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2020年完成民法典,我觉得有点赶急了”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一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审。
  作为民法典中最早编撰的部分,民法总则的制订引人注目。从此次上会的草案内容看,它沿袭了民法通则的主体内容,同时又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关注度较大的修改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岁降至六岁;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为三年等。
  
  这些修改,大多体现了正在发生变化的现实。但其中有些修改,还是引发了一些争议。
  就这些修改背后的逻辑,《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民法典编撰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看法比较一致


  中国新闻周刊: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岁调到6岁,引起了一些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说,从10岁降为6岁,意味着从小学生降至幼儿园阶段。而让一个6岁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这样的调整是基于什么考虑?
  王利明:原来(10岁)确实太高了。因为八九岁的孩子已经要买东西,坐车,从事一些交易,按照原来的规定,交易就无效了,因为他(她)没有行为能力,这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另外,6周岁也是未成年人进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的判断。
  所以当时讨论以6岁上学为标准,将年龄下限进行调整,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外也确实有很多国家也是这么规定的。
  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認为,从10岁调整到6岁,步子快了一点。他建议调整到8岁。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是否还有其他的选项?
  王利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究竟是6岁好,还是7岁8岁好,这倒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降下来还是对的。
  中国新闻周刊:对中国孩子的成熟程度,有没有一些数据的支撑?
  王利明:有一些学者做过研究,可以证明10岁确实是太高了。
  中国新闻周刊: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王利明:首先,这个规定跟堕胎是两回事,不涉及(堕胎)这个问题。
  民法总则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以便胎儿出生之后能够健康成长。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比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胎儿出生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从案例来说,目前主要还是继承方面,为胎儿留下特留份。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的看法比较一致。

对法人的分类争议较大


  中国新闻周刊:还有争议较大的一个规定,是有关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指出,传统上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的做法,如在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多已改为按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区分。民法总则草案的这种分法是基于什么考虑?
  王利明:这个分法争议很大,在学界也争议很大。这种分类不能说没有根据,主要是采用民法通则中企业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是从那里来的。
  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分类太笼统,什么是营利性什么是非营利性,标准很不清晰。并且很多都无法分进去,像合作社,到现在谁也不知道它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国外一直存在争论,都是两种观点。
  中国新闻周刊:民办学校好像也很难归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佐书在审议时说,草案中“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的规定,可能会让很多拿出自己的房子、财物办学的人打退堂鼓。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时,这一问题就曾引起很大争议,并成为导致该法无法与其他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通过的原因之一。
  王利明:民办学校也是这样。本来应该是非营利的机构,但是又允许它获得回报。我在这方面的主张,可以看看中国法学会的民法总则建议稿,是建议采用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这种分类,比较科学一些。
  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个分法,还是借鉴民法通则的一些经验。但民法通则毕竟制定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经验不成熟,当时和现在的认识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互联网因素有体现,但还不够”


  中国新闻周刊: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郑功成委员在审议时说,中国目前已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值得特别关注。过去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但他感觉草案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整清晰。
  王利明: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传统美德。
  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因此,草案第二十一条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