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激酶溶栓治疗下肢静脉血栓的护理体会

【摘要】目的:探讨尿激酶治疗下肢静脉血栓形成(ADVT)的溶栓效果及护理。方法: 对35例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患者经足背静脉注射尿激酶。结果: 溶栓后行患肢多普勒B 超检查,治愈12例,显效14例,有效7例,无效2例,且溶栓过程中未发生出血征象及其他不良反应。结论: 经患肢注射尿激酶治疗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是一种有效安全的治疗方法。

【关键词】尿激酶下肢静脉血栓治理及护理

【中图分类号】R54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6-0044-01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ADVT)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且发病率逐年增高,不及时治疗可引起肢体功能不全,散失劳动能力,重者易发生肺栓塞而死亡。以尿激酶治疗为主一直起着重要作用,观将我科2011年5月-2013年5月治疗的35例ADVT患者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35例患者均有患肢肿胀明显,皮温升搞,疼痛。其表现为:患肢膑骨上缘15cm处周径比健侧长3-10cm。平均6cm, 膑骨下缘15cm处周径比健侧唱(3-8cm)平均5cm,膝关节周径比健侧长4-9cm ,平均4㎝,经彩色多普勤超声检查确诊及检查出凝血时间在正常范围内,无溶栓禁忌症;其中男17例,女18例,年龄56-82岁,平均67岁。发病时间为1-12天,平均5-12天,均为单侧发病,左20例,右15例,其中糖尿病15例,长期卧床12例,无明显原因8例。

1.2 治疗方法:患者平卧,取止血带扎于患肢踝关节10-15cm处,松紧为不影响动脉血液运行,足背动脉脉搏好,液体输入顺利为宜。足背皮肤消毒穿刺点,穿刺成功后缓慢静推0,9%NS50ml +50μ尿激酶,20-30分钟推完。解开止血带。连续五天,以低分子月干素钠0.4 皮下注射抗凝,每日1-2次,连用5天后改为口服阿司匹林100㎎,每天一次治疗。常规用抗生素,患肢肿胀严重者口服双 氢克尿塞利尿。治疗期间检测血小板计数及出凝血时间,并观察患者有无出血倾向。

1.3 疗效观察:痊愈:患肢肿胀明显消退,无疼痛,彩色多普勤示:下肢深静脉管壁光滑,口径正常。显效:下肢肿胀,疼痛明显减轻,久站后下肢明显肿胀,彩色多普勒示:下肢深静脉有血流信号,静脉管壁欠光滑。有效:下肢肿胀,疼痛减轻,彩色多普勒示;下肢深静脉无血流信号。无效:下肢肿胀未减,病痛更为明显,彩色多普勒示:下肢深静脉无血流信号。

2结果:35例患者治愈12例,显效14例,有效7例,无效2例均为发病>10天。

3护理:

3.1 溶栓用药的护理,尿激酶是一种纤维蛋白溶解物,静脉注射可直接激活纤维酶原,使之转化为纤溶酶而溶解血栓,从而改善下支循环,同时,尿激酶有引起出血的可能,应严密观察患者皮肤,粘膜有无瘀点,瘀斑。牙龈、鼻腔有无出血。注意观察患者有无头痛,恶心,呕吐及意识改变。警惕脑出血。因此,用药前抽血监测患者出凝血时间,肝肾功能,用药过程中每日监测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操作时动作轻柔,避免反复穿刺,必要是给予浅静脉留置针。尿激酶易失活,须现配现用,且不能用酸性液体溶解,以防药效降底。

3.2 溶栓治疗中患者卧床休息,下肢抬高30°,膝关节屈曲15°,利于静脉回流,减轻血流淤滞状态,缓解疼痛[1]。避免患肢过度活动,以防血栓脱落导致肺栓塞。观察患肢血运,色泽,皮温及肿胀程度。通过每班测量踝部,小腿中部,膝,大腿中部的周径与上次对比,与健侧对比。

3.3下肢静脉系统是由浅、深静脉系统及交通静脉系统组成。交通静脉链接深浅静脉系统。在踝关节上15cm加压(扎止血带)阻断浅静脉,使溶栓药物通过交通静脉进入深静脉。减少药物经近端开放的静脉进入体循环。在不影响动脉血运的情况下,增加血栓部位的药浓度。促进栓子的溶解。

3.4 注意患肢保暖,但严禁用热水袋,热敷。禁止按摩推拿拍打患肢。患肢活动避免动作过大,以防血栓脱落发生肺栓塞。

3.5 健康教育,向患者讲解卧床的必要性,使患者了解卧床的重要意义,主动执行绝对卧床。嘱患者进食高维生素,低脂食物。保持大便通畅。避免因用力大便使腹压开高,影响下肢静脉回流造成血栓脱落,嘱患者戒烟酒。

3.6出院指导:嘱患者坚持服用阿斯匹林肠溶片每日一次一片连服6——12月以防新血栓形成。服药期间教会患者自行观察皮肤,粘膜有无出血情况。并定期复查。经常活动下肢,避免久坐、久站。休息时抬高患肢,多饮水,保持大便通畅,戒烟酒。

4小结:下肢静脉溶栓治病的关键是早期完全溶栓。本组利用下肢踝部静脉交通肢的生理功能,用止血带阻断患肢浅静脉,将尿激酶缓慢注入,使药液持续经患肢交通支进入深静脉,达到局部高浓度药物的灌注治疗。溶栓期间注重各阶段护理,避免了出血,肺栓塞等并发症,取得良好疗效。本组无肺栓塞发生,一例有轻度牙龈出血。

参考文献

[1]申今顺.51例下肢静脉栓塞的护理[J] 中国民族民间医学2009.18(1):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