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构建


  ◆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两反”、“两保”措施日益增多,同时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的外国产品也逐渐增多,使我国的产业安全风险加大。本文简要阐述了构建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提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构建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以提高我国的贸易救济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关键词:产业安全 贸易救济 信息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
  
  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专门提供有关贸易救济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培训、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现今,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的对外贸易摩擦呈多发态势,这对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咨询服务作为贸易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贸易救济的质量,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必要而紧迫的。
  
  构建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应对国外“两反”、“两保”措施的需要
  “两反”、“两保”是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其成员方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是指《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根据该条款,WTO成员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可以只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全球贸易排名由2002年的第六位跃至第三位,其中出口跃居第二位。伴随着贸易地位的上升,我国已经成为“两反”、“两保”的重灾区。如2007年上半年,WTO的149个成员总共提起了87件反倾销诉讼,针对中国的就有32起;2007年针对中国的反补贴立案数9起。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应对,而构建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需要
  截止到2008年3月,我国反倾销立案达48起,进口倾销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了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扭曲我国的市场秩序。一些国外厂商在我国大规模低价倾销其产品,使得国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大降低,国内厂商为增强价格竞争力而大打价格战,扰乱了我国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产品竞争秩序。二是损害我国产业成长的国内基础,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倾销所致的行业垄断导致国内相关企业无法获得公平的经营环境,而倾销所致的低价则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利润率,企业快速发展所必需的利润空间无法保证。三是威胁和抑制我国新兴产业的建立,使我国正在建立或拟建的相关产业因此中止或被迫放弃,给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民族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从产业安全的角度来看,充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构建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能有效地缓解国外产品低价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
  
  相关基本原则和思路
  
  在WTO体制下,我国政府既要遵守WTO贸易规则,又要保障国内产业正常发展。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遵守WTO多边贸易规则及其他相关机制的原则。WTO有关贸易救济的协定,规范了各成员方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行为。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方,既要满足WTO有关贸易救济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又要满足WTO相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在构建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时,必须符合WTO贸易救济制度的要求。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构建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时,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就地取材,既可大大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又可保证贸易救济机制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兼顾我国产业状况的原则。WTO虽然确立了各成员方在贸易救济问题上必须遵守的规则,但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各成员方仍然享有一定的立法自主权。我国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自主权,结合国情尤其是国内产业的状况来完善贸易救济制度。
  
  构建我国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基本层次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些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但数量还不够,且这类机构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不够深入。要充分发挥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贸易救济中的作用,必须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政府和非政府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一)宏观层面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都灵活运用WTO的规则,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官方或半官方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我国,关于贸易救济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可由商务部的下设机构担任。尽管商务部在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其信息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如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部门;信息缺乏加工,不成系统,无法连续对外提供等。作为公共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建立贸易预警机制。及时收集进口国的经济、政治情报和产业政策信息,经综合分析后提供给出口企业作参考;跟踪研究我国出口商品,主要是易引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商品在主销市场上的市场占有比例变化和竞争,以及国际同行业的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国外贸易政策和技术标准变化信息;完善预警系统数据库,推广预警系统,使之遍布各行业,逐步纳入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信息机构,用以强化贸易救济的功能。
  2.向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及法律服务。一是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培训和交流活动,内容包括国内外市场形势分析、各国市场准入规则、技术壁垒、环保指标、行业标准等。二是组织专家咨询。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化服务要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面对面为企业解决特殊问题;在重点行业、地区设立专家小组,协助企业对相关国外市场进行调研,为企业出谋划策。三是与公平贸易局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密切配合,指导企业在遇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产业损害时,主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中观层面的行业协会
  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不明确,政府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行业协会或偏重于管理而服务不够,或偏重于服务却不到位;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不强,在企业中缺乏威信,国内企业不愿加入,其应有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外行业协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协调和管理作用。面对日益严重的贸易救济形势,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在进口和出口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