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运行现状研究


  摘 要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其应有效用的发挥依赖于该制度的司法运行。从裁判文书上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的运行现状都未如预期,存在着诸多困境有待解决。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运行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姜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喻传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02
  案例指导对保障司法裁判的统一、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至2015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批指导性案例,共计52个。社会各界对该制度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参考系”。但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然运行状况,远未达到预期效果。法律制度的运行最终须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方可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本文拟从裁判文书出发,检视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运行的现状,分析其面临的困境,探索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走向。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案例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由法院的生效裁判累积而成的司法资源,对于完善立法、发展理论和指导司法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法院历来重视通过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为了考察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首页, 以“指导案例”为关键词,搜索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裁判文书,共计195份,经整理后形成134份有效研究样本。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宏观运行
  1. 个案中当事人提起参照指导案例案件情況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仅有134件提出参照指导案例,其中民事113件,行政16件,刑事4件,执行1件。在134件中仅有54件人民法院给予了回应,占40.3%,还有大部分案件人民法院未予回应,视而不见。
  2. 指导案例被提起的情况
  考察134份裁判文书,有42件为“相关指导案例”,18件所运用的为非指导案例,仅有74件提及到确定的指导案例。在74件个案中共涉及到指导案例17个,约占发布总数的32.7%,另外还有35个指导案例没有被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运用,长期“失宠”。
  3. 横向比较各地运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指导案例1件,这与其职能和审级有很大关系。将有16-20件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列为第一组,有11-15件的列为第二组,有6-10件的列为第三组,5件以下的列为第四组。
  第一组:山东20件,浙江19件,共39件,约占29.1%。
  第二组:河南12件,广东11件,共23件,约占17.2%。
  第三组:安徽、江苏各8件,湖北、河北各7件,共30件,约占22.4%。
  第四组:吉林、陕西、福建各4件,辽宁、海南、四川各3件,山西、广西、北京、湖南、上海、江西、天津、宁夏各2件,重庆、甘肃、贵州、黑龙江各1件,共41件,约占30.6%;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5省区,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还没有一例提出参照指导案例。
  4.指导案例运用审级和法院级别情况
  指导案例的运用审级与法院级别大致相当,在案件审级上主要集中于二审,个案数为78,一审较少,个案数为44,而再审和提审个案数分别为10和2。在法院级别上主要集中于中院,个案数为77。高院运用的有15,基层法院运用的有41,最高院运用的为1。为什么主要集中于二审,而不是一审呢?经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法院没有形成运用指导案例自觉,法官寻理、寻法仅局限于制定法,当事人不提出参照指导案例,法院便不主动运用。第二,当事人通常比较信任一审,只有一审裁判不符合指导案例时,方在二审提出。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微观运行
  1.指导案例运用的启动
  (1) 提起主体。对指导案例的运用,实质是一种规则的运用,对运用的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循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运动员”与“裁判者”均有提起参照某某指导案例的情况。指导案例通常成为“运动员”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者”的参照依据。
  (2) 提起形式。在司法实务中,对指导案例提起的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形式,即以指导案例编号提起、以原案件号提起、以案件名称提起、以某报刊文献提起,还有部分案件所提起的指导案例没有特定化,部分裁判者也未查明其指向,甚至少数裁判者在作出裁判时也用了类似于“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精神……”的表述。
  2.法院运用情况
  (1)运用方式。在法院给予回应的54件个案中,法院对指导案例的运用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作为证据认证。在当事人提起的指导案例中,有13个以证据的形式提起,其中1个确为该案证据, 另外4個被法院予以纠正,法院认为指导案例不是证据,还有8个经历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过程。第二,作为说理论证。有44个指导案例成为了法官说理的依据,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进行论证。第三,作为法源引用。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有1例成为了法官裁判的依据,作为法源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
  (2)运用结果。在法院予以回应的54件个案中(包括作为证据认证的个案),予以参照的有43件,不予参照的有11件。其参照与否,只有极少数案件说理充分,大多说理欠缺,甚至没有说理。
  3.当事人以指导案例为由上(申)诉,终审法院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