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摩托车丢失物管单位赔不赔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里,居民交了物管费丢车以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就一定得赔?不一定,这要看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保管合同关系。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
  原告张某为被告徐州市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业主。原告每月交纳11元的公共服务费。2002年4月15日晚,原告张某将乘骑的“金城”牌摩托车停放在自己所居住的宿舍楼下,次日上午发现该车被盗。原告随即向警方报案,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原告诉称,自己每年向被告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2002年4月15日晚,自己的摩托车丢失正是被告长期以来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在事发的居民小区,我们公司专门建有停放车辆的车棚,派人收费统一看管。原告的车辆是放在自己的楼下丢失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保管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都认可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证据来看,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不包括车辆停放的保管。而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就物品保管达成的协议。它的成立一是寄托人与保管人就物品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二是要有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品和保管费用以及保管人接受保管物品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没有交摩托车停放在专用车棚内,没有交付保管费用,当然也就没有摩托车的保管进行意思表示。而是把摩托车放在楼下。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365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