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学校法律基础课教学


   摘 要:分析了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和在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方法,以期达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课中使用该方法对教学大有裨益。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抓好案例的选择、呈现和讨论等环节。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积极性;提高课堂实效
   随着技术人才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教育体制的深入改革,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正逐步提高,目前职校生仍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等问题。因此,职业教育的法律教学也成了教学中的重点。为了使法律教学与实践能够紧密地结合,并且增强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在教学活动中逐渐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何有效地运用案例教学,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是启发式教学的一种有效教学方法。以下是本人多年从事法律基础教学中的一点看法与体会,提出来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却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教学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只是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表达能力和严密的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人才,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并追求达到既定活动目标的原动力。职业院校学生的基础相对较差,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对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往往因为其深奥、晦涩而产生厌学情绪。作为教师,在教学中采用情境案例教学法,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案例中,以某一角色对该案件进行思考,学生会产生一种责任意识,力求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最好的处置。反之,如果教师仅仅是对案例做一般介绍,学生就会感觉该案例离自己较远,参与的意识就会减弱。因此,情境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积极思考,在吸收知识的基础上达到提高思维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职业教育目的。
   2.有利于创新实践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十分强调教学的实践性。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对法律课程而言,有两个基本大类,即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的教学比较容易融入实践的手段,实践的方式也可多样化。对于实体法而言,因其理论性、原理性的内容较多,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很难进行,而这些实体法所涉及的内容又是构成某个
  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是不可或缺的。这些课程也很难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要求来进行改造。因此,在这些纯理论的实体法教学中融入情景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中模拟相应的职业角色,进行实践锻炼,有助于丰富这些课程的教学方法,促进实践教学的不断
  创新。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知识是认知社会的手段。现代职业教育十分强调要变“教科书是学生的世界”为“世界是学生的教科书”。这一现代教育理念要求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要有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学生毕业后要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而不能让社会来适应自己。在法律课教学中融入情景案例,让学生沉浸于社会角色中,沉浸于职业岗位中,尽早去体验职业岗位,从而增强对职业岗位的感性认识。教师在引导过程中还可以对职业岗位可能遇到的复杂局面提供更多的提示,消解学生对职业岗位理想化的认识。由此,学生真正走上相应职业岗位,才能尽快适应,避免产生太大的失落,从而安心工作,尤其是安心基层岗位工作,發挥自身的价值。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而面对21世纪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应推翻现行的教学模式,逐步推广案例教学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积极探索,寻找实现的
  途径。
   参考文献:
   [1]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10(8).
   [2]崔海霞.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运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6).
   [3]程宏.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10(11).
   (作者单位 浙江省衢州市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