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情境创设要求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一个系统的教学方法工程,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案例的情境创设是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案例教学法应通过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延伸性、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的案例情境创设,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十分有利的学习情境和提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广阔平台,从而演绎精彩、高效的学习过程。
  【关键词】法律基础 案例 情境创设
  
  上世纪20年代,案例教学法叩响了教学领域的大门,并以传统教学法所无法比拟的独特功效和魅力而备受欢迎。迄今,案例教学法已深入到教学领域的众多学科,逐渐发展成为独具一格的新教学模式,备受教学界的瞩目和推崇。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备受欢迎和推崇,原因就在于它能通过案例来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十分有利的学习情境和提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广阔平台。因此,可以说案例就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案例的情境创设是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在工商管理教学以及法学中的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教学中,正是一个个极其经典、生动的案例,使教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就犹如璀璨的礼花闪烁在课堂的天际,照亮了学生求知的道路,使学习的过程显得无比的精彩和生动。而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由于教学内容主要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商法、经济法等内容,理论性和规范性都很强,注入式的传统教学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刻板空洞,枯燥乏味,“理”“实”脱节,导致学生不乐学、不易懂、学难致用,对高职学生来讲,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当案例教学的春风吹拂过教学的课堂时,学习的蓬勃生机便犹如沙漠中的绿洲一般显现出来。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环节—案例的情境创设,案例教学仍将会再次流于形式,沙漠中的绿洲也将成为昙花一现的海市蜃楼。并且,由于受到教学内容的局限,可供案例取材的实例又大多平实、零星还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怎样才能把握好案例情境创设的环节,使案例依然精彩,使案例教学的魅力不减、成效依旧?要解决这个问题,明确案例情境创设应符合哪些具体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从创设一个十分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情境出发,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真实性
  
  知识本来就源自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人类认知世界的成果,而教学的使命就是要将这一成果通过教学活动使新人得以传承和发展。案例教学法的最独到之处就在于把知识的学习过程又放回到知识获取的情境中去,使这一过程更生动,使知识在这一情境中再度被激活,从而更易得到理解和发挥。学习者在这一学习过程中学会的不仅是知识本身,还从中领悟到怎样从实践中获取知识的方法,提升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这种功效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要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这一优势,首先就要求案例所创设的学习情境应是自然而真实的,即具有真实性。唯有自然而真实的案例情境,才会使学生产生仿佛身临其境的感觉,自然而然地进入情境之中开始探索学习的过程。因此,作为案例的事例或问题必须是现实中发生过或可能会发生的事例或问题,而不是杜撰的、虚假的事例或问题。案例是案例教学据以展开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案例教学是建立在虚假造作的案例基础之上,那么案例教学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
  
  二、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
  
  如上所述,案例教学法的独到之处是能够通过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将知识的学习过程放回到知识获取时的情境中去,这是一种认识过程的回归。但这种回归决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也不是泛泛的情境再现,而是一种螺旋式的更高层次的回归,是一种更经典的情境再现。对于某一具体的知识来说,它往往是由许多人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实践活动中,经过长期的探索、感悟和总结才最后以人类智慧的结晶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所以,知识的获取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渐进认知过程,再现这一过程既不可能,也不必要。这就要求案例对获取知识时的情境再现应该是一种新的高度上的再现,是一种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浓缩而典型的真实情境的再现。因此,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是基于实现某一教学目标的需要而创设的特定情境,应当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高度的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针对性是指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与所要掌握或运用的知识有着必然的紧密的联系;典型性是指案例情境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包容性是指案例情境应有丰富的内涵,应基本包含学习任务要求的多个知识点;延伸性是指案例情境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前瞻性和扩展性,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针对性,就会导致案例教学的目标不明确,学生面对案例而不得要领;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典型性,案例教学就不能完成由个案到一般的升华过程,不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包容性,就会导致多个知识点的学习需要多个案例来完成,不仅会使一堂课的教学过程显得拖沓零散,甚至会割裂知识体系有机联系的整体性而导致学习的片面性;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延伸性,就会导致案例教学就事论事的局限性,不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限制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由此可见,案例创设的情境如果不具备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案例教学法的功效就会大大降低,成功度将大打折扣。
  
  三、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以例激趣”是案例教学法较之其它教学法的又一大优势。枯燥、深奥的理论令人学起来艰涩乏味。同样,枯燥和过于复杂的案例情境也提不起学生学习探究的积极性。因此,在考虑案例情境设置的真实性以及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案例应尽可能简洁明了,应以学生认知的“最邻近发展区”为起点设置情境,易于学生完成从原有认知水平到新的、更高的认知水平的跃迁。案例创设的情境应鲜活生动而不乏幽默,引人入胜,又令人回味,能够激起学生的探究热情并感受到学习的快乐,从而充分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展示出案例教学法的无穷魅力。
  笔者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根据上述要求来设置案例情境,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例如,在“产品质量责任”章节的教学中,笔者根据教学目标精心编写了“都是化妆品惹的祸”案例:小张是个爱美的姑娘,她在镜子前左顾右盼,觉得自己样样都长得挺美的,就是皮肤太黑了。于是去一个“靓丽”化妆品商店购买了一盒价格不菲的换肤嫩白霜,按照说明书上写的早晚各抹一次的用法,晚饭后坐在电视机前,一边看电视,一边反复将换肤嫩白霜涂抹在脸上轻轻按摩,陶醉在不久就可变成白雪公主的美好遐想中。晚上睡觉后不久,她觉得脸部又痒又痛,第二天脸部红肿得厉害,皮肤溃破流黄水,无法去上班工作,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痊愈,但两边脸颊却留下了两块难看的疤,原先的“黑里俏”变成了“疤拉脸”,连男朋友也告吹了。小张向“靓丽”化妆品商店索赔,商店声称该换肤嫩白霜是“前卫”日用品化工厂委托其代销的,小张又打电话到“前卫”日用品化工厂索赔,该厂又辩称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是有个别的过敏反应,造成小张脸部毁损的原因是使用不当引起的过敏反应,厂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该怎么办?这一案例所设置的情境有着现实中的原型,符合自然、真实的要求;案例是针对产品质量法的学习任务来设置情境的,情境中的各个情节分别与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构成,以及产品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案例创设的情境又是经过现实中的多个原型加工形成的,颇具代表性。对此案例的解决方案,完全可以成为处理类似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范例,因此,具有典型性;案例情境涉及了产品质量法的各个主要知识点,通过对案例问题的解决,学生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将会有一个全面、基本的了解,因此,具有足够的包容性;案例情境还分别涉及到此前学习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之后将要学习的解决经济争议的方法问题,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延伸性;而案例设置的情境简洁明了又非常贴近生活。案例中,小张因爱美而成为产品质量受害人的遭遇,引起了正处于爱美豆蔻年华的学生们的极大关注,案例用语又不乏生动和幽默,因此,当案例呈现于课堂之后,学生们立即被案例情境所吸引,饶有兴趣的在此情境中积极扮演着小张、商家、厂方、法官等不同的角色,从消费者的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以及产品责任的构成、承担等不同角度寻求法律依据,思考、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案例就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有利的学习情境,为之后的教学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法并非只是在课堂教学中简单的引用案例,广义的案例教学法应是一个包括“哈佛模式”案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案例解说法在内的系统方法工程。它应通过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延伸性、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的案例情境创设,激发学习者极大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吸引学习者进入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创设的案例情境,成为身临其境的角色扮演者,或领会、知晓,或运筹帷幄,教学目标便在此过程中得以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傅建明.教育原理与教学技术.广东教育出版社.
   [2]顾明远.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3]案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法.2007.
   [4]赵勤明.案例教学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