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之反思


  [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开始在行政法教学中逐步引入案例教学。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和实践性决定了行政法教学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然而,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案例教学积极功效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对案例教学实践进一步进行反思,以推动行政法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 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1]
  它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儿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法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日常小故事中,我们现在常见的《理想国》一书就是其中代表作之一,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经验的水平上。
  现代案例教学兴起于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由美国哈佛大学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这种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代,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开始在行政法教学中逐步引入案例教学。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和实践性决定了行政法教学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2],才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通俗化,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才能将法律规范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法律素养。案例式教学具有目标性、启发性、实践性、自主性、综合性的特点正是行政法教学所需要的效果。
  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在宣讲和解释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法律条文时,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法律教学的实际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是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堂教学的缺陷
  (1)案例选取缺乏启发性、时代性和中国特色
  行政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有些老师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案例资料,在选取案例时没有经过精心筛选和加工就在课堂上交给学生讨论。这导致很多教学案例对学生来说不是太容易就是太难,不能给学生以启发,更不用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有一些老师所选择的案例太过老旧缺乏,缺乏时事性,或是不能适应新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或是脱离实际太远,这不仅不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基础知识。还有一些老师选了很多外国行政法的司法案例,不仅严重脱离中国的行政法司法实践,也让抽象的行政法更加让学生难以理解。
  (2)课堂组织缺乏参与性、互动性和对抗性
  行政法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广泛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的情景,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锻炼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的参与,“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像司法人员、律师一样进行思考和分析问题,使得学生可以获得运用各种技术和技巧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实‘体验’”。[3]但有些老师只注重利用案例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进行讲解,只是向几个学生提问,只顾表达自己的新观点,显示自己的理论水平,把自己当作演员,把学生当作观众,完全忘记了培养学生才是课堂的目的,学生才是课堂的主角,没有发动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中的角色。这样就没办法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也没办法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起不到案例教学所应有的效果。
  行政法案例教学还要求学生相互之间以及老师与学生之间展开互动,在互动中启发学生思考,促使他们发现问题,相互讨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一些老师只草草地将案例结合教材中的法律知识展开阐述,无法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能或不想与学生进行平等的交流。
  行政法案例教学更要求学生就案例中的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擦出真理的火花和灵感,锻炼分析能力和辩论技巧,夯实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但课堂中组织学生展开辩论对于老师来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一点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最难以实现的目标。这有些是由于老师的教学能力的不足,有一些是由于学生没有这种对抗性学习的能力。
  2、教师缺乏案例教学的认识和技巧
  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授课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去思考,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技能。然而,由于高校普遍存在‘“大学无教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的事,大学里用不着讲究这些”等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大学教师多数重视学术研究,而忽视教学方法的研究。又由于行政法课程的开设和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师资力量原本就不足,而长期以来传统教学模式占据主导,以及对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培训的缺乏,使得能够熟练运用案例教学进行行政法教学的专业老师更是屈指可数。此外,作为从事行政法教学的教师而言,行政执法实践经验的缺乏也会对案例教学造成制约,加之进行案例教学需要付出比传统教学方式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校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致许多教师对案例教学缺乏激情和热情,不愿意主动地加强学习,以提升自己的案例教学水平。即便是那些积极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在案例选择、编写,组织课堂讨论,总结等环节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无法真正胜任行政法案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