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再激波澜

从去年6月初审到今年6月二审,一年多时间,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从没有停止过,从具体条款到反垄断的定义,争议本身反映出我国反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提出思考:在国有经济尚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市场,反垄断到底应该如何进行?

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一时间,这部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争议颇多的法律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包括“既反对垄断,又鼓励集中经营”在内的多个“亮点”条款,但其中许多内容如何能做到“互为补充、相互制衡”却再一次引起业内人士与专家的争议。

具体到信息产业而言,电信“垄断”问题再一次被提起。

电信问题再成众矢之的

《反垄断法》二审草案新增的一条规定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这项规定的背景下,信息产业的一些重点问题,如电信资费问题再次成为委员们讨论的重点。

有委员指出,现在的电信市场“实在很混乱”,“电信业本身是提供服务的,现在却成了一个垄断机构”,因此,电信的问题应该借《反垄断法》审议之机得到解决。

大部分委员都认为,垄断行业如果关系到国计民生,属于重要的、特殊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确实应该保护。但像电信这样的服务性质的行业,过度保护的结果可能是让老百姓付出过高的代价。

委员王茂林认为,单向收费问题拖了六七年了,各地纷纷搞的套餐仍然只是变相的单向收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电话费比美国、欧洲还高。电信机构每年有上千亿元的利润,应该让利给人民,体现以人为本。”

还有的委员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站在全社会而不是本行业的角度来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电信行业的问题确实有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需要受到保护的因素,但是监管部门的过度保护也是很突出的。” 吴昌元委员指出,政府监管部门要克服对自己主管行业的倾向,更多地顾及全社会的意见。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张其函律师对电信业的垄断有自己的看法,他说,电信业是国家重点行业,有国家资产作为支撑,不可能简单地依靠一部法律去打破垄断地位。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在信息产业的三大行业——电信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中,电信业和软件业都涉及到垄断问题,但相比石油、电力等其他国有资产占大头的行业,信息产业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的产业,并不是反垄断最为迫切的领域。

重点是反对无形资产垄断

“什么叫垄断?怎么界定垄断?行业是不是需要垄断?”某业内人士以这三个连续的反问回答记者的采访。

《反垄断法》二审修改稿对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是“不允许”,而是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这实际上就是在垄断与国有经济做大做强两个方面寻求一种制衡。

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阶段,反垄断更重要的不是反对物理上的垄断,而是无形资产的垄断。张其函律师认为,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赋予企业合理垄断的权利,这一点其实与《反垄断法》并不矛盾,关键是企业如何把握好“合理垄断”的度。“垄断其实是一个规则,谁都希望获得并利用好它,促进自己的发展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就IT企业而言,把知识产权当做无形资产和生产资料来运营,可以帮助企业把握好这个度。”

“未来的反垄断会更加注重对无形资产的垄断。”张其函律师说,日本就在其《反垄断法》中规定,不允许将所有专利集中在一个公司手中,“因此才会有联盟的形式来掌握和控制专利,不久的未来我国也会有大量的专利池和相关机构出现,那个时期会是反垄断的一个高潮。”

期望法律能立竿见影

由于《反垄断法》一审就曾“一波三折”,其对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以及对国有经济的市场垄断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因此业内人士对其能否如期实施存有怀疑。但是,由于信息产业在大多数领域里中国企业都落后于国外企业,因此,大部分IT企业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都寄予厚望。

一直以倡导开放标准为己任的长风联盟秘书长肖澜说,中国企业反对垄断有两条途径:一是积极参与用户需要的标准制订,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二是出台法律,对垄断进行强制性的制裁。肖澜认为,第一种途径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软性的“对抗”,但出台“反垄断法则是一个更直接、更有明显效果”的措施。

但是,业内人士对这部法律出台以后,能否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能确定。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规定,但“垄断”并未因此而得到控制。

张其函律师认为,这部法律真正起作用要等到2010年以后。“这是有规律可循的。”张律师说,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4年,到1998年以前一直是以“清理三角债”为主要任务;2002年十六大召开,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概念,企业进入“无形资产的构建”阶段,到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注册比例可达70%,这标志着以无形资产为主体的资本运作时期已经开始。“根据这个规律,到2010年正好是以无形资产为主体的经营时期来临,那时会有许多企业彻底脱离有形资产盈利模式,技术和品牌的垄断才会更多地想起中国企业的警惕。”

链接:二审草案新增六项规定

1.宏观调控不可或缺: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允许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专营、专卖将被严格监控: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但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5.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6.外资并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