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研究

摘要: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指资产阶级社会。它以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为经济基础,法律保护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受政府的干预;资产阶级的商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社团的典型,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的社会性公域的集体利益,凭借伦理性的一个行业或跨行业章程,协调企业之间、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权与制衡的政体设计牢牢控制国家机构为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服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培育新型的市民社会,就是要遵循“职工应有股份”原则,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两种公有制,构建以生产资料的财产权为基础的公民权利体系,扬弃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的本质和内容,继承其形式方面的合理因素,改革和完善公民与企业和市场、与社会团体、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国家;职工股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3-0087-09

一、古代的市民社会和家国不分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拉丁文译为“Societas Civilis”,指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古代的“市民社会”,无论在实践上还是观念上,都是以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互不分离为特征的。“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

古代西欧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互不分离,这与古代中国的家国不分虽然在形式上有不少差别,但在内容和本质上却有共同之处。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市民社会,还是中世纪西欧的市民社会,其构成主要是奴隶主阶级或地主阶级的成员,绝不包括奴隶阶级或农民阶级的成员,这与古代中国“家国不分”中的“家”是指奴隶主阶级或地主阶级的“家”,绝不包括奴隶阶级或农民阶级的“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在奴隶社会的中国和封建社会的西欧,这种互不分离以直接而简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奴隶社会的西欧和封建社会的中国,却以曲折而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奴隶社会的中国是典型的家国不分,这首先表现在:第一,土地和奴隶的国有制是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这种国有制,实质上是国王一人占有全国的土地和奴隶。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和奴隶分封给不同等级的奴隶主,这些奴隶主也是一人占有领地内的土地和奴隶。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独自占有、而不是与其他奴隶主分别占有国家或领地内的土地和奴隶,从而为家国不分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君主制政体作为上层建筑,为家国不分提供了保障。由于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独揽国家或领地内的权力,这样的政体为家国不分提供了可能和保障。家国不分的形式有家国同构、以家代国、用家政控制国政等。第三,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在国家或领地的范围内可以侵犯其他奴隶主的权益。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领主制经济相适应,“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在领主制的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权和实施超经济强制的政治权力都集中在领主个人手中。领主在得到分封的土地时,同时也就得到了这块土地上的‘特恩权’,即行政、立法、司法、军事、铸币等特权,并以此迫使农民对其人身依附。”

在奴隶社会的西欧,家国关系比较复杂。古希腊的雅典“采取生产资料的奴隶主个人所有制,大量土地和奴隶分属奴隶主贵族私人占有”,政体则“采用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制”。统治阶级成员相对均衡地各自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仅构成统治阶级集体的民主制政体的经济基础,而且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使家国分离。这正是雅典的民主制对不同社会形态民主制建设的意义所在。而“在古罗马和斯巴达这样的奴隶制国家中采取的是贵族制。表现为由奴隶主阶级中的少数显要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古罗马)、长老会议(斯巴达)掌握重要权力。其他重要职务也是由军事、土地、富有的显贵担任。这种形式更明显地表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是通过奴隶主阶级中的少数显贵的统治实现的。”由于少数大奴隶主比中小奴隶主占有更多的土地和奴隶,因而实行贵族制政体。在奴隶制国家的家国关系中,贵族制政体既区别于民主制政体,也区别于君主制政体,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国不分为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国不分,在中央、地方和基层,既有共同的制度,又有不同的特征。地主制经济、世袭制和大权独揽,是决定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家国不分的共同制度。而中央王朝家国不分的特征有:(1)土地国有制并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向农民征收租税、劳役和其它贡赋,是中央王朝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2)专制君主制既是家国不分的原因,又为家国不分提供保障。地方政府家国不分的特征表现为:首先,这里的“家”,主要是封建官僚的“家”,而不是地主的“家”。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游离于土地关系之外,地主个人一般不享有西方封建领主的政治特权。政治权力由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由专职官吏管理的中央集权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西方实行等级制,中国实行官僚制。”其次,官僚地主化、高官厚禄和升官发财,是地方政府中封建官僚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如同王亚南所指出:“官僚贵族化如其同时没有伴随经济条件的改变,他的贵族身份终究是不易形成、不易固着起来的。幸而,事物本身总像在为自己做着种种配合的安排。秦汉乃至以后的历代王朝,迄未忘记把‘普天之下’的一部分土地,赐封其亲故。除此之外,厚禄与高官总是相连的……做官总有机会发财,有官斯有财,有财斯有土。”再次,显贵家族数代控制地方政府。东汉以后的士族、魏晋南北朝的门阀等,是我国封建社会显贵家族的突出代表。门阀在经济方面占有广大的土地,在政治方面凭藉祖先的余荫,不但垄断官吏选举之权,凡州郡掌管选举铨叙的官吏,如中正、主簿、功曹之类,都必须从他们中择人任用,而且从中央到地方的高级长官亦由他们包揽独占。基层政府家国不分的特征包括:第一,历代均强调以地主阶级人士充当当地乡官,尤其是辖户较多、事权较重的职务。在我国,“中唐以前的乡官,一般由乡里推举报官认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产生。任职者多是当地豪强或有影响的宗法地主。宋代以后,乡官由官府按各户资产高下、人丁多寡签点派充,定期轮换。”第二,依靠以族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组织来巩固基层的封建统治。这是由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利用宗族关系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进行控制,较之单纯靠地方政权的力量更容易奏效。”以至于,“中国专制官僚统治,一直需要以族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组织作为其政治组织的补充,于是,具有浓厚原始性的氏族制,便与专制官僚统治一同千古。”

二、黑格尔、马克思论市民社会和家国分离:市民社会的涵义

黑格尔第一次提出了近代以来的、与“国家”相区别的“市民社会”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这就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贡献在于: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建立自治性团体是出于市民社会成员的需要;市民社会是“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它是法制社会;这里的“外部秩序”指的是国家,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代表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私人的利益,而自治性团体则维护“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市民社会必须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有必要把国家归人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之中。未能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这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缺陷之一。

马克思弥补了黑格尔的不足,将国家从市民社会的含义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市民社会概念科学的含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它涉及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既包括经济结构,也包括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ba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个术语既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也有‘市民社会’的意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编者注)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的、最初的资产阶级并不具有公民地位、享有公民权利,而且资产阶级始终同封建主义国家相对立,加之资产阶级从来把私人企业的事务和自身社团的事务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分离,所以,马克思强调“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是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和citoyen(公民)之间、市民社会一分子和他的政治外貌之间的矛盾”。可见,不包含国家且与国家相分离,是近代的市民社会与生俱有的含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包含生产关系,并在一定意义上把生产关系等同于市民社会。“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作为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包括生产关系。他们继续写道:“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生产关系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又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因此,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词源的“civilils在拉丁文中还有着重要的经济含义。eivilils不仅指法律而且指私人权利,不仅包括私人自由活动和居住的权利,而且主要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等”。“像现代所有其他‘市民社会’的用法一样,黑格尔的用法将私人财产所有权宣布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关键特征。”

属于私人领域的家庭,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贝马斯指出:“小家庭是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的核心。……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家庭,首先,家庭生活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围,而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无权干预;其次,家庭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类似于社会团体自主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可以以道德为权威,通过家庭公约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再次,只有当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触犯了法律时,国家才有权依法受理诉讼,做出调解和审判。

市场经济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狭义的市场经济指生产关系中的交换关系部分;广义的市场经济涉及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保持活力的源泉。希尔斯认为,“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黑格尔对此看得十分清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市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然而,市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宽广得多。市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因此,市民社会“意指一个独立于国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

社会团体是市民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指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由于经济利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首要利益,所以,商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一社团”。“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或者毋宁说是社会中的市民部分——既不同于家庭,也不同于国家。……它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同时又通过同业公会(corporations)将个人组合为超个人(super-individual)的集体——这些集体有其各自的集体性自我意识(collective self-consciousnesses)并将这些意识整合为更大的、单一的集体性自我意识,后者在国家层面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