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巨头利乐被罚6.6亿元中国反垄断调查必然步入常态化

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开出罚单,认定利乐旗下的6家公司于2009年至2013年在中国大陆的一些市场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此罚款6.677亿元人民币。至此,长达4年之久的“利乐垄断案”终于落下帷幕。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号称“中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最密集的调查行为”。

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的利乐案处罚决定书,利乐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其中文网站进行了回应,称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不上诉。

起因: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妨碍有效竞争

利乐发源于瑞典,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据了解,利乐在中国无菌纸包装市场占有绝对优势,特别是早期,在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能达到九成以上。

早自2003年起,就有一些包装企业吐槽,利乐利用市场强势地位,把“捆绑销售”写进合同,与客户约定,若干年中客户使用约定数量的包装耗材来抵扣包装设备余款,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选择其他包装材料公司,从而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工商总局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后,在处罚决定书中披露:在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期间,工商总局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滥用其在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服务技术和包装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包装材料、限制上游供货商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实施忠诚折扣,排挤竞争对手,妨碍有效竞争。

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在回应中表示,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为确保合规,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并相信已达成了合规目标。但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燕南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来讲,国家工商总局对此案的调查取证充分,论证严谨,具有说明力,突显了其严谨认真的办案态度。同时,在处罚决定书中展现出来的对于被调查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值得肯定。”

案例亮点解析

刘燕南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中利乐总公司和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以及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被作为一个统一的经营实体对待。这是反垄断案件的一个特点。在反垄断案件中,彼此间具有关联控股关系的企业往往会被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对待,他们的营业额和市场份额往往会被合并计算。

其次,本案首次对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运用忠诚折扣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审查,并通过运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忠诚折扣本身并不违法,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种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和提升消费者福利的行为。但是,当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将“忠诚折扣”作为手段,锁定客户,从而最大限度地排除限制竞争独占市场的时候,这种行为有可能成为一种非法的垄断行为。

再次,本案中,对于利乐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搭售和限定交易,工商总局的分析要素包括:搭售是否为行业惯例,搭售是否为达到设备绩效目标值的必要条件,使用其他替代产品是否影响事故责任的判断,搭售是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乐在2012年以后不再明确限制客户只可使用利乐包材,改而要求使用“最低规格标准的包装材料”。但由于利乐并没有明示设备适用的包材品质和规格,工商总局依然认定其“限制了客户自主选择包材的权利。”可见,随着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的不断积累,对经营者行为的审查也越来越侧重于行为的实际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日臻完善 营造市场公平竞争

众多周知,垄断是市场公平竞争的最大障碍。纵观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虽然实施反垄断的时间并不长,但这几年,在反垄断上频频重拳出击,释放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把反垄断进行到底的强烈信号。随着反垄断管理部门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的增强,我国对违法企业的调查与惩罚越来越频繁和引人注目,反垄断执法在我国开始步入常态化、日常化阶段,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产业创新起到了很大作用,

刘燕南告诉记者,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开始正式实施的8年来,我国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日臻完善,陆续出台了多部反垄断法的配套行政规章、指南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构执法和人民法院司法也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由于立案调查和处罚的都是备受关注的企业,这些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又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使得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不断加深,企业合规审查不断加强,普通民众的反垄断意识不断加深。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深入,未来,反垄断调查必然更加常态化发展。

中企“走出去”应重视海外反垄断法研究

“近年来,一个个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对于我国企业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法》,培养正确的竞争观念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刘燕南解释道,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快速上升和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日趋常态化,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世界三大反垄断法执法辖区之一。随着全球经济更加密切地一体化,各国的反垄断法也在互相学习和借鉴中共同发展,特别是在立法目标、实质内容安排、审查标准和方法等方面日益呈现出趋同性的特点。因此,这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准确理解和把握投资东道国的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受本国或本地区现实情况的制约或多或少会有不同,这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之前需要认真了解的。“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事情是,目前,国际经贸层面除了一些自贸区协定中对反垄断问题有所涉及外,国际层面未形成有约束力的具有实质性反垄断内容的国际公约,垄断问题更主要地还是要依靠各国国内法解决。”刘燕南表示,因此,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想“走出去”就必须要认真研究拟投资国的相关反垄断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