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索与创新


  摘 要: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教学中,始终从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出發,注重案例教学,以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教学过程中,对案例教学模式做了探索和创新:一是从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本身的特点出发,突出案例教学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二是切实打破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三是改革案例教学的考试评判模式与考核机制。
  关键词: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索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140-02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交通执法人才的需求也提上了日程。作为山东省唯一一家培养交通专业人才的普通高校,山东交通学院早在2006年就开始招收交通法学方向的法学本科生,以适应形势需要和社会需求。在对交通法学专业方向学生的教育培养中,除按教育部要求,打好、夯实法学基础主干课的基本功之外,我们还下大力气做好交通法学方向课的筛选和讲授,以使学生能真正掌握交通法的精髓,为其将来从事交通法学实务打下基础。其中,《交通行政执法》就是一门重要的交通法学方向课。
  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始终从该课程应用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出发,注重案例教学,以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为此,我们从《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特点出发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在案例教学的模式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
  一、突出案例教学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的基本前提
  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1]。如果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标准来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而交通行政执法则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而言,交通行政执法是指拥有交通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将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应包括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交通行政规划、交通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运输局),此为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三是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而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在港航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存在此类委托执法。因此,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探索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以及执法权的来源,这是选择交通行政法案例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本身的规律,只有清晰把握了交通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才能在选择和讲解案例时体现出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总之,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紧紧把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并将此贯穿到每个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从案例教学中体会到交通行政执法的精髓所在。
  二、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虽然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学领域早已普遍实施案例教学,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模式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严重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我们在构建《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时,对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了新的审视,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更加充满活力的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案例教学中师生的地位和关系存在不平等性和不对等性。在案例教学中,不少教师仍然沿用或基本沿用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仍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结果的评判者,且其案例教学的答案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仍停留在理论教学的满堂灌阶段。
  二是案例收集途径的随意性和单一性。有些教师简单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随便找个案例,给学生讨论,之后结合相关法条讲解即可。这充分暴露出法学案例教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案例收集的随意性和单一性,造成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差。有些案例,要么时间久远,令人乏味,要么情节简单,可讨论性差。学生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单纯为了讲案例而开展案例教学,不注重学生法学素养的整体提升。案例教学虽然是从分析案例入手,通过结合法条的解析,让学生强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但案例教学决非简单地从事例到法条的单向过程,这只是低层次的目标。真正科学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在清晰把握知识点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对《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中,应解放思想,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
  一是应切实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指导思想。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好自身定位,不能高高在上,而应更多的将时间和课堂权利还给学生,由学生唱主角。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进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起到的只是控制节奏,引导案例教学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