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令”的法律价值分析


  【摘 要】2007年1月1日,广州“禁摩令”生效。政府实施“禁摩令”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社会安全,交通拥挤,污染环境”等原因,这可以看出政府的的立法价值倾向于秩序这一法律价值,而对于交通自由权进行了限制。笔者在对“禁摩令“实施后广州存在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 “禁摩令”未能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从而得出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存在对立统一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禁摩令;秩序;自由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16-02
  
  1 “禁摩令”及其价值取向
  
  1.1 “禁摩令”出台的社会背景
  广州禁摩令是指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府[2004]11号)。根据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区全天24小时限行摩托车。政府实施禁摩令的原因主要在于摩托车“严重违章、飞车抢夺、交通杀手、噪音污染、空气污染、非法营运、影响形象”的七宗罪。该规定是在两名打工少女邓哲玉、朱凤梅遭受飞车抢夺致死后,禁摩呼声高涨的情形下出台的。从1991年广州开始限摩,经过了16个春秋,禁摩令应运而生。学术界对禁摩令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2 禁摩令的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价值的分类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学界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具体表现在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平等、利益、人权、法治等等。“法律的价值甚多,…但总的说来,法律的最高价值可归纳为2个方面,这便是自由与秩序[1]。”就广州的“禁摩令”而言,也侧重体现了自由和秩序这两个基本价值的博弈上。下面对这两种法律基本价值作简单介绍。
  1.2.1 自由价值
  自由(freedom , liberty) 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近代以来,自由逐渐被分化为2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能够独立的作出选择和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他可以做别人无法阻止或强制的事情。二是积极自由,意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和活动取决于自己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种外在的力量或意志[2]。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明确指出自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能使人的潜力外在化,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目标之一。自由之于人具有重要的价值。自由体现了人性当中最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存在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的第一前提。
  1.2.2 秩序价值
  法律秩序价值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 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3]。”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 便是社会秩序[4]。”可见,秩序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5]。”它是和无序的概念相对的,无序表现为一种断裂情形,具有非连续性无规则性、和不可预测性。
  人类社会从远古的野蛮到今天的文明,是从无序逐渐向有序,从习惯秩序、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发展。法律秩序依据其强制力所确立和维护的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社会状态。没有必要的法律秩序,社会处于混乱无序、不可预测的状态,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会被破坏。有了法律秩序,人们获得参与社会的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和调控,以促进社会的效率或收益。法律秩序价值在于社会主体提供安全保障, 为社会关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 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持续发展。
  1.2.3“禁摩令”选择法的秩序价值
  “自由是主体个性的发挥,是法律对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的记载和满足,而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创造、确认和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和谐有条理的状态[6]。”从自由和秩序所满足的社会主体的需求面不同,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似乎总是存在着这两者的对立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对一部立法的价值有所取舍,于是便会出现某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问题。
  无论是自行车、摩托车还是汽车,都是交通工具的一种,社会中无论是上级阶层还是下级阶层,都有权利根据各种交通工具的特点选择自己喜欢、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而作为政府,必须保障每一种交通工具的道路通行权。从政府的颁布“禁摩令”的原因可以看出,禁摩旨在维护广州这个城市的城市交通安全、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然而在部分群众看来,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既实惠又方便快捷。广州是拥有众多城中村、城郊结合的大城市,摩托车对于多数人而言是不可或缺交通工具,不应当禁止。可见禁摩令限制了人民群众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体现了政府的立法倾向法的秩序价值。
  
  2 禁摩令实效与社会影响分析
  
  2.1 “禁摩令”的实效
  禁摩令实施已2年多,取得一定的社会实效,对打击“双抢”效果比较明显,“双抢”发案率有下降的趋势。禁摩后的两个月,“双抢”发案量同比“禁摩”前下降了30%[7]。但是随着禁摩的全面实施,用汽车为工具作案的案件有所增加,且作案手法将越来越恶劣,包括用面包车把人强拉入车内,抢完推出车外等。
  可见,禁摩托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抢”,但摩托车仅仅是“双抢”的一种工具,它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的发生。禁摩对于解决“双抢”问题是治标不治本。
  2.2 “禁摩令”带来的社会问题
  禁摩的原因在于摩托车的七宗罪,政府出台“禁摩令”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了法的自由价值,追求法的秩序价值,目的在于优化环境,改善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但是从禁摩两年以来的实施情况看来,该法的实效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容乐观。
  2.2.1 自行车显著增加,交通混乱
  广州道路交通资源缺乏是一个长久以来的历史问题,缓解交通压力是禁摩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摩托车的退出,其他交通工具出现猛增的趋势。据2005年广州市居民出行调查显示,广州全面禁摩后,受其影响的全市70九万摩托出行量中,15万将转移至自行车,4万转至轿车,其余60万必定增加公交车的压力。据调查统计,轿车平均载人仅为1.57人,摩托车为1.4人。摩托车占用的道路仅是轿车的1/4至1/6,摩托车综合效率要比轿车高4倍左右[8]。从这数据看来,摩托车的退出并不能解决交通拥挤问题。
  广州“禁摩”后的半个月,单车销售量聚增二成[9]。然而广州大部分主干道道路没有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过窄或者自行车道机动车道合一、自行车人行道合一。而部分次干道虽然设有自行车道,但往往被用来停用自行车。自行车道的不完善导致猛增的自行车成为了难以解决的交通症结,许多自行车来回穿行于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行进缓慢,交通状况混乱不堪。
  2.2.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猛增
  由于广州没有完善的自行车道,限制了他们的通行自由,导致自行车车主穿梭于人行道、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暂且不说,更严重的问题在于非机动车辆车主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根据信息时报热线调查,2007年12月广州平均每2天发生一宗自行车交通事故,半个月的死亡人数是2006年12月全月的2倍[9]。禁摩令出台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然而,它在减少“双抢”对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危害的同时,却增加了道路安全隐患对于道路通行者人身侵害的危险。
  2.2.3 禁摩并不能减少环境污染
  “禁摩令”颁布的原因之一在于,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大。但从环保的方面看, 摩托车单位的排气量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比汽车要高, 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量则与汽车相差无几, 但是由于小汽车的总排气量是摩托车的10到15倍, 平均载客数却只有摩托车的1.5倍, 因此每个人采取小汽车的方式出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摩托车出行方式的3到5倍。从禁摩后轿车的增加来看,禁摩并不能减少环境污染,相反,总排气量为摩托车3到5倍的轿车会增加环境的污染。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不在于禁摩,而在于提高科技含量,改进尾气净化措施,减少车辆有害尾气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