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应用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而案例指导制度自身的优点可以有力地弥补这些缺点,因此,提出了我国应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完善与之配套的司法技术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推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8026203
  1引言
  近年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加强,社会舆情对环境司法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闭幕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也提到“环保法是杀手锏而不是棉花棒”的论述,表明了在环境执法、环境司法领域应使环境法律法规落地。为了促进环境司法改革并更好发挥环境法律法规的效力,笔者认为应该在环境司法领域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群,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过程的指导作用。
  2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定期遴选、发布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我国司法实践的司法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差异较大等问题出台的独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司法裁判的制度,它不同于西方的判例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制度具有实质影响力,但指导性案例并不具备法律的地位。案例指导制度也区别于早就存在的司法解释制度,它是一种独立的司法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共同规范指导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截至2015年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10批共52个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规范我国司法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提升我国司法队伍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对于我国疑难案件高发、社会影响力大且广受关注的环境司法领域,却仍然还没有出现过相应的指导性案例。目前我国环境矛盾较为尖锐,环境治理成为新一届政府的重点工作,环境方面司法案件也会日益增多,而环境方面的指导案例空白明显与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脱节。
  3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环境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将从这些现存问题入手探讨,以期以这些现存问题为起点探讨中国环境司法是否需要案例指导制度的介入。
  3.1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一直处于不断探索中,自1951年我国颁布《矿业暂行条例》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规用以保护我国环境开发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直到在1979年《宪法》中,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环境法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运行时间较短,导致环境法规存在着很多问题:①我国环境法规定得较为笼统,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得到明确无歧义的法律指示;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需求,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脱节;③在很多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而一些法律实施细则之间也经常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状况,给环境司法带来很多困难。
  3.2环境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由于环境类往往涉及多方面专业知识,对于司法经验、知识储备都具有较高要求,而我国一些基层法官的业务能力还不高,对环境类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条件。而环境类案件逐渐呈现出新类型案件频发、案件影响渐大的趋势,如在渤海原油泄露事件中,由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错误处理方式,导致渤海被污染面积840km2,造成的生态损失不可估量,极大危害了渔民的生计和渤海的生态,当法官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审理难度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对于环境类案件审理难度往往较大。
  3.3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影响
  由于环境类案件影响较大,且涉及企业往往在当地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当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地方政府估计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环境司法不支持甚至掣肘就时有发生。法院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时,范围、处理幅度都要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2]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环境司法行为受到地方行政干预可能处于多发状态。
  3.4环境司法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缺乏明确可行的法律,且法官具有较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同类型案件进行判决时,会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如2004年2月至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最终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罚。而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钾盐废水,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影响恶劣,最终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决。相似的案件却得到了迥异的判决,这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伤害,也对公众的司法正义观念带来了重要影响。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做出基本类似的判决,也应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3.5我国司法资源的限制
  由于环境类案件的复杂、疑难,一些案件往往需要长期的采集证据、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投入了巨大的司法资源。一个成功的司法判决,往往是多位法官智慧的付出。而由于司法制度的限制,这些成功案件的效力却仅仅及于本案。而一个成功的判决,对于社会的教育威慑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在其他案件中,同类型案件可能会得到一个迥异的判决,这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规制力度也就很难达到应有效果。笔者认为,一个成功的环境司法判决,如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应该对后续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这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