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问题的探讨


  摘 要: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因国有企业作为代垫资金方参与其中,面临诸多风险,为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贸易,但因其可以在短期内放大贸易规模、实现考核指标而屡禁不止。本文对比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的关联,列举相关实例说明其操作风险,并建议国有企业认清现状、注重渠道控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向信用贸易的转变。
  关键词: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渠道控制
  一、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概述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国有企业嫁接在借款方的实际贸易链上游或下游,垫付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交易模式。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环境下,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供过于求,或公益性较强,经营压力较大,为谋求发展,运用自身资金优势或融资便利,作为“影子银行”,与缺乏资金、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合作,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放大贸易规模、取得固定收益额(率)。
  实践中,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三者的关联和主要区别如下:
  二、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相关风险
  (一)监管风险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委〔2017〕267号文件形式,再次明确融资性贸易为违规业务,因存在较大风险而严禁开展。
  (二)法律风险
  若国有企业长期经营此类业务,在借款方无法按约定兑现承诺而涉及诉讼时,根据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相关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框架协议等将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无法要求借款方返还资金占用费,而仅能要求其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代垫资金利息。
  (三)操作风险
  国有企业利用融资优势,以垫付资金角色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复制贸易模式,实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但是缺乏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操作风险控制能力,加之往往无法控制货权,容易导致“钱货两空”。国有企业一旦对借款方或其关联方涉及经济案件、行业内信誉堪忧、产品销路不畅、盈利能力偏弱等情况,缺乏调查了解或未引起足够重视,容易导致风险失控。
  三、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相关案例
  A企业主营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上游为农村专业合作社,下游为超市、饭店、学校等,因融资难而与B国有企业谋求合作发展。在B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A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从盈利能力上,主要产品保本量在机器设计产量、当地原材料产量以内,但考虑由股东个人结算而暂未入账的建设款、设备款后,保本收入已经超过其历年收入;从资产质量上,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存在同比大幅下降;从负债结构上,银行贷款占负债总额的70%,均为短期贷款,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较高,部分产品、机器设备已经设置抵押、质押,为所有权受限资产;从销售渠道上,仅在当地市场拓展,经现场走访多家超市,该企业上架产品部分已临近过期,且竞争对手众多,价格上并无优势。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B企业嫁接在A企业下游销售端,先行支付框架协议约定年度贸易额的10%作为订金后,由A企业联系客户向B企业支付销售款,B企业扣留资金占用费后,10天内向A企业结算。货物相关责任和风险由A企业自行承担,B企业不参与实际货物交接。
  业务操作过程中,在B企业向A企业支付订金后,A企业以B企业审批程序较为严格,无法保证当天回款,占用其经营资金为由,联系客户逐渐暂停向B企业支付款项,导致B企业收益无法取得。经进场调研,发现订金通过A企业银行账户(由B企业共同监管)支付给实际上游后,A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上游陆续返还;存货已经达到资产总额的50%,除因产品质押需要保证最低库存外,A企业销售不畅,收入同比大幅下降。
  B企业参与违规贸易,未充分关注尽职调查中提示的风险点,未合理设置贸易模式或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合作受阻、损失逐渐增加,在款项催收过程中,陆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四、意见建议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一并,构成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类型,均属于违规贸易。国有企业应认清现状、注重渠道控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向信用贸易的转变。
  1.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宏观环境下,应引导国有企业转变观念,稳步发展,更加注重效益而非规模。
  建议引导国有企业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降低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比重,增加盈利能力、资金运转能力(资金周转率=赊销收入/平均资金占用额)、应收账款周转能力、逾期账款回收率、带息负债规模及增长率等考核比重。若营业收入预算数设置保底增长率,则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参与违规贸易,以弥补主业收入因客观、不可控因素导致的下降。应要求决算审计事务所,针对涉及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国有企业,将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方法是否随意变更、涉及诉讼纠纷或失联类逾期债权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等作为重点审计项目。
  2.国有企业应加强贸易链中渠道控制。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实力、路网体系等资源优势,统一选取贸易模式、确定细分市场、规划物流仓储、建立分销体系;应集中精力于专一领域,不断做优做强,再向相关领域延伸,避免将资源分布于过多市场或贸易品类,导致无法成为贸易链中的重要环节或实现规模效益;直接与生产厂商签订合同,避免通过贸易商周转,而不利于货权控制或纠纷处理;进一步加强管理精细化程度,形成制式合同,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的形式要件。
  3.国有企业应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针对信用贸易,事先履行尽职调查程序,避免其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针对潜在供应商或客户的资产状况、债务规模、经营能力、关联方体系等方面进行调研,并通过实地考察,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方面,验证效益的真实性;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预付或赊销的最大金额和比例,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信用贸易过程监督,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事先设置风险预处理程序,确定抵押物处置等可行性;将逾期债权处理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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