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

[摘要]文章重点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各个国家和主要行业贸易壁垒的形式和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目前各国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和规律,以期对该地区的服务贸易政策予以一个准确、全面的评价,为区域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提供分析依据。

[关键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壁垒

[作者简介]王娟,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四川 成都610032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10-0111-06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表明双方已经从商品贸易合作走向服务贸易合作。随着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提高,该地区(指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同)服务贸易与投资将成为新的增长点。但目前各国贸易壁垒依然存在,影响着该地区的贸易规模、结构。本文将着重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各个国家和主要行业贸易壁垒的形式和内容,并对各国贸易壁垒做—个测度,在现实分析基础上,总结目前各国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和规律,以期对该地区的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一个准确、全面评价。

一、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东盟10国的服务贸易也呈现较快的发展速度。从服务贸易的规模和速度看,除几个落后国家外,各国服务进出口呈现增长之势,平均增长率高于世界平均增长率,各国在服务贸易的发展基础、产业格局、发展速度和发展阶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多层次阶梯状态,使双方的服务贸易形成了较强的互补性;尤其是中国与东盟5国已进入规模经济时代,彼此已形成一个巨大的生产性服务业需求市场,为该区域的服务贸易一体化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目前各国的贸易壁垒相对较高,影响了该地区的贸易流量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一)服务贸易的特点

1、服务交付的面对面性。服务贸易经常是通过主要生产要素——人员或资本的流动而发生的。消费者可流动到生产者所在的国家,如旅游、教育和医疗等服务业;生产者也可以流动到消费者所在国家去,如一国的专业人员短期旅行到另一国去交付专业性服务。

其他类型的许多服务则是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在其他国家交付。例如,银行业、电信业和零售业等,一国的公司到另一国建立永久性公司实体,并通过这种国外分支机构进行交易。

2、服务交易的无形性。通过人员或资本流动而开展贸易的服务行业,其交易一般是在境内完成的;另外电子商务已经成为跨境贸易的重要途径,海关官员不易观察和监测。

3、服务市场的失灵性。自然垄断成了诸如电信和航空运输等一批网络服务的特征,而专业性服务(法律、会计、医疗和教育等服务),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所以服务贸易也可能受到专门用来处理市场失灵问题的国内制度体系的影响。由于制定这个制度体系的目的并非制定保护性措施。但会加大成本,可能演化为某种限制。

(二)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面对面性、无形性、市场失灵决定了服务行业的交易是不受关税约束的,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是境内的、非价格规制的措施。采取在市场准人方面给予限制、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国内管理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形式,这种以国内立法形式实施的非关税壁垒,难以体现为数量形式,缺乏透明度,使国际服务贸易受到的限制和障碍具有刚性和隐蔽性。这些限制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或者将降低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从而降低服务生产者的竞争力。

非关税壁垒分为4种主要的类型,即影响产品流通的壁垒、影响资本流动的壁垒、影响人员移动的壁垒和影响生产企业设立的壁垒。限制产品流通的壁垒包括完全禁止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准入国内市场但必须使用国内的流通渠道或者存在产品数量的配额限制等;通过特殊的立法程序阻碍服务贸易,如:规定公共产品的市场只向本国企业开放、实行歧视性的技术标准等。限制资本流动的壁垒主要是外汇管制、汇率波动和对利润收入转移的限制。限制人员移动的壁垒是对人员过境迁移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会给企业增加招聘合适员工的困难(如专业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将影响消费者对服务消费的选择。影响生产企业设立的壁垒主要包括对于直接进入某行业的限制;对于国外投资者经营行为和灵活性的限制;对于本国企业和国外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会使协调成本上升的不透明的法规和标准,这些制度性障碍将在许多服务行业中有效地排斥来自国外的竞争。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制度性方面的限制将有所缓解,但不会消除。

二、中国-东盟国家服务贸易主要行业的贸易壁垒种类和内容

考虑到服务业市场结构的多元化以及市场结构与服务贸易壁垒高低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本文按市场结构将服务部门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对其贸易与投资壁垒进行分析。

(一)寡头垄断型。包括银行、保险、电信和航空运输,属于基础设施类。行业特点:(1)由国内企业垄断经营,国内开放尚未完全形成,对外开放被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都较弱。自由化可促进开放程度,垄断地位降低。(2)利润水平高。金融保险、电信的利润率远高于第三产业赢利水平,外资对其投资意愿较大。(3)长期垄断使服务质量低下,与国际平均水平差距很大。(4)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高。发展中国家这类企业与外企竞争时将在生产要素供给方面处于弱势。

由于这类服务业部门的上述特点,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用国有经营替代竞争制度建设的偏好和习惯,服务业的兼并和垄断的发展,使许多服务业呈现寡头竞争的市场结构,较高的垄断利润导致贸易壁垒较高。

1、电信服务业:中国一东盟国家电信业长期以来实行垄断经营,即使一些国家已经允许外国资本投资本国基础电信服务业,但是仍然禁止和限制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公司中的所有权,允许外国参与竞争的只是一些具体业务,并且限制进入数量。

泰国电信业的国外和国内限制都很高,基础电信业被泰国电话公司TOT和泰国通信公司CAT两大公司垄断,前者提供国内电话服务,后者提供国际电话、互联网和邮电业务。私人运营商必须与两大公司合作才能进入该行业,只有移动电话等少数领域允许私人公司参与竞争,国外运营商则面临更多的限制,提供服务大部分都需要经过CAT的许可,且该行业的服务标准也都是由TOT、CAT、PTD制定。TOT下属的电信系统工程部负责对通信设备产品,包括网络设备进行检验和认证。此检验措施并非强制性,但经过检验的产品往往在政府招标项目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允许外国直接参与竞争的承诺,也只是涉及以设备为基础的电信服务,对于合资企业股权比例为49%。

印尼电信行业为两家国有企业垄断,国际电话服务市场形成了双垄断结构,价格竞争被禁止,所有的服务商都要按照国家设定的价目表提供服务,

这种垄断给国内外运营商进人和经营电信业都设置了较高的壁垒。

菲律宾电信行业鼓励私人投资,打破了垄断,但限制较多。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以任何技术(不包括有线电视和卫星方式)提供本地、国内长途和国际语音电话、数据传输服务和部分移动电话服务等公共服务都仍未对外开放,新的电信公司进入市场需经议会特许,符合公共便利标准和需求测试标准,外资持股比例也限定为40%,服务者要求菲律宾公民。

新加坡国内电信市场全面开放以后,对基础电信业的限制很少,目前的壁垒主要集中在广播电视等涉及国家文化发展的领域;商业存在中基础电信服务和移动通讯服务要求外资股份累计不能超过73.99%,其他没有限制。新加坡也是亚洲最先进和成熟的电信市场之一,用户消费水平较高,新技术和新业务发展迅速,作为电信业发展主要动力的移动电话普及率已经超过100%。

马来西亚的限制指数较低,但是在基础电信服务上作出的承诺也十分有限。例如政府规定国外服务商只有通过收购国内现有的已注册的公共电信公司的股份才能获得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外资股份最多不能超过30%,提供应用服务不能超过49%;增值服务的供应商也仅可获得不超过49%的股本,经营控制权必须掌握在马来西亚人手中。

中国电信监管部门制定的门槛过高,阻止了外商在国内基础电信服务部门的扩张。外资在合资电信服务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仍然达不到49%的上限,基础电信服务许可费用过高。

越南要求以合作的方式进入本国市场,基础电信部门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外资股份上限为65%;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外资股份上限为49%,保证本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基础电信服务部门,外资股份上限70%;增值电信服务非基础服务65%,基础服务50%。

老挝和柬埔寨的发展状况较东盟其他国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但这也为其电信市场的增长提供了较大空间。表现出低起点与高开放的特点,如柬埔寨现行的主要电信政策是政府控制固定电话市场,移动通信和数据通信向外资全面开放,允许建立100%的外资电信企业;政府对运营牌照实施有限度的管理。老挝以国有运营商占主导,在移动通信方面三家。互联网服务普及率仅为0.4%。是一个潜在的市场。

总体而言,除新加坡、柬埔寨外,其他国家继续在抵制国家电信市场自由化。

2、银行服务业:大多数国家面对宏观经济领域诸多的不确定性,政府旨在提高银行业效率,保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审慎选择了渐进式开放战略。

东盟老5国对于国内银行业无论是进入还是运营没有什么限制,但贸易壁垒都保持了较高的水平。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开放程度很高,但和发达国家相比,开放指数依然较低。目前进人新加坡的国外银行必须具备政府发放的营业执照,在2007年签订的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中,新加坡对金融业中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作了如下的规定:外国银行和商人银行可在新加坡设立商业银行的分行或法人机构,商业银行不允许设立新的全功能的批发业银行,新的外国银行只能以海外支行或代表处的形式设立,代表处不能开展业务或担当代理机构;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许可后,银行只能从事针对非本地居民的外币现金存款账户业务。一名或一群有关联的外国股权持有者在一家本地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50%,对部分领域进入有限制,银行选址需获得金融管理局的许可。在印尼取得合法的银行权利必须获得银行认证书,需要一个用来测定银行竞争力、业务开展程度以及对国家经济贡献度的经济状况鉴定证明;而且开设分行或者在国外设立办事处必须获得印尼国家银行的批准;进入印尼市场的外国银行必须在全世界最大的200家银行之内或至少也是国际评估机构认证的A级信誉水平,营运资金有最低门槛。泰国在金融危机后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由于受到在IMF贷款承诺的限制,其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马来西亚在危机以后严格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开放,对于国外银行的进入设置了相当高的壁垒,成为5国中限制最为严厉的国家。开放领域仅限于咨询、中介和其它辅助金融服务,投资和有价证券咨询服务必须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对雇用人员有数量限制;金融部门运作总部服务只能通过在当地组建全资外资公司的方式进入,并伴有附带条件。

菲律宾金融服务业坚持互惠原则,以确保本国金融服务者在外国金融市场获得同样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

越南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允许设立代表处、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商业银行、100%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和100%外商独资的金融公司。从2007年4月1日起,允许设立100%外商独资银行。本协议生效5年后,允许设立100%的外商独资证券服务企业,越南对银行业的自然人流动限制较少,有利于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政府在2006年底取消外资投资金融业的股权、地区和数量上的限制,促进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目前,外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企业大多数都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对东盟国家在金融业的开放使用WTO的承诺。

总体而言,除新加坡外,各国对银行业服务附加了较高的限制,主要是歧视外国新进入者,从而提高了中国与东盟发展中经济体的银行业服务价格,预计涨幅高达30%,如果在这个领域进行进一步改革,将获得很大的潜在收益。同时该地区也表现出一种规律:对外国新进入者限制越少的国家(地区),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往往越高。

3、海运服务业:主要涉及国家特许经营和垄断、为本国海运公司保留货源和倾销性运价等。

东盟国家的海运服务业由国有大型船运公司和专门从事国内航运的中小船运公司构成。该行业进入限制较低,营运限制较高;另外,国外限制指数明显高于国内限制指数。例如,印尼政府规定国外运营商必须指定国内海运公司做其总代理;新加坡、马来西亚规定各国船运公司的活动应以亚洲内部为中心,在主干线上配备本国的定期船;沿海航行权存在较高的运营限制,例如:印尼岛际间的海运服务,外国投资是被禁止的,沿海航行权也受到限制,政府货物运输只能由国内运营商经营。泰国政府部门和用于公众事业的货物进口也只提供给泰国所属的船只,沿海航行权限制措施确立国内政府货物的运输只留给泰国国家和公司占有股份在70%以上的泰国船只。相对国内航线,各国对于国际航运的限制较少,基本以相同的政策向国际和国内运营商开通,印尼政府规定对于国际运输,在合资企业中,外资就可以达到95%;在港口的使用中,只要符合国际安全公约和其他标准,东盟5国对国外船只没有进入限制,但要求国外运输公司在进出使用港口时一般都必须指定一个本地航运公司做代理;各国还积极开放港口和海运业,引进港口跨国营运商的投资,加快港口营运的私有化,增

强了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越南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协议生效后5年,可设立100%的独资企业,集中向装卸服务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50%,保证控制权;其他没有限制。

与银行业或电信业相比,中国与东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海洋运输贸易限制程度方面的差别往往较小。在海洋运输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对新进入者——尤其是外国新进入者仍旧维持严格的限制。原因为:一是除了新加坡外其他国家海上运输势力一向较为薄弱,这些国家为了提高本国船运公司的市场份额,都采取了措施对外国公司的进入进行限制;二是东盟各国希望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船运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增加本国船只的运输量,所以要求国外航行公司必须以合资的方式进入本国市场;三是出于安全和海洋环境等政治因素的考虑。各个国家都对沿海航行权作了较高的运营限制。

(二)垄断竞争型。包括旅游、商贸(批发、零售、外贸)、专业服务(包括法律、会计、税收、管理咨询、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特殊医疗和牙医、广告、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电影、文化、艺术、出版等行业。行业特点:(1)长期禁止或限制外企进入,国内市场开放度较高。经营方式已与国际接轨。(2)潜在市场容量较大,很多领域尚未开发,新供给者对原有供给者的替代效应不大。(3)利润水平中下。这类服务行业因国内市场竞争的存在,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利润水平不高。

这些服务业市场竞争力较强,潜在市场容量大,自由化带来的压力并不强烈,主要是在现有服务领域,外企将以先进的服务方式、管理水平、技术和优质服务争夺市场份额,使低效率国内企业经营困难;在国内企业未及开发的新兴服务领域,外企可能利用其技术、资本、规模等优势达成先占优势,影响后进者的进入成本。

1、法律服务业:东盟5国在法律服务领域。国内歧视没有,对于国外的提供者限制却很高,不利于专业人员的流动。新加坡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公司之间建立合资律师事务所和正式的法律联盟,但是不得进行合并,新加坡不承认外国大学的法律学位(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6所大学和英国的19所大学外);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律师不得从事马来西亚法律工作或充当外国法律顾问,也不得加入当地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国内经营,只能以少数股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股份不得超过30%;当前泰国禁止外国在泰国法律事务所的参股比例超过49%,也禁止外国人在泰国从事律师事务;越南允许外国律师组织以商业存在模式建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

2、会计服务业:会计服务各种限制主要是来源于各国对专业技术资格的认证。例如,只有新加坡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并且在新加坡公共会计师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才能在该国从事公共会计工作;在马来西亚,外国会计公司只能通过与当地公司合作才能在马来西亚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提供审计和税务服务的所有会计师都必须在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注册;除越南没有限制外,其他国家类似。

3、旅游服务业:通过出入境限制、外汇管制、旅游设施所有权、开办旅行社和旅游购物等进行限制。如印尼允许部分地区旅馆业外国投资者可享受100%的股份,旅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人员无市场准入限制,自由度较高。餐饮业除部分地区外,外国人持股上限为49%;旅游咨询服务必须注册为印尼企业,与当地企业合作,须采用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和合同管理方式;旅行社要求服务提供者的总数不超过30家,存在市场准入限制,雇员数量有限制,不超过30人。菲律宾对酒店住宿服务、旅行社相对限制较少,餐馆设有最低投资额标准,经营范围设有一定的限制;越南允许外国服务者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作企业,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但导游必须是越南公民,有一定的国民歧视。中国允许外资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的方式兴建、改建和经营酒店和餐馆,在国家12个旅游度假区合资经营和合资兴办旅行社,国外经营者可进入中国的酒店和旅游机构服务。泰国由于旅游业较为发达,所以贸易壁垒较少。新加坡除只允许圣陶沙开发公司从事圣淘沙岛度假地、航道以及南部岛屿的开发与管理外,其他基本无限制。

总体而言,由于各国旅游资源的差异化,具有绝对优势,也是各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所以开放度高,是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自由化先行和示范行业。

{三)完全竞争型。包括建筑、公路运输、餐饮、居民服务业、文艺经纪与代理业等。

1、建筑工程服务业:本行业的限制主要针对国外企业,进入的限制多数是出于公共利益、专业技能和从外资企业学习新技术的考虑。在国内工程项目建设中,外国企业设置现场法人时,除新加坡外,原则上都规定以合资为前提。如印尼要求以建立代表处的方式与本地企业联合经营,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可延期,股权不能超过55%;对公司人员结构有限制,要求有一定本地居民;印尼规定外资企业必须与当地企业共同投标。各个国家对于专业技能认可的限制都有限制,如泰国的建筑设计、计划、监督等业务除有特殊技能外,外国人不能参加,外资不超过49%,合伙公司总经理,半数以上合伙人必须是泰国公民;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建筑师不得在马来西亚获得从业执照,但可作为项目咨询人与国内职业建筑是合作为独资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在工程方面保护较高,外国工程师可由工程委员会发放只适用于特定项目的从业执照。并且必须由承担本项目的马来西亚公司担保,从业执照也仅在一个具体项目的施工期间有效。菲律宾要求外商从事建筑活动需持有“专门承包商许可证”,存在国民待遇限制,分为普通许可证(本国)和特别许可证(外国公司);中国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拥有多数股权,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业务范围仅限于四种类型的项目,存在市场准人限制;越南100%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部分服务须经越南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只能由拥有许可证书的建筑师提供;新加坡限制较少。

2、其他:广告业要求本国参股权和政府的歧视性待遇:新加坡限制较少,对公司人员结构有限制,要求有一定本地居民;越南限制较少,越南在其他商务服务限制较少,规定广告、市场调研、管理咨询、与管理咨询相关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采矿、制造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2010年后,协议生效4年后允许建立100%外商独资公司,说明市场缺乏这方面的需求;越南在批发、零售、特许经营上。对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在2009年全部取消,开放度较大。越南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2009年后允许设立100%外商投资的教育实体。

在泰国,会计、审计和薄记服务比较宽松,没有限制;外国自然人可在泰国提供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服务,附带基本条件,合作空间较大。新加坡在批发、零售、特许、教育、环境服务(卫生

服务、废气清理、降低噪音)方面开放度很高,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没有过多限制;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显示了较高的开放性;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保持较高的开放度。马来西亚在高等教育、医院服务开放度高。中国在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建筑物清洁、笔译和口译、环境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等)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对东盟表现了更高的开放性(超过WTO),除个别要做市场需求测试外,基本无进入门槛。

总体来说,在专业服务领域,各国的竞争性较强,行业开放度较高,贸易壁垒较低。

三、结 论

1、比多边谈判达到更高服务贸易自由化。(1)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适用的部门增多;(2)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所覆盖的部门比多边谈判更多。除旅游业外,在多边谈判中承诺较多是与基础设施相关的电信、金融和商业服务,而其他通讯方式(邮政、快递)、分销、教育、环境、健康、海运等核心服务业,被认为是敏感部门,承诺度较低,而在此协议里,这些敏感部门也增加了承诺;(3)GATS中广泛承诺的部门在PTA中的自由化程度一般也相对提高。各国均增加了开放领域,有些国家甚至在资本市场服务如债券、资产管理等GATS不开放的领域也增加了有限的承诺。(4)区域服务贸易的开放达到较高的开放层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三个层次:非歧视、相互承认和国际协调。GATS一般停留在非歧视,而PTA可进入后两个层次。

2、由于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各国都认识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共赢效应,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都在维护其具有比较劣势的服务行业,形成了一种格局,即各国极力主张对其优势服务部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对其劣势部门加以严格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只是有限地推进了地区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但其示范效应却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土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将有利于该地区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3、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服务贸易壁垒总体差异显著。由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程度以及服务业比重不尽相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在贸易限制性程度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着一种较强的相关性。人均收入高,服务业的开放度也就高。作为国际性金融、海运、空运中心的新加坡的开放程度是最高的,尤其在金融领域;马来西亚的服务贸易壁垒也相对较低,尤其是电信、离岸金融和保险及运输服务业,但是银行业的限制较多;泰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较高,但运输业壁垒较多,特别是陆路运输;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如印尼和菲律宾不仅设置的壁垒覆盖广泛,而且规定也更为复杂和难以掌握,另外政策透明度相对较低也使得很多隐性保护措施的存在成为可能,尤其对于国外运营商的限制非常严厉;中国服务业开放水平已经超过发展中国家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开放领域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lO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全部向外资开放,但在运营过程又存在较高的隐性成本。

4、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行业壁垒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与东盟国家存在行业差别,部门之间的发展不均衡,贸易壁垒存在结构性的差异。其中金融服务业垄断性较强,存在引发金融危机潜在风险,各国开放都十分谨慎,保护措施覆盖面和程度较高;电信业垄断性较强。国内市场较小。为防止国外电信巨头垄断国内电信市场,尤其是基础电信业务,因此,对于国外产品提供者的限制较高;海运行业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尤其是内河航线的运营,都对国外服务商设置了较大的市场准人限制;其他一些公共性强的行业如航空、邮政、电信、铁路、广播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严格阻止外国服务业的参与。会计和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限制存在较高的国民待遇歧视,专业性人才主要由本国提供;分销、建筑工程等竞争性较强的行业限制程度较小,进入壁垒和营运限制不高。

5、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经常保护现有的服务供应商,使之免遭竞争——无论是来自本国的或外国新人市者的竞争,这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效应和服务贸易改革的政治经济结构相关。行业贸易壁垒分析中发现,限制措施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它们并不总是歧视外商,在银行业,只影响外国参与者的限制措施是那些限制参股者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求其采取与当地参与者合作的合资企业的形式;或限制经理主管人员短期或长期流动。其它所有限制措施都可以对等地应用于国内的新进入者。这些限制措施包括对银行许可证数量或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对银行基金筹款、放款的地点和方式的限制,以及对银行能否经营其它业务(如保险或证券)的限制。与此相类似的是,对于法律服务,有一些限制措施只对外国从业者有影响以及开业是否需要配额和需求测试。其它限制措施同样影响本国从业者,这些措施包括对参股者的限制,机构创建形式(如法人机构是否被批准)的限制,对许可证的发放和委托授权要求的限制。

6、中国-东盟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如各国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部门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服务贸易协定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较为宽松,部分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