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通识教育中的法律课程


  [摘 要] 近年来各大学开始重视通识教育,推出各种通识教育课程。作为通识教育必不可少的法律课程,在设计上必须突出通识教育的特点,一方面课程内容要区别于法学专业课,另一方面在课程方式上应更加生动。
  [关键词]通识教育 案例教学 法律文化
  
  当前在大陆、香港和台湾的大学中流行起通识教育,清华、北大、复旦等国内一流大学,以及一些地方院校,甚至个别高职学校,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通识教育改革方案,并付诸实践。通识教育正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其中法律课程,作为通识教育课程的必要部分,如何完善其教学自然而然成为通识教育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通识教育与法律教育
  
  通识教育是英文“liberal education”的译名,也有学者把它译为“普通教育”、“一般教育”、“通才教育”等等。自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wdoinCollege)的帕卡德(A.S.parkard)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直至通识教育19世纪末逐步成为欧美国家大学的办学传统,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对它进行研究和讨论。可是至今对通识教育还没有一个公认的、规范性的表述。①综合国内外学者对通识教育的各种表述,可以宽泛理解为,就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②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之一,在法治社会里大学生必须学会运用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和约束自己,这些法律知识是知识结构完整的需要,这种法律意识是健全学生人格的必要,进而才能达到通识教育最终目标——培养自由、全面的人。据此,法律教育理所当然成为通识教育的一部分。
  
  二、通识教育中法律课程的特点
  
  研究通识教育中的法律课程,要建立在分析通识教育法律课程特点的基础上。
  (一)学时十分有限。国内大学尝试通识教育的方式目前有两种,一种是使用1999年教育部在32所大学中引入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或者俗称“全校通选课”的一套新学分,通过开设新课程探索通识教育的可能性,北大、清华等校就是这种方式;另一种是复旦实验的一种方式③,成立下辖四个书院的复旦学院,所有考取复旦的新生都会首先在复旦学院接受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虽然通识教育的方式不同,但毕竟如今我国大学教育主流是专业化教育,通识教育课程大多以选修课形式出现,在学时上相对必修课做了很大的压缩,其中法律课程也不例外。
  (二)内容要求广博且深入。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实现,事实上需要两个层次的努力。首先,通识教育要通过消除学科之间的壁垒,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帮助他们构建一个包括人类各门科学的知识结构,做到这一点需要的就是传授学生本专业以外的学科的基本实用性知识。其次,通识教育是追问在任何时代、任何变迁下,最基本、最不会变的东西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可以训练出最基本的思考能力,包括对伦理问题、人生问题的看法等等。④如果对其他专业知识的汲取只停留在实用的技术层面,那么通识教育只是让此学科的学生体会一下彼学科之功用,离教导学生思考彼学科中的人类智慧相距甚远,所以需要进一步阐述实用知识背后的文化。秉承通识教育的纵横向要求,法律课程就既要考虑法规的全面介绍,又要对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本质等论题有所交代。
  (三)课程形式应该丰富有趣。大学教育中主要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本身已经相当的繁重,作为通识教育有义务突破这种局面,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兴趣与渴求。虽然通识教育本身在内容上确实能以其“新鲜口味”吸引学生,但是如果在课程形式上再调动起学生的热情,则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法律本身抽象艰涩,课程形式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成败。
  
  三、通识教育中法律课程的设计
  
  基于上述课程特点,通识教育法律课程的设计,一方面要在教学内容上精心构思,另一方面要在教学方式上下功夫。
  (一)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法律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在法治社会,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无一不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了解这些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规是作为一个现代“人”基本的素质。然而,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就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事实上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⑤,人文精神是法律教育所不可或缺的,由此才可能培养出学生对法的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这才达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性、求实、自由探索、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因此通识教育的法律课程必须肩负两大重任,介绍法律规范与解释其背后的法律文化。这里有两种课程方案:一是介绍法律规范的课程;这时应切忌开设过于专业的法学课程,而应该通过观察学生身边的案件,在课程设计中囊括并打通各门实体法和诉讼法,具体可在课程中设置一些专题,如通过买卖合同案件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串联起来,通过学生与高校之间矛盾将《教育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联系起来,以刑事要案及其侦破审判过程说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这样一个专题就明确地告诉了学生,当他们遇到某种纠纷可以直接援引的一些系列法律规范和采取的救济途径。二是解释法律文化的课程;但这里应注意避免局限于抽象的法理和繁杂的法史,而应该在讲解法哲学、法社会学的同时多关注一些社会焦点现象或古往今来的历史事件甚至是名著佳作,从法律角度选择一些内容,详尽剖析涉及的法理,解释其中潜藏的个体的法律意识及社会的法律文化,如通过包公这位孝亲、忠君、清廉、爱民、刚毅严猛、不畏权贵的法官断案故事,分析包公时代的法律及法律文化,研究包公的法律思想与那个时代百姓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探讨今天人们对包公的敬仰所折射出的法律理想。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类课程各有侧重时还需要适当互补,如在讲授法规时巧妙地将法律文化揉合进去,传承法律文化时不忘简要提到现实法律规定,这才是最理想的通识教育法律课程。
  (二)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让没有法学专业基础的学生记忆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相关法律蕴涵,能否完成这一任务关系到课程教学效果的优劣,于是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式至关重要。法律的应用性很强,单向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十分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所以案例教学法因其形象生动且具有举一反三的效果当然成为首选。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采取结合典型的司法判例、现实纠纷或历史上的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表达自己见解,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他们识记法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以及思考法律本身的能力。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选择案例到位与否,这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结合教学内容选择案例时应注意四个条件:一典型,典型的案例通常能集中概括法律问题,反映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二新颖,新鲜事件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三贴切生活,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背景学生们非常熟悉和了解,使学生有一种亲近感;四不宜多而杂。⑥另外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时,需要利用现代化教学媒体,这样可以将教学内容中涉及的事物、情景、过程全部再现于课堂,全面调动对学生知能发展的每个环节如感知、理解、记忆、应用等,从而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1] 张凤娟:“通识教育”在美国大学课程设置中的发展历程,2007年6月24日下载于http://learning.sohu.com/20050816/n226692153.shtml。
  [2] 李曼丽.通识教育——一种大学教育观[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7页。
  [3] 甘阳.通识教育在中国大学是否可能,2007年6月24日下载于/lw/lw_view.asp?no=886。
  [6] 张晓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2007年6月25日下载于http:///Article/C87/0017195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