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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四节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五节行政裁定书第六节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一节概述 概念与分类行政判决书 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 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行政争议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依宪法制订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 建立的又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随之便产生了相应的行政审判文书 依程序的不同 行政判决书可分为 一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和再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 概念 指各级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参照有关行政规章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 不服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字第 号 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代理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 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 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 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 进行分析论述 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六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 格式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 注意行政判决的六种情况第一 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 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 一 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 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此项不写 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 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 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的第 项 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 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的第 项 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 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此项不写 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 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责成被告 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 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 变更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 或复议决定 改为 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 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 被告 赔偿原告 写明赔偿的金额 交付时间 或者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等 一审行政判决书写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并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 对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做了一些具体要求 体现的是职权主义行为模式下的纠问方式 随着审判方式由纠问式向诉辩式的转变 各级法院对一审行政判决书已进行了一些改革 如对证据和当事人意见的叙写较为详细 增加了论证说理等 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审判程序不清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审判程序不合法 即使判决结果正确 也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 交代清楚审判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审查 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交代 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2 行政争议不明有的太繁琐 照搬照抄当事人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 缺乏逻辑 没有层次 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有的太简单 看不出行政争议 3 审理环节不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内容等诸多要素共同构成的 由此形成了法庭审理的不同环节 而我们往往笼统地将各个环节揉和在一起 统一列举当事人举证 质证情况后便作出认定 分不清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之间证据对抗 理由诉辩以及法庭认证情况 不能把法庭审理过程客观 完整地反映出来 4 论证说理不足一些人担心 言多必失 不愿意在论证说理上多下功夫 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 被告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或者 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等 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 制作的方法1 如实交代审判程序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需要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判组织评议 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 如 原告何时向法院起诉 法院何时立案受理 合议庭成员组成情况 变更 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情况 管辖权异议审查情况 中止诉讼 延长审限情况等 2 客观叙写行政争议也就是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写清楚 让人看明白 一是要客观叙写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原告起诉的靶子 也是法院审查的对象 应当客观 公正地将其作出时间 行为名称 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等情况简明扼要的叙写清楚 二是要准确叙写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往往不能准确地陈述行政争议的实质 在这种情况下 不可机械地照抄当事人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的文字 而应准确归纳出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是行政程序 案件事实 还是适用法律等 为法庭确定审理重点打下基础 三是要充分注意当事人争议的针对性 如 原告对被告行政行为程序提出了异议 应当对应写明被告对原告该起诉理由的答辩意见 如果答辩状中无此意见 应在庭审中让其陈述清楚 四是要明确诉讼或答辩请求 是请求撤销 还是确认违法 是驳回起诉 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等 3 依次写清质证辩论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 质证 辩论 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 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 1 原告是否具备法定起诉条件 包括主体资格 起诉期限 复议前置等 2 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 5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 6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 8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 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 1 被告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2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提出过申请 3 原告提出申请的内容 4 被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及其理由 5 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 被告是否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叙写时 应根据法庭确定的审理重点 首先写明法庭审查的阶段 如 审理重点是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应表述为 法庭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 然后根据庭审情况 依次写明 1 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在该审理重点中提供的证据和举证理由 2 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和提交的反驳证据 3 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辩驳意见和对对方当事人反驳证据的质证意见 4 法庭根据当事人举证 质证 辩论情况 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的分析 作出的采信或者不采信的认证意见 5 法庭通过对当事人举证或者质证理由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分析 表明的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 总之 这一部分应当充分体现各审理重点中当事人之间证据对抗 理由诉辩情况和法庭对当事人证据和理由的意见 为了增强判决书的可读性 还应注意处理好判决书的客观性和艺术性的矛盾 片面强调艺术性 忽视客观性 就会使判决书失去客观基础 就无所谓司法公正 反之 片面强调客观性 忽视艺术性 把判决书写成形同庭审笔录的流水帐 就没有可读性 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为此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和理由要客观叙写 不能以其明显违法为由不予叙写 二是要详略得当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关键的证据和理由应当详写 一般的证据和理由可以略写 三是对当事人认可无争议的事实 如无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可以直接认定 不必再叙写当事人在该审理重点中举出的证据和理由 四是在承担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对方当事人的反驳证据可以略写 五是在一方理由众多但其中少数几条理由已足以驳倒对方理由的情况下 可以只写主要理由 但应予以注明 4 充分阐明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是联系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和纽带 是把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论证说理 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作出判决的过程 是整个判决书的精髓 写好判决理由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联系要紧密 通过说理 应当使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机地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让人看明白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必然的也是唯一的结论 给人一种顺理成章 水到渠成的感觉 二是说理要充分 要在正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 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说明判决的理由 1 事实方面 根据案件事实 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明确是非责任 为法院判决奠定坚实的客观基础 2 法律方面 以相关的法律条款为依据 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法院判决找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理方面 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 深入浅出地阐明道理 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理论根据 4 情理方面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将抽象 深奥的法律规定用浅显的情理表达出来 增加判决书的人情味 三是范围要适当 对于维持判决 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 应当将法庭进行审查的各个环节依次作出肯定的评价 对于撤销判决 只需对一个或几个关键环节作出否定的评价 如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者 可以只对程序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否定的评价 不必再对其它环节作出评价 另外 还应注意层次清晰 观点明确 说理有力 如说理内容较多 可用数码标出层次 首先表明观点 然后展开分析 防止内容杂糅 丢三落四 观点不明 叙事不清 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 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在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 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的判决 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终字第 号上诉人 原审 被上诉人 原审 上诉人 因 写明案由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理由 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 格式 第四节再审行政判决书 1 概念与特点2 格式要求基本上与民事 刑事案件再审判决书相似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行再字第 号抗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未抗诉的 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 或原审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 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 或原审上诉人 与原审被告 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案由 一案 本院 或 人民法院 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代理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 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 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 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 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阐明应予改判 如何改判 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 第一 全部改判的 写 一 撤销本院 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 写明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 部分改判的 写 一 维持本院 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 撤销本院 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 仍然维持原判的 写 维持本院 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 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 写明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 写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第五节行政裁定书 一 概念行政裁定书 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 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行政裁定书与行政判决书一样 是重要的行政裁判文书 二 格式 内容及制作方法1 首部 依次写明标题 编号 当事人称谓 其写法基本上与行政判决书相同 2 正文 依次写明案由 事实 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 1 起诉不予受理的 2 驳回起诉的 3 准许或不准撤诉的 3 尾部 不予受理起诉的和驳回起诉的 在裁定主文下面另一段写明 上诉日期 上诉法院等有关上诉权利的情况 第六节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 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7条第3款的规定 对可以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 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 这在行政诉讼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 同时还在其第3款规定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调解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也适用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 格式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初字第 号原告 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经本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本章思考题 1 行政判决书与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区别是什么 2 为什么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