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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人民法院 事 卷宗 正 卷 年度 字第 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审判长 员 员 书记员 收案 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 日期 年 月 日 原审 法院 有关 案号 一 审 结 果 二 审 结 果 再 审 结 果 归档 日期 保管 期限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 宗 目 录 序 号 文 书 名 称 页 次 备 注 立案审批表 案由 更改女儿监护权 收到拆状 日 期 2003年12月7日 当事人 李兰芝 诉 状 内 容 摘 要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立案时间 2003年12月7日 案件编号 ( ) 字第 号 发出受再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兰芝,女。

被告盛凡军,男。

诉讼请求 1.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帮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3、盛小欣祖母的语言。4、李兰芝的陈述。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

此致 K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兰芝 2003年12月7日 K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养活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
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方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招待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3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持迟延履行金。

K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本院受理的()民字第号,你方与盛凡军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

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处长举证期限。

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应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的原因、取证的内容和待证事实。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并经我国驻该另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有关手续。提出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或者其他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规定交纳保全费。

十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你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 十二、向本院提供的各种书证及其他文字资料一委采取A4纸,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手工书写必须便用符合档案材料要求的工具。

十三、有不明事宜请拨打电话询问。

十四、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 年 月 日 (庭 印)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李兰芝 通知地点 通知人 提交证据期限10天 (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 具体举证内容要点(由主审人填写) 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 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 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 4、李兰芝的陈述 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李兰芝 你与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及时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限你在本院指定提交证据期限10日内依法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具体举证内容要点(由主审人填写) 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 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 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 4、李兰芝的陈述 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 K县人民法院 传 票 案号 ()字第号 案由 变更监护权 被传唤人 盛凡军 工作单位或住址 K县部队 传唤事由 变更盛小欣监护权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K县人民法院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审判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联送被传唤人 K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由 案号 ()第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备注 送达人 填发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盛凡军 男 19年月日 汉族 K县居民 K县部队 因答辩人盛凡军与被答辩人李兰芝有关变更监护权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李兰芝对盛凡军提起诉讼, 此致 K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李兰芝 受委托人姓名 赵 性别女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电话139 现委托赵律师在我与盛凡军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李兰芝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函 ()代字号 K县人民法院 贵法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现在原告已委托本所赵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一审判决日止。

特些公告。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份 证据交换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K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李兰芝 被告方盛凡军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 书记员孔 审判长(员)宣布对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的证据交换。

记录如下 证据目录 院 诉证据( )号 案由 原告方李兰芝 提供的证据 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 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 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 4、李兰芝的陈述 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出庭证人名单 被告方盛凡军 提供的证据 1、 2、 3、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出庭证人名单 年 月 日 (院印) 离婚协议书 立协议人盛凡军,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K县。身份证号码。

李兰芝,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K县,身份证号码。

盛凡军与李兰芝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登记结婚,现因协议离婚,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盛凡军、李兰芝的婚生女盛小欣归盛凡军抚养,但因盛凡军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盛凡军 李兰芝 2000年4月21日 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K县人民法院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准备庭审理笔录 本院于年月日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常、李、马组成准备庭。书记员孔担任记录。在检察长姜的参加下,审查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

K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K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 印) K县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字第号 赵 本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定于年月日在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希你作为本案的法律代理人人准时出庭。

年月日 K县人民法院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审判人员 被告知当事人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审判员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告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由 、 、 三人组成。

问以上组成人员你听清楚没 答听清楚了。

法庭审理笔录(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 书记员孔 审判长现在开庭。

今天,K县亿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王担任审判长,与常、李、马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孔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赵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当事人有权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可以委托代理人。

四、可以进行辩论。

五、提供证人、证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

七、可以请求调解。

八、可以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九、可以提起上诉。

十、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十一、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有权请求回避。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更换上述人员。

原告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 遵守诉讼秩序。

三、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状。

民事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K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兰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兰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原告李兰芝要求变更监护权,其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盛凡军并没有按其在离婚补充协议上所说的,按现物价给抚养费。

2、本案被告盛凡军并没有尽到其监护权。

3、因为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其监护权以至于对当事人盛小欣不再去上学,这对盛小欣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衩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以上理由,请求法院给予我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李兰芝合法的权益。

此致 K县人民法院 K县律师事务所 赵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本院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审判员常、李、马 书记员孔 王现在合议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2003年12月7日,李兰芝起诉到本院,要求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本案原告李兰芝对盛小欣进行监护。

常本案被告盛凡军没有给抚养费说明理由了吗 王被告盛凡军并没说明正当理由。

李既然被告没有说明任何理不给抚养费的理由,而且他本人又是盛小欣的法律监护人,也就说明他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马我同意李的意见。

王那既然这样我觉得李兰芝要求变更对盛小欣的监护权是合理的。

常同意。

李同意。

马同意。

合议庭意见 将盛小欣的监护人变更为原告李兰芝,被告人盛凡军因没有尽到其监护人的职责,要求其被上抚养费,并在变更监护人后直到盛小欣18周岁后,按物价每月给其抚养费。

本人签字 王 常 李 马 年月日 K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兰芝,女,K县 委托代理人赵,K县律师事务所 被告盛凡军,男,K县 原告李兰芝诉被告盛凡军变更监护权一案,本案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兰芝的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培养芝起诉称 被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芝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协议;
2、李兰芝与盛凡军离婚补充协议;
3、盛小欣祖母的证言;
4、李兰芝的陈述;
5、对盛小欣询问的笔录。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上诉状中所说的情况属实,被告确实没有按照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的按物价给抚养费,而且被告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以至于盛小欣不再去上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盛小欣监护权变更为李兰芝。

二、盛凡军应该按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按物价给抚养费元。

三、在盛小欣监护权变更后,盛凡军必须按现物价给抚养费,有条件可一次性付清,无条件可按月付给。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盛凡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 代理审判员常 代理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马 年月日 书记员孔 K县人民法院 宣 判 笔 录 案 由变更监护权 宣判时间年月日 宣判地点K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院 审判长王 审判员常、李、马 记录员马 出庭人 到庭当事人 本院受理李兰芝诉盛凡军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在宣判如下 一、盛小欣监护权变更为李兰芝。

二、盛凡军应该按离婚补充协议中所说按物价给抚养费元。

三、在盛小欣监护权变更后,盛凡军必须按现物价给抚养费,有条件可一次性付清,无条件可按月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上诉状付本一份,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K县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宣判人 书记员 从此案看监护权问题 案例 原告,李兰芝,女 委托代理人赵 被告,盛凡军,男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评析 一、盛凡军、李兰芝与盛小欣的法律关系 盛小欣的抚养权归盛凡军,但因被告盛凡军在部队服役不具备抚养条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可由本案的原告李兰芝代为抚养,可被告盛凡军于2000年4月21日协议离婚后,并没有按离婚补充协议里所说每月给原告李兰芝抚养费200元。原告在被告盛凡军没给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了其女儿二年多的时间,后于2002年9月将盛小欣送到其祖母家与其共同生活,但因其祖母身体有病,其住所离盛小欣就读的学校距离较远,又隔一条河,故造成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被告盛凡军是盛小欣的法律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监护的内容包括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即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务产权和精神权利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后,我认为,为了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社会群体应给以此更大关注的同时,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