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摘要】在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案例研究方法一直是主要的教学方法,更是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在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法条教条讲授,轻案例灵活分析,重注释法学理论,轻经济法学案例,重死记硬背法条,轻实践考察演练”的现象。教学内容僵化、生硬,教学方式更是“填鸭式”似的满堂灌,实践表明,传统教学方法既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从而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两张皮。经过系统研究,应借鉴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将案例教学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最主要方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学 案例研究法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理论界定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都将案例教学法作为研究生教育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学方法,这其实得益于其法律传统,同时也是法律实践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目标而具有鲜明的特色,这在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案例教学法由当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道尔教授于1870年创立。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案例教学的贡献在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一般做法是老师不去讲授抽象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是根据经典案例,由学生课前预习,准备自己初步的意见,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然后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最后由老师进行必要的总结。
  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就是教师从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定典型案例并与学生共同研究,使法学研究生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取理论知识、把握法学学术动态而且还能发现问题并训练法律思维和培养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以建构主义和人文主义为理念,以每一名法学研究生为教育中心,实现研究生的研究性学习。此外,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思维带来一定的冲击,进而在老师和学生的互动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方法特征
  (1)在思维方式上采用归纳性逻辑的方法。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概念。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律探索的积极性,从而 “使学生对学科的认识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原理上,与现實的教学实际相距甚远”。大陆法系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的必然结果之一便是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成果,致使学生思维僵化,缺乏创新。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辅助和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按照案例教学计划选取典型案例,最主要的是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合,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传授法学理论知识。
  (2)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般来讲,任何理论知识都是由生活实践反映出来的,如果缺乏对实践的观察和体验,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应然”与“实然”混淆不清、概念不分的困境,其原因也在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因为对案例性质的挑剔性和质量苛刻性,一般都是从现实生活发生的实际案例中选取。因为这些案例已经是早已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有相应的司法判决,学生可以亲眼见到和亲身体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的整体过程,进而也更有利于了解这种结合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3)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注重师生的动态互动。一般传统的教学方式的参与主体都是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而案例教学的方式并不是通过单向传输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而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这种“互动式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教师通过组织、引导,使学生在比较宽松的前提下深入探讨、辩论”。换句话说,这种教学方法得益于案例讨论的开放性和互动性,而种开放和互动不仅仅体现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也体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并且可以一直保持动态的良性循环。
  二、现今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面临的价值困境
  大陆法系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教育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英美法系法律职业性训练。这一背景就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多注重于单向传输和解释理论层面的知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即职业化教育,着力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案例教学也随之应运而生,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比如,在美国,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上仍然比较模糊,究竟是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依然不清不楚。这就造成一个严重的恶果即经过三年的研究生教育,毕业生仅仅学会背诵法条,但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并不能轻松驾驭,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只是皮毛,没有学会研究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就造成职业教育和单纯理论教育的矛盾;教学目的也出现法律职业型人才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陷入了两难困境——其究竟应该具有法学理辅助性工具价值,还是法律实践性价值?
  (二)在实践运行中,案例教学法与大陆法系现有的教学管理体制相冲突
  法学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司法背景是判例法的英美国家,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对案例教学是一种束缚。我国现有法学院的师资多为从学校到学校的职业经历,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堪忧。不少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对司法实践却一知半解,并且案例也是直接从书本上选取,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高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也就是说,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外, 更应当具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并且要始终站在相关司法实践的前沿, 掌握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当然,案例教学法还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 既能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加以科学的评判和引导,也能够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名牌法学院的教授经历大都十分丰富,既是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具有极高的理论功底, 同时他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司法实践者。如果一位法学教师只懂得理论知识而不了解司法实践,那么便无法自如驾驭案例教学方法。故此,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理应将教师素质的提高放到首位, 教师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