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定价及其管制

摘要: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颇有历史。但是发展到今天的移动通信行业还是出现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主要经营商的寡头垄断市场,两大寡头为争夺市场大打价格战,分析可知价格战对市场的参与者来说不是最佳的。移动通信行业应合理划分消费者剩余在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分配来定价,这既有利于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又可以实现消费者福利、进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以上定价方式取得效果后相关部门对移动通信行业进行价格下限的价格管制有利于新的厂商参与进来,有利于竞争市场的培养,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关键词:中国移动通信行业;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价格管制

中图分类号:F6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1-0167-03

一、 引言

从19世纪末我国拥有第一部电话算起,电信业在我国已很有历史。但对电信业的改革则始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之后。

1994年中国联通承担“打破垄断”的使命挂牌成立。原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的局面开始改变,但电信市场有效竞争并未形成。当时中国联通的资产相对于整个中国电信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电信业的独家垄断局面仍然没有完全改观。中国电信昂贵的收费及恶劣的员工服务态度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1998年又重组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就顺应而生。

目前,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激烈竞争使电信业获得了快速发展。2001年到2007年,全国电信业务收入从3719亿元上升至728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用户数从3.26亿户增至9.13亿户,年均增长约1亿户,手机用户数更是达到5.47亿户,固定和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稳坐世界第一。[1]市场竞争比以前相对充分,资费明显降低,服务水平也提高明显。但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先天优越性使电信业在竞争架构上出现一定失衡进而使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出现了分层。又由于两者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彼此的价格差也不是很大,这就为价格战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大打价格战并不是使中国移动通信行业迈向更新目标的根本出路!那么,中国移动通信行业该怎么定价呢?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又将怎样规范这种定价呢?

二、 中国移动通信行业价格战的博弈分析

一个市场上只有两个参与者并且提供相似产品,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作是双寡头垄断。双寡头垄断的特征是双方自然形成协议定价,共同“瓜分市场”。本文主要分析电信业中的两大霸主即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应注意的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并没有达成协议定价,而是在全国许多地区上演着一场又一场的价格大战。价格战推动了双方不断降低价格,让更多的消费者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了移动通信服务。

目前,由于中国电信业运营中存在巨大利润空间,这就使双方有敢于打价格战的“资本”。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博弈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型博弈。他们的服务类型和价格都是公开的,而且双方的竞争是非合作的。假设在中国移动通信市场上只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个参与者。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分别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即不降价或者降价。S1 表示中国移动的战略, S1j 表示中国移动的第 j 个战略, S11表示移动不降价, S12 表示移动降价。S2 表示中国联通的战略,S2j 表示中国联通的第 j个战略,S21 表示联通不降价,S22 表示联通降价,u1表示中国移动的博弈收益,u2 表示中国联通的博弈收益。两个博弈方的博弈为 G = (S1, S2;u1, u2)。

当移动和联通都不降价时,移动收益为u1=R1,联通收益为u2=R2。当移动不降价,联通降价时,移动收益为u1=R1- M1, 联通收益为u2=R2+N1;当联通不降价移动降价时,移动收益为u1=R1+M2,联通收益为u2=R2 -N2;当移动和联通同时降价时,市场份额不变,导致各自收益分别减少M3、N3, 从而u1=R1- M3, u2=R2- N3。

如果用户使用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则他不会再使用中国联通的手机,在这种竞争中,一方的收益是另一方的损失,并且因为两者采取的降价策略是有限的,因而可以将移动和联通的博弈看成是零和博弈。当移动和联通只有一方采取降价策略时,会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但是移动和联通都会考虑对方采取的策略对自己收益带来的影响,当中国联通不降价时,移动不降价的收益 为u1=R1,而移动降价的收益为u1=R1+M1。显然,移动会选择降价的策略。而且降价战略S12是移动的占优策略。同理可得到S22是中国联通的占优策略。于是,双方都降价成为该博弈模型的唯一纳什均衡。尽管都不降价给双方带来的收益要大于都降价的收益,但移动和联通都选择了降价。这样,双方就只能获得纳什均衡而不是帕累托最优。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获得的纳什均衡直接导致企业利润下降。首先,企业利润率不断下降,更深层次的结果是使投资者的收益率下降。价格战后,市场格局还会逐步回到原来的状况,只不过是价格线整体下移而已。虽然移动的利润较高,但价格竞争的结果造成的是其收入利润率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32%下降到2001年的27.92%、2002年的25.46%、2003年的22.42%。[2]其次,客户基础受到动摇。降价导致价格混乱,会引起用户持币观望。价格战扭曲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进而怀疑一切,最终对降价后通信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

价格战虽然对消费者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但根据上面的分析知道价格战不应该是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核心战略。[3]从移动通信行业的长远的发展来看,有必要着眼分析移动通信行业的定价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力,并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的利用。

三、 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理性定价方式

随着中国开放电信市场承诺的逐步履行,竞争不断加剧,“资费调整”势在必行。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应该在新时期内,尽快掌握理性竞争战略实质,以增强实力,迎接挑战。同时,从国外成熟的移动通信业发展来看,定价必须要顾及广大消费者福利,实现公平。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之间价格战虽然受到百姓的欢迎,但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无序降价竞争也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成熟市场中的企业间竞争更多的应是理性竞争并逐渐让市场的每个参与者达到利益共享。

说明在两家寡头垄断的市场中,价格的决定问题我们可以用豪泰林价格竞争模型。该模型的结论:均衡价格=平均生产成本+产品的差异量。在平均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间提供的产品差异越大,利润就越大。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提供的产品也是有差异性的,这种差异性不是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基础而形成的差异,而是先天造成的。比如:基础网络设施差别、技术垄断差别以及消费者偏好的差别。在基础网络设施方面,由于中国移动规模大、网络覆盖面全,而中国联通基础网络设施建设不及中国移动,这种由基础网络设施所决定的差异是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但随着中国联通实力的不断壮大,长期看必将发生变化。在技术垄断方面,由于国家扶持联通发展,体现为第三代通信技术经营许可证被中国联通一家独有,但这不过是基于国家扶持联通发展、促进竞争的需要,而给予联通的政策优惠。这种差异也将是短暂的。在消费者偏好方面,消费者偏好的差别是基于对不同企业的认知度而形成的,表现为顾客对产品的质量、服务,以及企业形象的认同感。

基于差异性的理性竞争战略有助于中国移动通信行业长远发展。企业间应减少价格战。在统一技术标准下,基于差异性展开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兼并与结盟,但这不是企业间合谋制定高价。况且,国家政策对于垄断利润也是有限制的,企业产品定价要考虑公众的福利和社会的效益,进而实现公平。

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产品定价应当遵循的公平定价方式可用下图来进行分析。[4]

图中,横轴Q代表数量,纵轴P代表价格,曲线D代表需求曲线,直线W代表生产价格(生产成本 + 平均利润),P1 是厂商意愿的供给价格,P2是消费者意愿的需求价格,P0是公平的价格,A是公平价格均衡点。W以上、D以下的部分是消费者剩余。P1=生产成本+正常平均利润+企业获得的消费者剩余,P2=消费者消费产品的预期效用+消费者出让的消费者剩余其中,P1肯定大于W,否则企业无法保证正常利润;P2肯定大于W,否则产品价值无法实现,这种产品就是失败的。这样,体现公平、实现供求均衡的价格就应该是P1= P2= P0。寻求P0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企业与消费者间公平分配消费者剩余的过程,定价的公平就是要体现消费者剩余分配的公平。

公平价格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从保护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角度来考虑,只有不断地壮大企业实力才能提高国外企业的进入壁垒。移动通信行业具有初期投入大且进入壁垒相当高的特点。对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来说,作为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现存者,初期投入已经有所回收,与未来进入中国参与竞争的国外移动通信行业相比这是优势。但运营质量不高又是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劣势。所以,为了提升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实力,这个公平价格的制定应该是在保证企业经营成本和获得正常利润的基础上,能够有一定的超额利润(即消费者剩余)以满足网络进一步扩充容量、提高覆盖范围和企业完善服务质量所需要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条件下的公平价格还要给消费者留有余地,让渡一部分消费者剩余给消费者。

当P2= P2=W时的市场结构便是完全竞争市场格局,此时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通过市场调研确定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以及核算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合理划分消费者剩余在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分配来确定价格,这既可以保护中国移动通信行业又可以实现消费者福利、保证消费者有效需求,进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

四、 对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定价管制

中国移动通信行业采取以上定价方式给行业和社会公众带来福利,但是为了维护这种福利的持续性对移动通信行业定价进行一定的管制和约束也是必要的。对定价进行管制既有利于福利的提高,还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建立。

1. 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负责管制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中央政府部门及职责主要包括: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应明确这些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其职能。一般来说,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行业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管电信运营商服务质量;分配并管理频谱、号码等电信资源;与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各种电信服务资费标准;制定电信网络间互联及结算安排;维持运营商间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省级通信管理局在各自省份监管对信息产业部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行使信息产业部赋予的监管权。国家发改委则与信息产业部共同为若干电信服务资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电信运营商可实际收取的资费则由其所在的省级通信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局共同制定。国家发改委也负责批准超过若干资本支出额的投资与融资项目,以及超过若干投资额的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对移动通信行业目前实行的是价格上限管理。我国的定价管制仍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执行,导致移动通信市场很难形成有效竞争,进而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效果。因此当前相关部门最紧迫的任务是进行管制的治理,即保证管制机构能够制定出好的管制政策,并使其得到有效执行。

2. 实施价格下限管制

目前的价格上限管制给予了移动通信行业自主定价的权利,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导致过度竞争的出现。回顾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四次大规模、大幅度的降价。隐藏在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市场供给在短期内的突然增加和国家对移动通信定价管制的放松。这样就导致各企业相继降价,从而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价格战。[5]

面对以上的情况有必要实施价格下限管制。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规模有着明显的差别,如果只进行上限管制而没有对最低资费的调整,一些小型的企业可能就无法存活,或想进入市场的竞争者面对着高高的壁垒就会无能为力。那些在位的大企业为了保持其垄断地位的持久性,会极力地以低价排挤成本较高的小企业和提高壁垒来阻止潜在的进入者。[6]下限不是为了保护移动通信行业的垄断利益,而是要培养弱小企业和降低外部企业的进入壁垒,从而保证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有效性。

3. 及时调整管制价格

根据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价格管制政策,使企业对市场的需求变化能迅速做出反应。目前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在逐渐走出垄断阶段,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各业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市场状况评估,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采取不同的定价管制政策。

总之,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定价管制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政府仍然会对定价管制采取谨慎的态度。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对定价管制的方式将发生一定的改变,待时机成熟,国家将进一步放开对移动通信行业的定价管制,鼓励移动通信行业开展有效的竞争。相信中国移动通信行业未来将向着有序化和有效化的竞争方向发展,并且给社会和行业带来更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王建宙.中国移动锻造国际竞争力的实践与思考[J].求是,2007,(04).

[2]陈卫华.中国电信业市场的有效竞争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王红梅.电信全球竞争[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

[4]吴著,刘文勇.中国移动通信业的理性竞争战略与公平定价策略[J].理论与实践,2004,(08).

[5]让·雅克·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M].上海:三联书局.2004.

[6]王红梅.电信全球竞争[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刘凤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