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主政治制度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可行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主政治;自治权利;完善;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101-01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及发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从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到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与“联邦自治”“民族自决权”有本质区别的制度。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二、民主政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民主政治应该是让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自己的权利利益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及发展使中国人民真正地享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多方面的民族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充分享有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立法、经济、文化教育,组织制度等方面享有自治权。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行使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下,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还以整章形式规定了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刚性的,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但它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这一权力所体现的本质就是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践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实行自治的核心理念,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

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方面也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而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性正是“自主性”,例如财政预算支出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在教育方面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建立民族高等院校,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在文化方面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在医疗事业方面,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国家还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建设事业。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意识淡薄。经济文化落后及由此产生的自治意识淡薄,是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得不到很好实施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意义上看,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对自治地方的一些群众来说,无疑是一纸空文。不少农民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所在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知之甚少,而很多普通农民根本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自治法规的内容。多数民众自治意识和自主意识的淡薄,严重影响了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贯彻落实。因此提高民族自治意识就必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政策,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文化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座谈会,文化教育节,颁布实施条例等,使民族自治意识做到家喻户晓,并牢固树立自治意识,把实施条例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作为政治建设的保障,文化建设的需求,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助推器。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未能及时修订。据调查,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除了章节结构、称谓以外,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十分相似,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对照,照抄照搬的地方比比皆是。没有自己的特点,缺乏具体灵活的措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最大的问题所在。制定自治条例要根据宪法和自治法,但依据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在解决共性和个性的问题上,自治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个性方面的问题,要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中存在的特殊矛盾和突出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的领导机关与自治机关的关系,促进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制定。提高自治机关的自治能力,制定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自治条例,充分落实自治权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尚未能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难免有些误差,因此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成了当务之急。除了普及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教育外,作为知识分子阶层就应该充分正确理解这项制度的优越性,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落实方法,使民族地区人民充分享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贯彻落实,更好的促进民主政治制度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版

[2]杨虎德.青海民族工作的实践与讨论[M].西苑出版社,2011版

[3]吴仕民主编.中国民族理论新编[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版

作者简介:王新帅(1989-),女,山西高平人,青海民族大学2011级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