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研究

摘要:以GATS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电信服务贸易部分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规则框架和相应义务基础上,结合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电信服务业做出的具体减让以及按分部门提供模式区分的承诺程度来说明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的进程,最后提出一些关于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关键词: GATS;电信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18-0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果,为国际服务贸易确立了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原则与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具体承诺。

一、GATS下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和相关义务

(一)GATS下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

(1)GATS框架协议。它规定了各成员在包括电信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中应承担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2)GATS框架协议中附录部分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简称电信附件)。它规定了各成员在电信服务贸易方面应承担的基础义务。(3)部分成员(55个)于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由《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它规定了这些成员在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开放中应承担的具体承诺义务以及政府应遵守的电信服务管理原则。(4)《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九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与通信服务有关的内容的承诺。它详细规定了中国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外资准入时间、地域和持股等方面的具体承诺。

(二)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框架下的相关义务

1.在电信领域承担GATS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根据最惠国待遇要求,中国应无条件将其在基础电信协议承诺表中做出的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应给予每一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具体承诺表规定的待遇标准。并且在未做出具体承诺的电信领域,中国也必须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包括WTO成员和非成员)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根据透明度要求,中国必须及时公布与电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包括影响外国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市场准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及服务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

2.履行GATS电信附件(包含七个条款)规定的基础义务,允许外国服务业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境内或越境进入和使用中国公共电信网(公共传输网)及其服务,具体而言,包括:购置或租用其进行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设备、将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公共电信传送网进行连接、获得任何成员方境内的数据库或其他机器可读的形式储存的信息等等。此外,不得在安装服务设施配备、收费等方面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3.遵守《基础电信协议》规定的关于保护竞争、互联互通、资源分配、普遍服务、许可证颁发、独立监管六大电信管制领域提出的原则性的管制要求;逐步消除中国原有的电信垄断经营者利用占有公共电信网的优势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与之互联的做法,规范电信业管理行为。

4.履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市场开放承诺,主要是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外资准入时间、地域和持股等方面的具体承诺。

二、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电信服务业做出的具体减让

如下页表1所示,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九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电信服务有关的内容的承诺如下:

1.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30%;加入后一年内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两年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寻呼服务。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30%;加入后一年内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两年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包括模拟/数据/蜂窝服务和个人通信服务。加入时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超过25%;加入一年后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加入三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五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4.国内及国际业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以及国际闭合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加入三年后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25%;加入后五年后再开放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加入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分部门解读

表2是按照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和三种承诺方式细分的11个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情况。从通讯服务的开放程度看,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通讯服务在跨境交付上限制较严,虽然总体而言,通讯服务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的限制程度最为严格,但对于其他部门,已经开始出现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

四、关于中国电信服务业未来发展的思考

1.加快电信立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制订《电信法》。相对于现行的《电信条例》而言,修订的《电信法》有如下突破:电信资费将逐步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成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废除行政裁决等方法;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审批许可管理的做法,改为招标登记管理;对破坏网间互通者的最高罚款高达500万。对应以上各点,目前国内电信的相关问题如,国内电信业价格是否要放开、政监如何分离、互通如何保证等问题将一一破解。此外,应该按照WTO的原则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为电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体系,塑造更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中国对于电信业务经营,无论是基础电信业务还是增值电信业务,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审批控制制度,这种状况与国际上各国放松市场准入的总体发展趋势相悖,不利于中国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市场,未来应该放松事前的市场准入,改行政审批制为招标登记制;而对于基础电信业务市场,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应该建立起科学的市场准入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应该引入新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建立起更有竞争性的市场格局。

3.构建事前监管和事后追究体系,创造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从国际上来看,事前监管主要针对主导运营商,但首先要界定清楚业务市场,然后在对各个业务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管制义务。纵观中国的电信条例和法规,目前使用的是“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这一概念,并且是从互联互通的角度界定的,主要是指固网运营商。这种界定既缺乏全面性也缺乏科学性,中国应该在借鉴欧盟或者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主导运营商评估体系。明确主导运营商的概念后,确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评估标准,按照业务市场对各大运营商的市场地位进行重新分析和考量,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管制义务。同时,还应该加强事后追究体系的建设,对于发生关于互联互通、电信资费等恶性竞争事件的企业,相关权利机构应该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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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a’s Market Access of Trade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under GATS Frame

MENG Ying-hua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China’s Market Access of trade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Base on sector and trade model classification of china’s commitment condition on GATS, we propose some open market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 GATS; trade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market access[责任编辑 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