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研究


  摘要 事实再次证明,单纯由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出现的政府公权和市场私权的“双重失灵”,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本文通过深度访问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将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指标融合为互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并由此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了影响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支持力度、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专职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与其参与治理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年龄、现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组织内担任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治理的能力存在较高的负相关。因此,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中是否能发挥自身独有的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中的双重失灵,内在地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亟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自主性地开展的各种活动,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履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力度;同时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建设具有数量充足、能力结构基本完备的工作人员队伍,并依据改革要求,优化法定代表人的结构,建立诚信信息服务平台,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度,由此保障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独立性,发挥自身专业性、自治性等优势。
  关键词 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参与治理能力;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 C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8-0167-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8.022
  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到最终消费,涉及生产农户、食品生产与加工、运输与经销商、零售业等多个生产经营主体,在此非常复杂的食品供应链体系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食品安全[1]。事实上,食品安全风险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公共卫生难题[2],全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普遍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3]。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探索与改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但食品安全事件依旧不断发生[4],单纯由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基于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整体背景,中国必须加快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型治理的转变,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引入社会机制,积极引导、扶持、鼓励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因此,研究现阶段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据此提出提升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议,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
  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与行业社会组织概念界定
  在西方国家体系内,社会组织一般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Lester M. Salamon[5]的研究指出,NGO一般包括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倡议性团体、基金会、医疗保健组织等等。从发达国家NGO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经验可以看出,NGO的参与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同时能够弥补在社会治理中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6]。如世界第三大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国荷兰的农业协会,不仅覆盖整个食品产业链,制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同时还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构架了一座桥梁[7]。
  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与政府和市场营利企业相对的民间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公益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8]。社会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的特征有利于其制定更加标准的、科学的检测手段和监管机制,减少企业的违法行为,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9]。王辉霞[10]的研究表明,社会组织能够有效的集中社会公众,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在制定食品行业制度、标准方面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可以集中公众力量督促企业管理者承担食品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刘文彬[11]的研究指出,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由与食品安全存在一定利益关系(非直接利益)的食品行业协会、公众自治组织、民办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机构等构成。这些专业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自主性、非营利性的特性,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归纳、分析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并基于我国的实际,本文将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定义为食品行业的利益相关群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共同认可的章程,为促进食品行业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和实现有效监管而自愿组织成立的,实行组织自治性运作,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主要包括食品专业类的行业协会、综合类的消费者协会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研究表明,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能力受若干个维度和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同时,影响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因素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各个维度和主要因素间可能存在相互的影响关系。故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PCA),把相关的因素融合为若干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变量,实现对数据集的降维,最终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Multivariab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识别关键因素,由此把握影响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为提升食品行业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提供政策建议。
  2 研究假设
  为了研究影响食品行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主要因素,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做出了如下的研究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