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正价值导向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目前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繁多,影响力比较大的有科尔曼的教育机会均等理论、胡森的教育过程公平理论、阿玛蒂亚·森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各个教育公平理论的差异较大。科尔曼、胡森都比较强调分析校外因素对学生成绩的影响,提出政府应该关注校外因素,给弱势群体以补偿教育,从而提高学生成绩。阿玛蒂亚·森认为国家为了解决贫困,就必须解决能力贫困,政府应该大力发展义务教育。上述理论对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都有所启发,但是有的理论不符合我国实情,理论设计的思路远远超过我国经济承受能力,有的理论难以操作和量化。相较而言,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符合我国实情,它对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带来很多启示。

一、《正义论》产生的背景

《正义论》中文版由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1988年出版,同年7月4日发表了名为《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评论文章,至此,国内掀起了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高潮。罗尔斯《正义论》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社会影响,除了他本人颇深的学术造诣之外,还有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虽然当时的资本主义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自由主义也得到了学者的一致认同,但是黑人解放运动、民权以及反越战争等,都对美国当时的政治制度提出了挑战。社会正义、种族歧视、贫富差距都成为各种运动的主题,自由主义首当其冲受到质疑。罗尔斯通过《正义论》严谨的论述,论证了自由主义仍然有着丰富的理论资源,在此基础上,国家可以建构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理想社会。

公平正义一直是学者关心探讨的古老话题。如苏格拉底提出“真正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享”,柏拉图提出“正义就是做自己分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许多学者如卢梭、洛克、休漠、康德也提出了公平正义的观点。在罗尔斯《正义论》酝酿的时候,正是效益主义盛行之际。罗尔斯在前人有关公平正义研究的基础上,批判了当时盛行的效益主义,指出不公平与不正义产生的政治背景,建构出理想的正义理论,从而实现更加正义和公平的理想社会。

二、《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正义的理论,包括正义的内涵、原则、环境、性质等;第二部分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包括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义务和职责;第三部分是正义的目的,阐释了合理的善、正义的善等维系社会稳定性的伦理道德。本文仅分析《正义论》对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有启示的部分内容。

1. 正义标准以及程序公正。罗尔斯在开篇中就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他还指出,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上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名都不可以。为了实现正义,他提出了正义标准必须公平公正,另外社会基本结构也必须能够充分实现该原则的要求。前者是正义的标准,后者是程序的公正。为了公正,两者缺一不可。只有标准和程序都公正了,结果才能公正。效益主义虽然赞同程序公正,但由于遵循效率的标准并不公正,因此结果对社会来说是不公正的。

罗尔斯还限定了正义运用的范围,正义应运用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 “社会的基本结构”意指主要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要运用正义原则。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深受其影响。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教育制度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环,其资源分配也应该遵循正义的公平标准。

2. 正义原则。罗尔斯还在《正义论》中阐述了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即自由原则。罗尔斯强调了自由在正义论中占有优先的地位,每个人都拥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社会整体、大多数以及其他人为托辞而被剥夺。社会基本结构和主要的社会制度,只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而不是最广泛的自由。自由原则在当时资本主义自由思潮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罗尔斯的自由观点并没有遭到多少人的反对。因此,罗尔斯只是强调了自由的重要性,但并没有运用很多笔墨来证明。

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和机会原则二者的结合。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被称为差异原则。这个原则令很多人费解,罗尔斯着重阐明了正义论中的差异原则。罗尔斯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方面,从理性角度分析,人们在“无知之幕”下,不知道自己的背景和社会关系,就会按照“小中取大”的原则,设身处地地为社会弱势群体选择较有利的方案;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分析,个人的先天禀赋以及优越的出生环境是偶然的,这些优势者没有理由要求得到比弱势者更多的资源,同时,只有给弱势者以补偿,弱势者才会和他们真诚合作。从理性与道德两个角度来看,差异原则应该得到认可和实施。第二,在公平的平等机会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被称为机会原则。每个人拥有的机会是基于自身的能力,而不是自身的财富或者经济地位。若一个人拥有的机会与财富有关,这种公正只是形式上的公正,并不是实质上的公正。上述两个原则是词典式次序排序,自由原则是优先排列的,平等机会原则是先于差异原则的,差异原则处于最后序列。

3. 实现正义的制度。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要被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国家就要制定配套的制度。“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构的分配都是正义的。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自由原则,政府要以宪法调节,选择正义观、制定正义立法以及正义程序,以保障每个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平等机会原则,在教育领域,政府通过补贴私立学校和建设义务教育体系,保证每个适龄儿童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享受均等的教育质量。差异原则,在教育领域,政府要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受惠额与家庭补助。

三、启示

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呈现差距迹象后,国家如何进行以公平为价值导向的教育政策调整,罗尔斯的理论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

1. 罗尔斯的自由原则运用到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就是政府应该满足每个适龄儿童享受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福利经济学的贡献者阿玛蒂亚·森在能力贫困理论中提出,贫困不仅仅是经济收入低下,而且是对基本能力的剥夺。经济能力低下只是贫困的表面现象,并不能反映实质。因此阿玛蒂亚·森的能力贫困理论主张政府帮助穷人脱贫,并不是一味直接给予经济资助,而是帮助他们增强挣钱的能力,或者创造挣钱的机会。前者,政府可以大力发展义务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后者,政府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他们的能力可以发挥。福利经济学尽管重视到了政府应该给予弱势者以补偿,提高他们致富的能力,但是他们只重视了弱势群体致富的能力,看到更多的还是经济上的平等,而罗尔斯正义的第一条自由原则,却要求对弱势者尽可能的平等,还特别强调了政治权利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比福利经济学更富有人文情怀,更强调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就是政府要平均分配教育资源,让每个适龄儿童有权利享受最基本的教育。经多年努力,我国终于基本普及了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了罗尔斯的自由原则,但是我国仍然要巩固“两基”的成果,保障每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运用到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就需要政府实行反向歧视,补偿弱势群体,让他们享受同样质量的教育。差异原则是《正义论》中争议最大的原则,它要求给予弱势群体特殊补偿,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对待,以实现纵向公平。差异原则并不是要求平均主义,追求结果的均等,让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收入。为了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希望,就要把对机器等生产资料的直接投资,转向对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政府给农村学校、教育薄弱地区、弱势群体配置教育资源时,应该体现差异原则,以追求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正。在不同教育类型中,政府要更加重视对普通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的资源投入。从收益率来看,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要高于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的收益率要高于高等教育。根据收益原则,教育资源的配置应该按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顺序依次满足。从公共性来看,初等教育的公共性要高于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公共性要高于高等教育。根据公共性原则,教育资源的配置也应该按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顺序依次满足。然而,我国教育资源投入体制却没有体现这一点。此外,小学教育与中学教育对比的结果更值得深思。不仅体现在小学校际之间,而且在小学和中学之间,也存在着资源配置差异。随着地方政府支出权力的扩大,本已不多的教育资源被过多地分配到了中学教育,而更基础的小学教育却被忽视。小学普遍存在着布局分散、班额偏小等问题,农村小学的问题更加严重。为了保障学校规模偏小的农村小学正常教学,生均预算内经费需要更高的额度。另外,普通小学是义务教育的根基,直接关系着公共教育的公平,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公平的认知。为了弥补小学校际之间、小学与中学之间的财政资源配置的差异,避免适龄儿童输在起跑线上,各级政府就应该采取罗尔斯“反向歧视”原则,加大对普通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的投入,逐渐缩小差距。

3. 罗尔斯正义论的机会平等原则运用到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就是政府要采取财政中立,配置资源的水平不能与经济水平呈现正相关,从而保证每个人拥有教育的机会与财富无关,仅仅与个人能力有关。政府在配置教育资源时,不仅只是保证每个人形式上资源的平等,而是要考虑每个人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水平。这样,每个人拥有教育机会时,就享有了平等的起点,不受所处经济背景的影响。在推行义务教育均衡进程中,政府应该遵循“低位均衡”到“高位均衡”的发展路径。一个县市是否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政府的价值观有关。当政府坚持公平的价值观,必定会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政府坚持效率的价值观,必定还沿袭以往发展优质教育的思路。在公平已经成为政府公认的价值观的时候,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就成为实现公平的一致举措。一个县市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何种程度,与该县市的财政水平发展息息相关。当一个县市的经济还处于较低层次时,就只能推行“低位均衡”,保障每所学校最低办学条件,否则,财政能力供给不足;当一个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可以推行“高位均衡”,为学校提供更好的办学条件,甚至可以按照学校发展的需求来配置财政资源。因此,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财政和学校公平发展状况,可以首先着手推行“低位均衡”,保障所有义务学校最低办学标准,至少让所有孩子享受到最低标准的义务教育质量。在此基础上,再推行“高位均衡”,保障优质学校的办学条件均衡,满足民众对个性化教育的需求。

4. 建立实现正义的制度,完善财政转移制度和教师编制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 (简称“新机制”)政策,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以及东部比较困难的地区,提高了义务教育经费承担的政府层次。“新机制”有效缓解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有很多研究也证实了“新机制”缩小了城乡教育经费的差距,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尽管如此,各个省份的财政能力有限,省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学校可以获得较充足的经费;经济困难的县市,学校的经费比较紧张。为了让贫困地区的学校获得充足的教育经费,不受本地财政水平的限制,中央和省级政府就需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弥补以往发展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财政资源的均衡配置。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重新修订并颁布农村小学教师最低配置标准。充分考虑农村小学生源分散、学校规模和班额偏小、教学点较多等特点,向农村小学实行编制政策倾斜,保证其教学的基本需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教师资源配置标准和教师工资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