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之法哲学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案件指导制度;合理性
  
  迄今为止,我国检察机关尚未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依循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思路,要求检察机关建立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高涨,逐渐成为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一种共识。如何弥补成文法不足,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统一是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践难题,而世界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历史趋势及典型案例自身的示范功效为攻克这一难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思路。(注:有关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目前各地法院的改革尝试方面的内容可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案例指导制度是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接近正义、寻求和谐的制度创新。
  在笔者看来,案例指导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它意味着我们从追求完美立法的幻景到现实的回归,试图建立将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相接洽的制度体系;意味着从法律的刚性迷信中解脱出来,试图建立一种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和软约束相匹配的制度机制;意味着从法律体系发展的自闭观念中解脱出来,试图找寻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的制度机制。一句话,意味着我们对法律的和谐价值的追求:建立一种刚柔相济的、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一种有着对社会生活极大回应性的法律体系。而从理论上研究其建构的根基,是法哲学的任务。因为,“法律体系的匀称性、其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逻辑上的协调性,这些都是蕴涵在我们法律及法哲学之中的价值”。
  首先, 分析其构建的外在必要性:
  其一,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由此观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是解决司法不统一现象的应有对策,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策之一。但如何加强案例指导,就必须把研析问题的起因——司法不统一现象作为其逻辑起点。
  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是往往忽视被害人利益,二是容易造成司法不公,三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通过以上分析,检察官所享有的起诉裁量权,迫切需要检察官像法官那样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
  其二,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不完整性呈待填补。“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在我国缺少一个有效的基于成文法体制而设计的补充机制,以弥补成文法因自身属性而造成的矛盾和困惑、规范司法裁量权和统一司法标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那是在制定法存在矛盾、模糊或缺漏的情形下,法官适用法律时因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可能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判案,只有法律才具有绝对的权威,法院的判决如符合法律则具有权威,如不符合法律则不仅不具有权威,而且要加以纠正。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准司法机关和法律守护人,由其负责审判监督,可使检、法形成互相制衡局面,即法院对检察院的起诉实行制约,而检察院则既控制法院的裁判入口、限定审判范围,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从而防止检察权、审判权被滥用和误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通过为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来规范司法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案例指导制度是基于制定法本身存的特殊属性而设计的,通过运用检察官智慧,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一致性,来实现同等对待的形式正义的司法保障机制或法律适用机制。因此在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法律结构中注入案例指导制度,既能为平等——同等对待的价值目标预设普遍的规则前提,又能避免因成文法固有属性所带来的在正义进程中所遭遇到的阻却和困难。
  其次,研析其构建的内在合理性:
  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实现了法律调整机制的硬约束与软约束、静态与动态的相洽与协调,实现了法律体系自身结构的和谐,最终实现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和谐。
  人类生活的秩序范式需求决定了法律调整机制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制模式。因此,法律调整机制也只有在与社会生活的关联互动中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实现有效的回应,因此,一方面法律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成为法律本身的一种重要属性,一种存在的形式合理性。
  在我国,成文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因此人们习惯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简单地看做是一种单一的信息交换关系。希望“通过在系统本身产生知识,法律生产一种‘自治的法律现实’。它据此来修正自己的运行,而无须任何与外部世界的实在接触”。按照法律的自创生理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典型的“按照输入/输出模式看待立法或者简单地把它看成一个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是一种“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社会改变的线性因果关系的思想”。
  司法或检察官是推动正义实现的不容忽视的力量。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在我国制定法的框架下,于司法环节建立的一种补充机制,以期借助司法或检察官的创造性,将法律精神透过硬性的规则普照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同时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排除司法中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势力的干扰,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因此,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部结构来看,案例指导制度是彰显司法理性.实现我国法律调整机制合理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是寻求法律体系“刚与柔”、“动与静”和谐的制度设计。
  最后,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
  1.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2.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程序。
  4.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与格式。
  5.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汇编和推翻制度。
  总之,从法哲学的视野观之,检查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既存在形式合理性,也存在实质合理性。案例指导制度在实现公正司法,实现同案同判即形式正义方面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形式合理性;案例指导制度在实现法律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法律体系自身以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和谐方面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实质合理性。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与支持,否则即使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制度也可能因缺乏实施条件而南辕北辙。从两大法系判例发展的內在理路来分析,“司法自治与司法过程开放是前提”。由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框架下,思考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审判、如何实现法律职业自治以及法律方法的自治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