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

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通知规定,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公布。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8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现就近期支持东北振兴提出以下意见: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通知对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分别作了相关规定。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