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调研报告


  摘 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与操作逐渐模式化,在积累办理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为调研对象,着重对相关基础性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 调研
  作者简介:薛李竹梅,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08-02
  一、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72件72人,除2件2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外,其余70件70人均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一)被告人身份情况分析
  1.被告人均为男性
  由于男性驾驶机动车的比例多于女性,且男性由于社交、工作需要,加之酒文化的影响,饮酒行为较女性更为普遍。靖江市人民检院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无一例外均为男性。
  2.中青年人为本罪高发人群
  被告人中,年龄在18至30岁之间的有16人,占23%;年龄在31至40岁之间的有22人,占31%;年龄在41至50岁之间的有28人,占40%;年龄在51至60岁之间的仅有4人;61岁以上的为零。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有12人,初中的有34人,二者占审查起诉的66%;中专以上文化的有24人。可见学历的高低与其对法律的熟知程度及主动遵守法律的意识成正比。
  从统计结果不难发现,本罪高发人群特征明显,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均有较大关联,多发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男性,这也就决定了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职业以农民、工人、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二)案情分析
  1.案发时间多集中于夜间
  因夜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加之夜间驾驶危险系数高于白天、临检又多安排在夜间,故靖江市危险驾驶案件多数集中在18时至次日6时,二者占审查起诉的69%;发生在白天的占31%,且均为中午12时以后。
  2.案发地点集中在乡镇和城乡结合部
  案发地点在乡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占审查起诉的71%之多,有34件发生在乡镇,16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20件发生在市区。
  3.醉驾的机动车型以二轮摩托车为主
  摩托车是醉驾主力车型,除1辆为三轮摩托车外,其余52件均为二轮摩托车,占审查起诉的74%。其中,无驾驶证、摩托车无牌照或者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的案件数量达18件,占摩托车危险驾驶总数的34%。醉驾轿车的为12件,其他5件均为小型客车。显然,原先在修正案八没有出台前轿车醉驾居多的情况明显减少,而摩托车上升明显,这和摩托车车主不重视醉驾以及交警对摩托车醉驾查处针对性有很大关联。
  4.案件以发生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事故为主
  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12件因交警部门临检查获,2件因醉驾滋事案发,另有9件是被告人发生自损事故。因发生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7件,占总数的67%。
  5.醉酒程度集中在80-160mg/100ml
  经对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比照,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1.21mg/100ml,最高的为289.5mg/100ml,以80-160mg/100ml之间的居多。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20mg/100ml的29人,占41%;酒精含量在120-160mg/100ml的20人,占29%;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上的21人,占30%。
  (三)强制措施与刑罚状况分析
  1.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除对7件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外,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63件案件(占审查起诉案件数的90%)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在审判阶段则对部分案件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为逮捕。
  2.案件判决情况
  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靖江市人民法院对43件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宣告缓刑,占判决总数的61%。在刑期方面,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的有37件,占判决总数的53%;其次为判处拘役一个月和三个月的情况,各占判决总数的20%左右;仅3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在财产刑方面,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有37人,占判决总数的53%;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有19人,占27%;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有12人,占17%;仅2人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分则的条款要受到总则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也曾指出: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豎。但是,具体到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条文,只要达到三个要件就可以构成:一是道路上;二是驾驶机动车;三是达到醉驾标准。因此,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实际上在实务中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二)自首的认定
  在审查起诉的7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认定自首的仅有9件。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其实这种观点不堪一击,自首是一项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分则各罪名在适用上不应存在泾渭分明的差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只要存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事实,就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积极主动、心悦诚服,还是不回避、不逃避、不反对即可?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无故归案,多是因为发生事故而报警归案。在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自首的9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就有5件是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现场等候,2件是案发后主动报警,而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的则只有2件。如果将自首的主动性限定于积极主动、专门因醉驾而归案,无疑限定了自首的成立范围。无论行为人报警或等在现场的动机如何,只要对于警察出警后行为人对自己酒驾行为也将一并侦查这一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在警察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