大,网民数量即将到达世界第一,国内市场资源和竞争都很充分,在这种背景下的实名制,当然不会产生韩国当年的景象。

第四,法院强调互联网自律和事后追责。韩国法院的这点判断基础是鉴于国外比较法参考的结论,这与韩国萎缩的网络产业分不开。我国网络产业和技术已经处于世界前列,很多新问题并无可参照的先例,只能自己去摸索,这一点与韩国存在根本不同。当然,网络自律是网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也并无任何冲突之处,实名制所强调的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如果实施的好,完全可以促进网络自律。因此,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实际是一种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实名制与韩国实名制所处的时代、技术水平、制度设计、产业发展规模、法治水平、诚信状况、市场环境等众多方面都大相径庭,二者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我们坚信,只要认真贯彻“依法治网、依法上网、依法办网”基本原则,认真落实《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就一定会成为让网络清朗起来的助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