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的实施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影响的思考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面世,对我国监察工作起到了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实现监察全覆盖,消除盲区,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遵循。其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跟高校相关的最大的一条就是监察对象中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一重大变化,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带来了很大影响。

关键词:监察全覆盖;高校;实践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干渠道,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核心课程。它有效地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大学生成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2018年3月20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新监察法)通过,这一举措是中央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宝贵经验的推广。随之而来的,是地方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化,各地依法成立纪委监委,以适应新的要求和形势。与旧的《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旧监察法)相比,新监察法被称为“升级版”,主要表现在消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成都市部分高校走访情况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作由校党委直接领导,协调校行政负责实施,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各高校都明确了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明確了专业从事教学的部门或是学院(系部),明确了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以及专职教师的编制、培训、进修等方面。

各高校均执行学校领导听课制度,形成其他职能部门统筹服务的局面。例如成都大学就建立了宣传、人事、教务、研究生处、财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处、团委等党政部门和政治学院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全面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经费保障各方面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各高校按实际情况,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任务设在了专业相关的学院和系部。比如成都大学是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放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则是放在了教学部(系)、教研室。因此,对负责人的管理也有不同。学院的院长书记是按正处级干部配备,而系(部)主任通常是以科级干部配备,甚至只有专业职称,各高校略有差别。专项经费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不同,又略有区别。

二、新监察法实施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负责人的监管问题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在的学院、系(部)其负责人根据各自职级不同,在旧监察法的规定中,都不在监察范围,他们的行为仅仅受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的规定的约束。在日常监察这方面显得较为薄弱,高校容易出现“小事没人管,大事管不了”的局面。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监管问题

思想理论政治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形势与政策课等核心课程。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对思政课老师提出了高于普通教师的要求:要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思政课教师的学科组成丰富,既有中共党员,也有民主党派。在日常工作中大多数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相对较“散”,因此几乎不存在监管。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的问题

思政课的教学不能和其他课程教学一样,这是一门必须要跟社会广泛接触的课程,老师们也不能总是闭门造车,充分的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才能讲出一堂精彩的思政课。为了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实践研修活动制度化,教育部要求思想政治课教师们开展社会实践研修。社会实践涉及到吃住行的方方面面,老师们一不小心就容易踩到“雷区”,在公款的使用上出现一些问题。

三、新监察法的实施对思想理论政治课建设的影响

(一)监察对象范围的变化,对思想理论政治课的影响

新监察法是国家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首要的就是强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其规定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样一来,不止全体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都纳入了国家监察的范围,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新监察法消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1,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解决了旧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的问题,将国家监察的“触角”直击基层,直击人民群众的身边。

既然是讨论监察全覆盖在高校的实践,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究竟哪些人才是监察对象。在新监察法中提到高校是这样说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个时候矛盾和争议就出现了。一方面有的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所言,监察对象是“从事管理”的人员,那就是高校的管理人员,毕竟这群人在负责学校日常的管理和运行。另一方面,在高校,还有很多人不是管理人员,但是他们依然担负着学校重要的管理工作。例如实验室主任的岗位,虽然是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他们对实验室少则十万,多则数十万、上百万的科研项目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再例如教研室主任的岗位,多由专任教师中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者兼任,虽然他们也不属于管理人员,但是他们对教研室的管理、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师教学能力的鉴定、教学成果的认定等关系着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的事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再说到高校的专任教师,虽然处于教学一线,但是他们在教学质量的把握、学生成绩的认定等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上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部分人是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呢,监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论。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高校的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以及参照科级干部管理的系部主任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思想政治课的建设而言,其管理者首先就成为了监察对象,不论是处级是科级干部,或者是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都成为了监察对象,受到监管。

(二)探索监察职责的变化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影响

新监察法中根据要求,规定各地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为:“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监察结果移送让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无缝衔接,是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普通教师而言,如果不是中共党员,又不太热衷于参加政治学习,很容易跟外加“隔离”,师德师风建设的各种活动很难涵盖到廉洁教育等。因此新监察法中规定的廉政教育的职责,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而言,一是增加了其自身的廉洁意识,二是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增加了素材,做到廉洁教育进课堂。

(三)高校监察工作新局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的影响

在新监察法的大背景下,高校监察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创新监督的实现形式和途径,紧紧抓住权力运行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主动开展内部督察,探索监察职能向院系、党支部延伸的有效途径。这样能主动发下以往不易发现的教学实践环节的问题。比如成都大学就通過内部督察发现某学院教师社会实践使用旅游合同机型费用报销,经过调查发现,老师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加了一些计划外的地点。最后,老师们退出了额外的费用,组织者也受到了一定的处理。新监察法实施后,不仅仅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践有影响,更多的是规范了学校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

随着监察全覆盖局面的形成,反腐永无休止符的强烈信号持续释放,高校也不再是封闭场所,让所有的教职工明确意识到,执纪执法会越来越严、监督网只会越织越密,手握公权力必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把纪律挺在前头,把戒惧刻在心里,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加强自我约束。监察全覆盖既给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扭转以前存在的一些“高校反腐无大事”的老观念,客观面对当前形势。

参考文献:

[1]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N].人民网-人民日报.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