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及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水利局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及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水利局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更好地促进襄州区水利事业发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近期,襄州区水利局多措并举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工作。

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按照人事调整情况,该局重新调整了襄州区水利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长杨全新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专题研究,推进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水利局专题召开局党组扫黑除恶工作会和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会上对区综治办关于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要求局属各单位要在工作群中转发“一封信”和“通告”内容,设置宣传专栏、宣传橱窗,确保单位干部职工全员知晓。重点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项目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水利工程行业,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在非法采砂、非法围堰、强占河道、霸占破坏水资源环境等黑恶势力。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该局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水利建筑工地、小区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水管单位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止目前,水利系统共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横幅15条,张贴扫黑除恶通告、致全区人民一封信共300多张。

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局办公室、局法规科、河道堤防管理处等科室或单位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对阻挠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水库管理、河道采砂等水利建设管理领域容易出现黑恶案件领域进行细致排查。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便于广大水利建设管理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投诉举报。根据水利工作特点,经过全系统再动员、再发动,我局已收集到水利建设管理、大水面承包、涉砂整治等三大类6条扫黑除恶线索,已整理上报区打黑办。

下一步,该局积极与区扫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全区水利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水利工作环境,促进全区水利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 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 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