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踩踏事件探析责任阻却事由之期待可能性


  摘 要 2014年至2015年的跨年之夜,上海发生踩踏事故,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逃生出来的踩踏者对于自己踩踏他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分析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通过重点介绍“三阶层”理论的有责性从而引出期待不可能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相关理论,并比较德日刑法对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态度,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实际,得出踩踏者因期待不可能而免责的观点。
  关键词 四要件 三阶层 期待可能性
  作者简介:李伍妹、张元仕,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59-02
  事件回顾: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许,正值上海举办跨年夜活动,因很多游客市民聚集在上海外滩迎接新年,黄圃区外滩陈毅广场进入和退出的人流对冲,致使有人摔倒,发生踩踏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元旦本是个值得欢庆的节日,却因这一事故蒙上了悲剧色彩。如今事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除了悲痛之外,留给作者的还有关于法律的思考。本文不是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是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的自我挽救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作者将从我国传统刑法“四要件”和德日刑法“三阶层”不同角度分析思考本案。不同的法律分析、法律逻辑将得出不同法律结论。
  一、“四要件”下的有罪分析
  “四要件”理论体系是由前苏联所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所有的犯罪构成分为了: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由于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对“四要件”这种理论体系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对主体要件就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对社会实施严重危害的行为人或群体。本案的主体为踩踏他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客体就是指对我国刑法中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客体。犯罪的主管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对所造成的危害的行为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其中就包含犯罪目的与主观罪过等因素。踩踏他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踩踏他人者是明知自身行为会对社会以及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放任这种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是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在本案中有踩踏的危害行为,有死亡的危害结果,踩踏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四要件”学说很容易就能得出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结论。
  但是我们似乎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这样的逻辑推理似乎也超出了国民对法律的预期。法律不强人所难,很多人都表示自己在那种情况下,不是自己想去踩踏他人,而是自己被人流推着走,自己已经处于一种被行为强制的状态,面临自己不踩踏他人,就会被他人踩踏的境遇,法律应从人性出发,也最终将回归人性,上海警方也没有对该事件立案侦查,更没有刑事拘留相关人员,这也就表明警方认为这不是一起刑事案件。
  二、“三阶层”下的案件重构
  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的构成有“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当然还有其他学说,本文只讨论此两种学说。四要件说一直是我国传统理论法学所采用的理论,研究生等大型考试也是以这种理论为基础,但随着刑法理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客观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五个要素。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实施了踩踏行为,也因此造成了在客观方面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踩踏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过失、故意。其中过失就是对应当预见但是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轻信自己可能会避免这种危害的一种主观心态;而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的结果却仍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在这件事故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人带来生命危险,但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放任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符合主观的构成要件。从这里的分析来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违法性
  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是违背法律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构成犯罪,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也就是违反构成要件。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违法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侵害与威胁 。违法性和构成要件在德国刑法典中统称为不法。阻止违法性发生的事由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最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那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论,现在通说是法益平衡说,即被损害的利益要小于或等于被保护的法益,那么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说生命是可以度量的,生命是可以有价的,那么就存在价的多少不同,那么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挽救另一个甚至更多人的生命就是被允许的,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但是,法秩序要求生命不可以成为他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日本的木村龟二认为“生命、身体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相互比较的,尊重、保护人格是法秩序的基本要求,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是法的本质立场”,因此由于法的本质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故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踩死他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
  (三)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如果欠缺责任阻却事由即构成犯罪。其中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一个重要理论,期待可能性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期待行为人不违法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向前走实施踩踏行为,对于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属于期待不可能。但是期待不可能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责任阻却事由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而如上所述,在三阶层理论中,期待不可能对于本案的定性具有关键意义。这里分析德国和日本刑法在期待不可能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