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管理

距离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已过去两年,我国P2P(对等网络)、第三方支付及众筹模式等多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已经进入“井喷期”,某些领域规模甚至处于世界领先位置。

互联网金融的火箭式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革新结合的产物,在融资领域内的重大创新,必将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

2014年新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对众筹模式监管的创新,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互联网众筹发展概括

1、众筹模式界定

国际证监会组织将众筹融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我国众筹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其中股权型众筹争议非常大,很容易触及到法律底线。国内知名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红岭创投、人人贷等。

众筹融资正在蓬勃发展,同时也在全世界范围内遇到了合规性问题。特别是股权众筹,在不同国家所受监管待遇大相径庭,有些甚至不为现行法律所允许,因此在实践中众筹平台会采用各种变通方法规避法律风险。

2、众筹现状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非法集资有四个界定要素,而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与这四个要素一一对应,即:未经审批、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销售、承诺一定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宜信(重庆)等5家网贷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被清退。2013 年9月16 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和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国内目前几乎所有的众筹模式都提供本金担保,担保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本金担保,包括声称不承诺保障本金的拍拍贷。另一种是对于欺诈行为先行赔付的方式,即点名时间模式的众筹平台。这两种模式都使得众筹平台担负着双面的责任,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使得众筹演变成间接融资方式,交易双方违约的风险都指向众筹平台。

对重庆5家中介机构的调查发现,其注册资本从3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但年交易量最多的高达5亿元。中介机构没有市场准入制度限制,注册资本低,自身资本实力不足导致担保能力有限,投资人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3、众筹发展的主要问题

目前,众筹模式存在不合规风险,市场准入、投资者与融资者条件限制、资金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监管空白。众筹模式的发展正处于没有既定模式可寻的探索阶段,综合以上股权众筹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的问题。众筹一般认为应是向社会公开进行的,但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不允许公开发行,向特定的人发行不能超过200人。因此众筹模式面临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问题,包括前期对于众筹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后期对平台的监管等。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众筹融资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三是关于投资者与融资者限定范围问题。众筹平台未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从根源上防范投资风险。股权类众筹模式一般应针对投资人的财产状况、投资金额的上限、融资者财务风险,进行适当限制,避免不合格投资者与融资者过度的财务风险。

四是关于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隔离问题。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托管上。众筹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相关机构的监督。

二、众筹法律风险管理

1、主要法律依据

2014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布了《管理办法》共有七章,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由此确定了众筹的监管主体;第二章对众筹平台的概念做了界定,并对备案登记与平台准入问题做了规定,明确了平台职责与禁止行为;第三章规定对融资者与投资者需要实名注册,明确了融资者范围及职责,众筹的发行方式及范围,包括禁止行为。界定了投资者范围与职责;第四章、第五章是关于备案与信息报送的内容;第六章规定了自律管理的有关内容;第七章是附则。

《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需要具备六项条件才能够建立股权众筹平台,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融资者的资质与信息披露制度等也做出了规定,《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但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虽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由此可见,股权众筹融资的有效性能更多的取决于现行法律制度如何控制股权众筹模式法律风险,并同时为其保留创新的空间,要想真正实现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的目的,必须由证券法规定给予股权众筹一定的豁免空间和创新余地。

2、法律风险及应对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运营的合法性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规定,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股权众筹发展在证券发行方面受到约束,其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三条法律红线不能突破。第一,非法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另外,还须做到以下方面: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告知投资风险以及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三、众筹发展展望

目前,国内众筹领域融资资金规模基本被股权类众筹所占据,但股权众筹领域的资金缺口仍旧巨大。今年两会提出要加快资金周转,优化信贷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随着《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众筹模式从无序到有序,业界预判互联网金融将会对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冲击。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众筹模式之于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股权众筹平台上线速度将加快。

然而,任何金融创新都能带来效益和风险,互联网众筹模式亦无例外。对众筹模式出台监管措施目前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便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