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摘 要:“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且庞大的产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模板之间的克隆现象十分严重。复制他人的节目模板,会给原创人带来很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并打消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影响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因此电视节目模板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以商标法保护为辅助手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以民间组织发挥中介作用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商标法
  一、问题的引出
  2001年,北京电视台购买了日本电视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的版权,制作了电视节目《梦想成真》,由于制作方受不了国内多家电视台对此电视节目的拷贝行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节目的专利权保护,却被拒绝受理,原因是这种专利的申请还从来没有过。后来,他们又根据知识产权局相关一些人士的提出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却又一次遭到拒绝。
  从2004年到2006年,湖南电视台以《超级女声》选秀节目每年都创下了惊人的收视率,全国几乎进入了全民超女的状态,但是英国电视节目制作的Fremantle Media公司却说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复制了他们的《流行偶像》节目的模板,并且想在一定的时候付诸法律诉讼。
  2010年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掀起了婚恋交友真人秀热潮,此节目却被湖南卫视认为涉嫌抄袭《我们约会吧》节目,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诉,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调查。
  电视节目模板,又称电视节目版式,在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已经形成一个成熟兴旺的产业。统计,2006年至2008年电视节目版式的国际交易量至93亿美元。电视节目版式是一个创意开始的,从最初的创意过渡到最终的电视节目版式,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创意的文字记录“脚本”,也叫做“纸上模板”;再次是制作、摄制和播放;最后才能制作成我们所熟知的电视节目版式,因为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了如顾问、图纸、节目、音乐、排行榜、制作准则、舞台设计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所以它也被人们叫做“电视模板包”。
  二、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
  电视节目版式是电视行业众所周知的名词,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准确而适当的定义,对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至今都是众说纷纭。有些专家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就是指该电视节目主要的编排方式;而有的专家则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它不但注重某一集电视节目的编排,而且还把整个系列看做一个整体来进行规划;还有一些专家定义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个系列电视节目里所包括的一系列不能改变的元素。再有专家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就如同饺子的皮,用同样一个节目版式做出来的一系列的电视节目,就根用同一个饺子皮包上不同的馅儿而做的不同口味的饺子一样。
  多集电视节目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系列,不只是由于它们表面上被编排在一样的电视节目名称下,更多的是由于多集电视节目之间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着相关性,而成就这种内在的相关性的缘由就是电视节目版式。所以,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它比创意更具体,比节目抽象。它不但涵盖了中心思想的方案,而且还包含了艺术、经济、商业和广泛的集团技术等元素。
  三、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现状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有关著作权的条约来看,尽管各成员国有权决定自已播放的内容受著作权保护还是受领接权保护,但并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当作著权法保护的对象看待。虽然这样,好多国家仍然对电视节目模板有一定的保护。如英国,英国的电视节目模板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他们靠出售模板获取了巨额利润,虽然电视节目模板没有受到1989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的直接保护,但实践中作为文学或戏剧作品得到了保护。
  在美国,电视节目模板名义上由版权法进行保护,然而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种类并没有涉及到电视节目模板。
  在意大利,使用电视节目模板的两个电视节目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种情况下,电视节目模板创作人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裁定。但如果模板是一个方案而非实际完成的作品,在方案的作者和侵权者之间通常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使得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难度,只有当两个电视企业使用同样或类似的电视节目模板发生冲突时,不正当竞争法才可能得到适用。这时,法院才有可能作出不利于侵权都的判决。
  澳大利亚主要是以合同形式的专营权或牌照来保护电视节目的模板。为了购买者可以做出自己的版本,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授权各种详细的模板资料。而且澳大利亚还运用商标法来保护电视节目的版式,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把模板的准则当作一个交易的商标,抑或将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某个人物及特别的道具当作商标来注册,采用一样或近似的电视节目主要人物的称乎可以进行商标侵权诉讼。
  在国际上也成立了一些专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国际组织,2000年,成立了电视节目模板的认可保护协会(FRAPA)。这是一个不存在任何营利性质的国际性民间组织,主要从事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工作。该组织成员包括电视节目模板的作者、制片商、发行商和广播机构等。这个保护协会建立了一个模板评定的数据库,并且对各个成员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包括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争执进行民间协调,它想用被大家认同的商业惯例,在电视节目企业间注入公平公正的竟争意识。2010年4月,FRAPA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就提高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达成合作意向,该合作主要是来解决盗用和不经同意复制另人的节目模板等纷争。
  2001年4月在法国戛纳组建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的版权协会,这个协会是一个解决版权纷争及调解各个成员矛盾的民间组织,它在很大程序上起到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作用。
  2005年在瑞士卢塞恩启动国际电视节目模板律师协会,以保护具有创造性并有价值性的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以防止未经许可而被复制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