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一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X 公刑拘字(2007)X 号 李 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 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中学读书;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10 天;

XX 年至案发时在 XX 乡 XX 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XX 市 XX 县 XX 村女村民叶 XX 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 XX 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并在李 XX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XX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 XX 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 XX 进行了监视。

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 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 XX、刘 X 2008 年 9 月 10 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XXX 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 公诉字(2007)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 XX,男,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 县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 XX 的侄子,2003 年前随在 XX 学校读书时 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 XX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 所。

违法犯罪经历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 带他,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 时候,听到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 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XX 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 XX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 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 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 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 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 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 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 XX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 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XX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七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 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公安局印) 2007 年 5 月 7 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 XX 现押于 XX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二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XX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 XX 号 被告人孙 XX,男,28 岁,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市一个工人家庭, 本人为 XX 市 XX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XX 市 XX 路 XX 号,孙 XX 小学逃 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 年 3 月,因盗窃犯罪被 XX 市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XX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01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 XX,女,住 XX 市 XX 路 XX 号,2000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 人 XXX。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XX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 于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XXX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 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XXX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XX 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 下看见章 XX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 XX 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 饵, 将章 XX 引向 XX 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食 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 1 时左右,孙 XX 才把章 XX 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XX 用双手将章 XX 掐死然后把章 XX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 XX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 刀一把,还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 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 XX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 解,当夜,孙 XX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 XX 买了细 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 6 日中午和 7 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 人分尸之前,孙 XX 曾向好友李 XX 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 多活二十年, 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

“小孩最好哄, 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 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 那人不好吃” 等等。孙 XX 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XX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
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 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
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
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 词 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 XX 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 现场勘查笔录。

(5)、司法鉴定报告孙 XX 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XX 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 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 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 XX 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 XX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2007 年 10 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 XX 现羁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法律文书作业 3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X 刑终字第 XX 号 原公诉机关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X 浩,男,生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汉族,出生地 XX 省 XX 县,初中文化,原 XX 市 XX 厂工人,住 XX 市 XX 街 XX 厂宿舍楼 X 栋 X 号, 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辩护人 叶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X 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汉族,出生地 XX 市 XX 县,初中文化,原 XX 市 XX 厂工人,住 XX 市 XX 街 XX 厂宿舍楼 X 栋 X 号, 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 月 22 日被捕, 7 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审理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X 浩犯 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X 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 X 抢劫罪一案, 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07)X 法刑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 X 浩、原审被告人鲁 X 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XX, 审判员许 XX、张 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 员刘 XX 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 X 浩、及其辩护人叶 XX,上诉人鲁 X 成及其辩 护人王 XX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X 成于 2007 年 5 月间,得知王 XX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 结被告人秦 X 浩、 被告人李 X 多次密谋行抢, 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乘王 XX 不在家,手持 刮刀、改锥闯入王 XX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 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 X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X 成、被告人李 X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X 抢走 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 X 浩、 被告人李 X 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 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X 成。

案发后, 被告人鲁 X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2007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 鲁 X 成、被告人李 X 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 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 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 X 成勾结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的供 述等。原判认为,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 被告人鲁 X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X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 鲁 X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
被告人李 X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 6 年。

上诉人秦 X 浩、 上诉人鲁 X 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 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 量刑过重。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 鲁 X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X 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X 成犯 抢劫罪,被告人李 X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 X 成、上诉人秦 X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XX 审判员 许 XX 审判员 张 XX 2007 年 11 月 12 日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XXX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XX 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X 民初字第 25 号 原告孙 X 杰,男,1946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退休干部, 住 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

被告孙 X 林,男,1985 年 5 月 31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 XX 制药厂工人,住 XX 市 XX 街 X 楼 X 号。

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 本院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受 理后,由审判长张 XX 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孙 X 杰和被告孙 X 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 X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 年 8 月,原告孙 X 杰经被告孙 X 林的父母请求,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 收被告孙 X 林为养子, 养父子关系确定后, 同年 9 月 1 日,原告孙 X 杰将被告孙 X 林的户口由原籍 XX 省 XX 县 XX 村转至 XX 市,并为被告孙 X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X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每月给被告孙 X 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05 年 8 月,被告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 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 2007 年 10 月上旬,因被告孙 X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 X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 孙 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 台搬走,原告孙 X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 下,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 X 林脱 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X 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 X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元的工资全 部交给原告孙 X 杰,被告孙 X 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X 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 告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X 杰家, 但是在节假日还 去看孙 X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 X 杰再也不给被告孙 X 林零花钱。原告孙 X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X 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 X 杰,买了食品和生活 用品。原告孙 X 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X 杰处 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 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 X 杰退回被告孙 X 林所交 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 X 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 X 杰负责 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 X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X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 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 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 X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X 杰 出去散步的机会, 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 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X 林的错误,原告孙 X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X 林还请 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 X 杰和被告孙 X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 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 被告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 X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X 林请假照顾,尽了一 定的义务, 原告孙 X 杰在被告孙 X 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 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X 杰;

三、 原告孙 X 杰付给被告孙 X 林 3000 元钱作为被告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 X 杰、被告孙 X 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XX 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 XX 审 判 员朱 XX 审 判 员王 XX 2007 年 12 月 3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法律文书作业四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公 证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 XX,女,1962 年 8 月 2 日生于 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号楼 X 单元 X 号。

本人 1980 年 9 月考入 XX 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 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 年 7 月在 XX 大学中文系任教;
1989 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 年 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 XX 1997 年 12 月 20 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 件。

二、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红,女,54 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栋 单元号。

被告人 赵某, 男, 岁, 57 汉族, 大学本科毕业, 住在宿舍楼栋单元 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 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 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 1977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02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 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 住在一起。2005 年 9 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 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 XX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 妻”名义同居。2000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 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 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 5 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 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 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 居的证词 1 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1 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1 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 年 4 月 16 日 精选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