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行业扩围问题浅议

摘 要:自上海营改增试点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巨大作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同时体现,“扩围”呼声高涨。本研究根据将要扩围行业的特性和已出现的问题对将要营改增的行业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猜测,提出了预防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行业扩围,预防措施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试点方案,决定自2012年1月1目起,针对在上海市的部分现代型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部分现代型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营改增的特殊时期,还有部分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未改征增值税,为了健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必然会在今后的时间里对其改革,征收增值税。但由于未改革的行业都是较为改革困难或占经济比重较大,影响较深的行业,因此对在改革前应充分做好预估准备。

一、营改增将要扩围的行业现状

1、金融业、电信业

金融业目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电信业目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这两个行业都是与经济密切相关或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有着分公司众多、分布范围广、固定资产价值大、增值收入不好判断等特点。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为税基缴税。

2、建筑业、旅游业

建筑业目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旅游业目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这两个企业都是人力为主行业。有着行业内企业规模差异性大,成本以人力成本为主、存在收入分包等特点。以扣除支付给分包产业或代收费用后的收入为税基缴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110号文件显示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扩围将会面临的问题

1、税率设定高、缺乏足够的进项抵扣项目

将要扩围的四个行业都存在着,支出费用中以固定资产折旧、人力成本等无法取得进项税票的支出为主,特别是电信业、旅游行业中的景区行业初期固定资产投入基本以确定。预计在之后几年甚至更长时间里不会产生大规模的资产购进。因此如果按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110号文件规定的税率实行,企业税负不会减少反而会加大。

2、金融行业计税方法不合理

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110号文件显示,针对金融的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征收,按这样计算,营改增将造成银行几乎所有业务应缴税负增加。因为简易计税法下增值税税率如果按价内税调整,相当于价外税税率为5.66%,银行业所有业务(除佣金及手续费业务)的税负要高出营业税0.66个百分点,而且不能进行进项抵扣,造成金融业税负增加。

3、电信业面临销售政策调整

通信运营商为了增强用户粘性,普遍采用送手机“送积分”送积分“送话费”合作分成等营销方式。在营业税制下,此类营销模式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税,而在增值税制下,按照规定需要遵循视同销售原则,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仍要计征增值税,因此运营商的为了减轻税负,可能大幅修改销售政策。

4、建筑业分包企业利润可能降低

由于我国建筑业存在着大量的分包情况,来降低企业成本,而建筑工程中的最后分包企业大都只投入人力成本,不负责采购物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总承包商按分包金额以3%的税率代扣代缴分包商的营业税。如果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革后,按目前规定来看总承包商作为扣缴义务人将按照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这一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如果按照6%的税率税率缴纳增值税将会大幅降低分包企业利润。

三、未来增值税“扩围”中的注意事项

1、重新设定税率、增加进项抵扣项目

建议在开始进行扩围时,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税率,或增加企业抵扣项目。针对电信业、旅游行业中的景区行业等初期固定资产投入基本以确定且投入较大的企业在对新购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进行抵扣的同时,再增加对未抵扣过进项税的部分资产折旧进行抵扣。抵扣标准:可参考企业上年度所得税清算中资产折旧的百分比进行,具体可根据折旧额来划分不同档次的抵扣率。

2、改变金融行业的计税方法,对金融业业务分项目制定税率

因为金融企业大多规模较大,业务繁琐复杂。所以建议金融业收入应如现行物流业一样分项目制定税率。其中金融业负责的中介业务或间接收费等相关金融服务,可适用简易征收和3%的征收率;直接对客户收费的金融服务,可按正常增值税征收机制,进行进项抵扣。

其次建议金融业改革放在最后,并先实施地方试点。因为金融业交际行业多,影响大,占地方政府收入比例大所以应慎重推广。

3、活动收入应做好分类入账

因为电信业的竞争激烈,企业间服务雷同化高,可替代性强。因此销售活动激烈,对冲话费送手机等业务,应针对手机裸机实际收取的价格和给予的增值服务收入分类入账,按不同科目缴纳增值税。

4、建筑业底层分包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建议建筑业总承包商在针对采用包工不包料性质的分包企业应全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代扣税率以3%计算。以此来降低分包商税负。

参考文献

[1]王文华.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探讨[J].新财经,2013(8):204-01.

[2]石冰.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2(24).

[3]周祥,孔刘柳.“营改增”向银行业扩围分析[J].金融经济,2013(5).

岳佳坤,女,1984年,河南郑州,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