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课程开展案例式考核方法的探索和实践


  摘要:为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高校法律类课程必须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法。实践证明传统闭卷考试导致学生的思维受到局限,案例式考核方法与传统闭卷考试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分析、思辨、沟通表达能力,培养发散性思维,激发学生的创造性,而且在促使学生牢固掌握所学法律知识的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灵活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式考核方法值得在实践性强的法学类课程中推广运用。
  关键词:案例式考核;考试方法改革;发散性思维;效果测评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初,媒体爆出“又一年寒假将近,大学期末考试现神考题”一则消息,引起人们热议。课程考试考核方法是确定学生学习重点及学习方法的指挥棒,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目前大多数法学课程结业考试方式主要是由任课教师自己命题进行闭卷考试,命题依据不外乎教材、讲义等课堂讲授的内容,题型也往往是“老三样”包括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问答、论述等。在这种考试模式下,学生极易陷入“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怪圈,“临时抱佛脚”、投机取巧、高分低能等弊端难以避免。传统的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课堂教学模式,显然不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及创新型人才。
  笔者在高校教学一线从事法律类课程教学十余年,深感目前高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于是在本科生《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探索实施案例式考核,相应改进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式考核方法题型设计其特点
  (一)案例式考核新题型的“设计原理”和目的
  人的思维模式大体而言有两个方向,一种是趋同性思维,即把所有人的思维统一到一个标准答案上;另一种是与想象力相连的发散性思维,即寻求同一问题的不同答案,探求同一问题新的答案。趋同性思维的考试题目会促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而发散性思维的考试题目会促使学生敢质疑敢想象。案例式考核方法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紧密相连,在目前普遍反对学生死记硬背、注重培养实际能力的大背景下,推行案例式考核更显重要。
  在现行教育体制下,高校学生暂时还无法摆脱考试分数的影响,考试成绩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其评奖学金、入党、评优等诸多方面。传统闭卷考试背景下,学生为了追求高分, 挖空心思揣摩“标准答案”,不求理解但求背会。笔者所在项目组探索研究案例式考核方法,目的在于通过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引导教师合理教学,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对于普通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来讲,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法律基础一般比较薄弱,相较于专业课,对于《经济法》课程往往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上课时不认真, 考试时临时突击”的现象严重。案例式考核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变“被动应考”为“主动学习”,“寓考于教”,强化学生“课前预习, 课后复习”的主动性,避免学生“死读书、读死书”,从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二)案例式考核新题型的设计及其特点
  在教学中,项目组研究开发了一系列新的案例式考核题型,并且在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中采用,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效果。所采用的案例式新题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案例名词“完形填空”。
  这种方法形式上与英语考试中的完形填空有些类似,是由授课教师在考试题面上编写出法律案例,考试中由学生在陈述案情语言的括号中填写相应名词的考试方法。这种考试方法要求考生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对照案例,根据案情描述的情节或当事人行为的属性, 结合所学的相关知识,选择恰当的名词填空,以准确表述案情的实质内容。
  例如,在2013级《经济法》考试中针对“合同法“部分,就采用了这种题型,考题题面为:以下是一段合同订立的案例材料,请把下列括号中的词语填入案例材料括号中,该名词能够解释括号前文字的含义。(1.承诺期限;2.要约;3.要约人 ;4.承诺 ;5.新要约6.新要约生效 ;7.要约生效;8.受要约人)
  A公司( )在3月1日向B公司( )发出一封购买建材的函件,该函件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声称“只要B公司同意,我公司就认为合同成立并受函件条款的约束”( )。B公司于3月6日收到函( ),并于3月10日发出回函声称“本公司同意贵公司函件的条款,只是将数量500吨改为400吨( );如贵公司不同意,请在3日内( )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发货”。3月15日A公司接到回函后( )做出答复,同意B公司条件( )。
  通过这种题型设计,要求学生对“合同的订立程序”这个重要知识点做到真正理解掌握,能够举一反三,即使再遇到类似情况,无论是考试中还是实际应用场合,都能抓住要领,依法处理解决。这是一种能力的培养,学生如果缺乏对知识点的深刻透彻理解,是很难仅仅依靠肤浅的认识就能回答正确的。
  2.编写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
  此种方法是一种利用学生自己编写的小型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含义的考试方法。使用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要求学生除了运用专业性、理论性法律知识和语言解释所考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之外,还要求选择编写恰当的小型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被解释的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例如,在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考试中,在考察“公司法和企业法”相关内容时就采用了这样一种新题型,考题题面为:(1)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设立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情况下,企业设立人在承担企业债务方面有何区别;(2)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3)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4)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5)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含义;(6)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设计中方和外方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条款,要求体现外方采取某种方式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