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教会精神,开创教育事业新局面

三、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会议明确的重大政策这次会教会,是具有里程碑性的会议。与任何重要会议一样,会议闭幕之后关键在于落实好会议精神,开始进行新的征途。如何落实好会议精神?

1.深人学习、正确理解、广泛宣传全教会的精神,力争使全社会都能了解会议明确的主要任务、规定的方针政策、提出的主要要求、采取的重大措施等等。不难设想,如果对会议的精神一知半解,就难以作到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主动去争取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方案。

2.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创造性的用好、用足、用活会议之后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的政策,就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把全教会精神落到实处。会议明确了哪些政策,各地又是怎样落实的?

第一 关于保证国拨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纲要》要求: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保证“三个增长”。

所谓国家拨款是主渠道,是指在教育总支出中,政府拨款应占大头,这是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新体制的根本保证。所谓“三个增长”,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要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要逐年有所增长。,上海市政府规定:要参照物价上涨的值数、定期调整生均经费的定额标准,确保“三个增长”,这是体现政府办学为主的关键措施。

第二 关于教育支出逐步达到“两个比例”

《纲要》要求: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1993年为2.76%);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8.5”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不低于15%(1993年为12.11%)。

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河南省政府规定:要逐年增加,从1994年起,在上年2.5%的基础上,到2000年达到4%。河北省政府规定:1997年达3%,2000年达到4%。山东省政府规定1997年达到3.3%,2000年达到4%。关于教育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浙江省政府规定:将从1993年的18.1%增加到1997年的20%以上。福建省政府规定:从1995年起,达到21%以上。山东省政府规定: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要尽快达到22%以上。北京市政府过去五年教育支出均占市财政总支出的20%以上,有的区、县高达30%至40%。

第三 坚持征收教育费附加

《纲要》要求:城乡教育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农村不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人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由各地确定。

关于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浙江省政府规定:按新“三税”的3.5%征收。关于向农民征收教育费附加,河北省政府规定:按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人的1.5~2%征收。关于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江西省政府规定:按销售收人的1%~2%征收,1993年,江苏省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达到10.15亿元,相当同年国拨普通教育事业费的37.86%,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 设立四级教育专款

《纲要》要求:中央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中央从今年开始由现在的2亿元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尽快在两三年内达到每年不少于10亿元。

,广东省政府规定:从省级做起、每年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今年已达到7.9亿多元。福建省政府规定:今后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200万元作为“两基”专项经费。山东省政府规定:从今年起到本世纪末。省财政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专款,由每年900万增加到1500万元;职业教育补助费,由每年100万增加到300万;高校基建投资,每年由4700万增加到8000万元。河北省政府规定: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今年为1000万元,明年为1500万元,后年为2000万元,以后视财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浙江省政府规定:从1994年起,三年内每年拿出1000万元,其中750万元用于义务教育扶贫,250.万元为职教、成教奖励基金。江苏省政府规定:从199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1000万元(连同已安排的500万元,共1500万元)用于义务教育及有关师范教育;增加安排1000万元(连同已安排的500万元,共1500万元)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农职教育;同时要求市、县财政也要作出相应的安排。北京市政府已连续为教育办了100件实事,在今年办的10件实事中规定:拨款300万元,支持远郊区县困难山区开办寄宿制中小学;拨款120万元支持远郊区县困难乡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拨款600万元,支持部分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 制定生均经费定额标准

《纲要》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由县财政(经费富裕地区亦可由乡级财政)负责拨款;为切实保证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中央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并据此执行和考核。

目前,全国尚无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只是在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中除去人头经费外,剩余部分即为公用经费,结果在同类学校中地区间悬殊过大。以1993年的统计为例,全国地方高等院校财政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支出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为1951.96%元,北京为4242.46元,河北为1183.27元;全国中师年生均公用费平均为627.76元,海南为1566.17元,广西为214.07元:全国农职业中学年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为159.69元,西藏为891.72元,湖北為42.99元:全国普通中学年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为62.28元,西藏为658.95元,安徽为17.91元;全国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为17.08元,西藏为155.34元,安徽为3.31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若能抓住时机,根据《纲要》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仅有利于落实“三个增长”,而且有利于学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