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全国多地都发生过多起案情基本相同的盗窃汽车牌照后向车主索要赎金的案件。然而,相似的行为,罪名认定却迥然不同,给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为了致力于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出路,对于案例指导制不遗余力地推出一系列举措,备受人们期待。而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针对性强、指导功能明确、能被有效遵守的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集中力量解决现实迫切需要解决且能解决的问题,自然成为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重头戏。
  关键词检察机关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
  作者简介:夏小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52-02
  
  一、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表述
  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将生效的不捕案例,尤其是具有典范性的不捕案例,包括捕后不被起诉、诉后被判无罪的,按照一定的编列方法编入数据库,要求检察人员在日后审查逮捕案件时,参照过往建立的指导性案例库,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情,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相同案情达到大体相同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如果说法院的案例指导更强调其约束力的话,那么检察机关的不捕案例在最低层级意义上的指导更强调的是经验的总结和分享,对于案例中所蕴含的相关法律的解释、明确、细化仅对一定范围(例如辖区内)人员有参考作用。只有在特定情况、范围和程序下,例如经过同级其他机关的认可后,才对其他机关(例如法院、公安机关)具有约束的意味。这里所说的案例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作出生效不捕决定的案件,其中,不捕决定是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论证而成的结论。
  (二)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1.法理基础。检察机关虽并非裁判机关,但也承担着一部分“裁判”职能,审查逮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规则和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裁判的过程,其中往往渗透了承办人对法律运行规律的正确分析和判断,不捕理由实质上等同于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部分。一份优秀的不捕说理能借助具体的案件阐释法律规范与特定事实之间的关系,能将蕴藏于案例当中的庞大而抽象的条文得以明释。这些案例理所当然地成为处理当下案件的经验材料。因此,对于能正确阐释法律的先前案例事实,按照分类和归纳的思维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后,能为日后的相关案例找到符合正义的处理结论。
  2.实践基础。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机关加快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规定指导性案例包括不捕案件,此外,全国有不少检察院也积极投入到案例指导的探索和尝试当中,例如江西鄱阳县出台《关于审查逮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若干规定》,天津市检察院制发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性案例》,等等。由此可见,尽管该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但其回应实践实际需要的功能已日渐显现且不容置疑。
  二、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使命
  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纽带,也是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化解因司法不统一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服务三项重点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具有特定的使命和任务。
  (一)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
  建立该案例指导制度,首先,要求侦监部门加强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控制,提高不捕说理水平,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以所在辖区的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应案例为指导,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证据,提高呈捕案件质量。其次,不捕案例指导制度为衔接捕诉环节、协助公诉部门监督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另辟了一条蹊径,克服判决的随意性和因为审判人员的更换等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为公诉部门或者法院审判部门统一司法提供相应的标准。最后,这些案例来源能为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最终选择典型的指导性案例提供更丰富更准确的选择,从而使有关部门对成文法中的漏洞或者不完善之处能及时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促使检察机关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后,能通过优秀的不捕说理典范,使逮捕的证明标准得以明确,统一了法律适用,减少执法中人的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从而消减执法矛盾的源头。其次,建立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相对不捕理由的逻辑进路。例如天津就专门成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案例指导,通过具体的案例阐释没有逮捕必要的相关理由,使必要性的尺度具体化,让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当事人都能看得见摸得着。据统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或者逮捕决定信服率达到80%以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惑
  尽管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使命和功能定位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也被人们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自被提出开始,质疑的声音似乎从没有停过。作为检察机关案例指导体系构建的一部分,本文所讨论的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也同样面临同样的境遇。究其原因,质疑的理由不外乎就是就是以下三点:
  (一)对指导案例本身生成的怀疑
  案例的质量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没有恰当的案例,就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样。而在制度运行初期,或者制度运行以后,当遇到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案例库也找不到相关指导案例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打造符合法律原理、能为后案提供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例,自然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二)对该案例指导制度操作性的怀疑
  社会生活中的案例千差万别,如果把不捕案件都收录其中,翻查起来必定非常麻烦,而如果选个别所谓的经典案例,其代表性所能代表的程度又能去到哪里。即使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面对新接手的案例,应当如何判断案情是相同或者相类似?毕竟,“世界上没有一片树叶是完全相同的”,比对案情的工作谈何容易。
  (三)对不捕案件指导案例效力的怀疑
  检察机关的批捕环节是沟通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枢纽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不捕案例究竟对这两个机关的效力约束到什么程度?如果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在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均同时有相关的案例库时,应该如何协调?人们群众从什么途径获知指导案例?等等,这些问题不得不令人对该制度的构建产生疑虑。
  四、构建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做法
  从以上分析来看,上述提及的种种问题,均指向了该项制度的核心层面。综观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构建不捕案件案例指导制度时,应从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审查逮捕的特殊情况出发,并着重于以下方面:
  (一)关于指导案例的生成问题
  案例问题是该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宏观方面讲,案例的生成应当包含案例的选取和案例的架构,而根据案例指导效力和功能的不同,案例选取应包含一般意义上的案例选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典型案例选取,而为了编辑、翻查以及比对等操作上的便利,案例的架构方面则应当包括案例的体例以及在规定体例下的不捕说理分析。这四个方面是从大到小、从面到点、逐步深入的过程:
  1.构建案例库。要构建案例指导这一项新的工作制度,首先应当从案例库的构建开始,建立一个系统、全面而又方便查询的案例数据库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构建案例库的时候,要做好相应的分类工作。笔者认为,应将不捕案件总体上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侦监部门决定不捕的案件,第二、三类分别是侦监捕后不诉、诉后被法院判无罪的案件。每一大类下面又按照绝对、存疑以及相对三种不捕情形进行分类,同时,每一类不捕案件可以依据不同的罪名再进行区分。